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论与“意识”的歧义性
“意识”是个含义十分模糊的词。人们往往把意识看作某种确凿的东西,只是它在某些条件下存在,在其他条件下不存在。人们十分自然地认为,意识是在有机体的某些状况下发生的某种东西,因此,它可以被看作是与神经系统中的某些现象保持平行,与其他一些现象则不平行。似乎不存在与运动过程本身相应的意识;我们对自己的动作所具有的意识是感觉型的,它与来自感觉神经的电流相应,而感觉神经受肌肉收缩的影响。我们意识不到实际的运动过程,但是我们有一个与之相应的感觉过程。平行论心理学便是由此产生的。它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一个健全的有机体似乎没有意识也行。一个人全身麻醉时继续活着。意识离他而去,又重新回来,有机体本身并未中断过存在。人们越是能够完整地用中枢神经系统说明心理过程,这个意识便越是变得无足轻重。
胡戈·明斯特尔贝格作了一个极端的说明。[1]他假设有机体自身简单地存在着,不过它对某些神经变化作出反应,于是有了意识状态。如果某人说他做了某事,那即是说,他意识到了在做那事时他身体肌肉的运动;对动作开端的意识即被他解释成其行动意志的东西。只存在一种对正在进行的某些过程的意识。然而,这种极端形式的平行论对于注意的过程和意识的选择性恰恰未予说明。如果生理学家能够指出用以组织动作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机制,那么,认为个体只是对有机体作出的选择具有意识的极端平行论陈述便会继续占优势地位。但是选择过程本身如此复杂,要说明它几乎不可能,特别是从这样的角度。意识本身特别具有选择性,而选择过程,使器官对刺激变得敏感的过程,极难从中枢神经系统中分离出来。威廉·詹姆斯指出,为了使某个刺激显得突出,只需很小的差别,而且他能够想象针对某种刺激作出的一个有意动作,仅仅使该刺激比没有该动作时稍微突出了一点。冯特力图使平行论站住脚,他假设可能有某些神经中枢能够执行这一选择的职能。但是对于人们理解有机体和意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方式,对于意识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方式,并没有任何令人满意的说明。因此在心理学发展的这一阶段,我们所获得的是平行论而不是相互作用论。
心理学平行论阶段的出现,并不只是作为一种曾在心理学研究中偶然出现、转瞬即逝的形式,而是一种有着明确目的、符合一种十分显然的需要的心理学。
我们在某种意义上把我们称之为意识的经验与发生在周围世界中的经验予以区分。我们看见一种颜色并给它一个确定的名称。我们发现,由于视力不佳,我们搞错了,于是回过头去看光谱色并作出分析。我们说存在某种独立于我们的直接感觉过程的东西。我们试图把握住那一部分可说是独立于我们自己的直接反应的经验。我们想把握它是为了能解决差错问题。要不是出了差错,我们原本不会作这种区分。如果我们看到远处一棵树,走近时却发现没有树,我们必定是把其他什么东西误当作树了。因而,必须有一个我们能把自己的经验归之于其中的范围;而且还需要被公认为独立于我们自己的视力的对象。我们需要在任何时候都能作出这种区分的机制,并以这种方式推而广之。我们建立了关于外部刺激的感性知觉论,使得我们能够把握可以信赖的经验,以便把它与不可同样信赖的经验区分开来。甚至对一个实际存在的对象也能作如此分解。在实验室里我们可以把刺激和感觉经验区分开。实验者开亮了一盏灯,他知道那是什么灯。他能够说出视网膜和中枢神经系统中发生了什么,然后他问这些经验是什么。他把各种因素都放在这个过程中,使得被试者搞不清楚它究竟是什么。他一方面抓住意识资料,另一方面抓住正在进行的物理过程。他只把这一分析用于对他的调查研究有关的范围;在那以外他自己还有可用同样方式加以分析的种种对象。
我们希望能把属于自己的经验的东西与那些可用科学术语加以陈述的东西区分开。我们对某些过程是有把握的,但对人们对这些过程的反应并无把握。我们知道各个体之间有着千差万别。我们必须作出区分,所以必须指出在这样两类事物之间的平行关系:一类是存在着并且对所有人具有同样价值的事物,一类是随某些个体而变的事物。看来我们得出了一个意识的领域和一个没有意识的物理事物的领域。
