一、未通过职代会形式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法律风险或后果
(1)相关选举决定对本用人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2)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法律建议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均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未征求工会的意见,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等民主程序
法律责任或后果
可能导致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司法实践中,如规章制度在通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存在不合理情形,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也可以认为有效。
三、规定劳务人员直接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法律责任或后果
劳务人员提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承担工资、劳动保护、社保等劳动法律义务。
法律建议
(1)如有证据证实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可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
(2)如果有必要的,可以将关于劳务人员的管理规定通过劳务合同而不是规章制度形式体现;或者规定劳务人员在劳务报酬、劳动纪律等某些方面参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在开业后半年内未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法律责任或后果
(1)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建议
需要备案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