我想区分在使用“意识”这个词上的差别,即用来表示某些内容的可及性的“意识”,以及用作某些内容本身的同义词的“意识”。当你闭上双眼时,你使自己脱离了某些刺激。当某人被麻醉时,世界对他来说是不可及的。同样,睡眠使人成为对世界不可及的。我想把用于表示人们对某些领域可及或不可及的“意识”同由个体的经验所决定的这些内容本身区别开。我们希望能够论述一种随不同个体而改变的经验,论述这些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同一对象的不同内容。我们希望能够把那些因人而异的内容同那些在某种意义上对大家一样的内容区别开。我们的心理学家们所论述的无疑是因人而异的经验。这些经验有的取决于个体的视界,有的仅为某一特殊器官所有。如果某人色盲,他便有不同于视力正常者的经验。
因此,当我们用“意识”这个词说到那些可随个体经验而变的状况时,这种用法完全不同于使人成为对世界不可及的用法。[2]有时遇到某人正要入睡的情况,我们分散或集中他的注意力,部分地或完全地排除现场的某些部分。另一种用法用于那种不同于其他任何人的经验的个体经验,而且不仅是与他人的经验不同,还不同于他自己在不同时间的经验。我们的经验不仅随自己的机体而变化,而且是瞬息即变;但它是对某物的经验,而该物并不随我们的经验而改变,我们要想能研究处于这种变化形式中的经验,便必须提出某种平行论。人们可以试图超出身体的范围建立某种平行论,但是对刺激的研究必然使我们转入对身体本身的研究。
对于放在某处的一个分币这样一个对象,不同的位置会导致不同的经验。此外,还有些现象取决于眼睛的特性,或取决于以往经验的影响。它在某人眼里是这样一个分币,在另一个人看来是一个不同的分币;但是这个分币作为一个实体独自存在着。我们希望能够论述个体之间这些空间位置上的视界差异。从心理学观点看,更重要的是记忆的视界,据此,某人看到这样一个分币,而另一个人看到另一个分币。这是我们想加以区分的特性,是我们的平行论的根据所在,就是说,平行论的根据在于可从物理和生理上确定为对大家都一样的对象同只有特定有机体、特定个体才有的经验之间的区别。
提出这一区别作为一种心理学的原理,便有了冯特十分有力、极为详细地阐述的那种心理学。他试图把有机体及其环境描述成对任何经验都相同的物理对象,虽然它们在不同经验中的反映是完全不同的。在解剖台边研究同一中枢神经系统的两个人所看到的会略有不同;但他们观看的是同一中枢神经系统。在那个过程中两人各有不同的经验。现在,把有机体及其环境放在一边作为共同的对象,然后把其余的东西(打个比方)放在各个个体的经验中,结果便是一种平行论:一方面是物理的世界,另一方面是意识。
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区分的基础是熟悉而合理的,但是像冯特所做的那样把它放进心理学中时,就达到了其极限;超出这个极限则导向困境。这个合理的区分能使人从一种经验中辨别出为他自身所特有的方面,必须根据他个人经历中的某一瞬间来研究的方面。有些事实的重要性仅在于它们存在于个人的经历中。那样一种区分的方法一方面回溯到生理环境,另一方面回溯到经验。这样,对象本身的经验与个体的经验形成对照,一方面是意识,另一方面是无意识的世界。
如果探究这一区分直至其极限,我们便达到一个对所有人都一样的生理有机体,它受一组刺激的作用,这些刺激对所有人也都一样。我们想沿着这些刺激在中枢神经系统中的影响,找到一个特定个体具有一种独特经验的地方。当我们在一个特定个案的研究中达到这一点时,便把它作为推广那种区分的根据。我们可以说,一方面存在着物理的东西,另一方面存在着心理的事件。我们假设可以把各人经验到的世界看作是存在于他大脑中的一个因果系列的结果。我们追踪着刺激进入大脑,我们说意识在那里闪现出来。这样,我们最终还是把所有经验都放进了大脑,于是,旧认识论的幽灵又出现了。那是谁的大脑?如何认识那个大脑?大脑存在于何处?结果,整个世界都存在于观察者的大脑里面;而观察者的大脑又存在于其他每一个人的大脑里,如此循环不尽。如果想把这一平行论的划分上升为形而上的划分,便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困难。这种划分本质上的实用性必须现在予以指出。
注释:
[1] [参见《意志行为》。]
[2] [顺便说一下,也不同于第三种用法,其中“意识”被限制于符号操作水平。关于意识,参见“精神现象定义”,载《芝加哥大学十年纪念刊》,第3卷(1903年),第77页以下;“心理学须以哪些社会对象为前提?”载《哲学杂志》,第7卷(1910年),第174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