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筹码狙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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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商标争夺的“赢”与“输”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商标争夺战也不断出现。商标本身就等于是某一种产品的精神图腾。当消费者有购买某样产品的欲望的时候,所有产品在其心中已经有了比较。好的产品慢慢会成为消费者的固有消费偏好,其商标自然也就成为消费者最快记住的东西。

我们会发现,近几年商标争夺战出现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而所有企业的商标争夺,其实是存在不同形式、不同状态的。从时间段上我们可以看到,在2007年以前很多企业的商标争夺和侵权事件并不会影响太大。这是因为在此以前很多企业正处在上升发展期,行业的潜力无限。所以对于企业内部的任何一方来说共同发展才是最重要的,而外部的觊觎也较少。因为在很多企业发展过程中其品牌威力尚未真正释放,所以对他们而言能够影响企业运作的商标侵权和争夺的形式并不多。

但是随着2007年以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实力是最有话语权的。因为实力弱小的企业往往会因为经商环境的恶化产生危机,只有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才显得尤其宝贵,这个时候企业上升空间变窄,品牌影响力就逐步显露出来。如果自创品牌需要很长的时间,可是如果从商标侵权方面则可以走快很多步,在大时代急功近利的背景下,商标争夺战以及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也就不奇怪了。

在商标争夺战以及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又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商标争夺战的表现形式往往是从企业内部出现的,这里面分几种形式。第一种是外来企业借势发展品牌型,就比如说“王老吉”品牌之争。广药是一家国有企业,在王老吉品牌尚未做出来的时候,其实广药是最受益的一方。因为广药当时对王老吉的运作并不成功,该品牌也没有什么核心竞争力。而这个时候有企业加入合作并支付商标使用费,还允许广药使用绿盒“王老吉”品牌,这对广药来说已经是多赢的方案了。也就是说,在当时广药只有利益获得,丝毫没有半点经商风险,风险都留给了对方。如果对方失败,自己没有损失,如果对方运作成功,仅仅给自己绿盒“王老吉”带来的附加价值就非常高。从广药这十几年来运作的品牌来看,除了绿盒“王老吉”沾光销售收入不断上升外,其余饮料品牌如白云山、潘高寿、陈李济、明兴清爽、星群夏桑菊等凉茶销售量也都差强人意,一直只能停留在二三线饮料的地位中。也就是说,广药搞了很多同质饮料,这就是一种市场目的不明确的表现。这也同其国企背景有关,这种企业不愁资金支持,往往内部责任不够明确,没有在市场经济生存的压力,所以在品牌发展上就有问题。

而加多宝加入后,利用多年在市场的经验,逐步把“王老吉”品牌打造出来,并找到了明确的市场定位,最终成为凉茶业霸主。这个时候广药看到了品牌价值后再把品牌要回来,虽说在法律上找到了当年加多宝不正当的地方,但实际上却输了道义。虽说商场有时候没有道义可以言,然而由于多年来的经商习惯,广药依然没有认清“王老吉”真正的品牌精神,用错误的概念来包装,这种行为只能造成短期影响,时间长了仍然会归于平静。而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品牌的价值在于其适应市场能力,以及产品影响能力,短期的品牌被拿走虽说会对原品牌产品有影响,不过始终仅仅有个牌子也没用。

第二种就是外来“猛虎”地入侵,透过国际资本利用成熟的市场经验逐步侵吞品牌。这种形式的案例就是娃哈哈和达能之争。从开始的互相利用资源,逐步出现国际资本慢慢侵吞股份,案例中的达能就是如此。达能在娃哈哈、乐百氏的策略其实比较类似,就是以较为合理的价格注资企业,而由于这并不属于投行性质,所以本地企业并不担心企业被卖。但实际上,其目的却是逐步进入后拿到话语权,最终把原高层踢出局,逐步瓦解企业,利用企业逐步丧失的市场让自己的品牌去接管。

其实这种做法在20世纪90年代相当成功,但在2007年以后则越来越不灵光,因为本土企业及地方政府机构已经有了品牌保护意识。不管这种意识和行为属不属于国际规则的范畴,但最起码确实起到了保护本土企业不会瓦解的作用。因此达能在2007年以后的企业运作中,逐步退出这种品牌并购形式。除了达能采用的这种并购形式外,还有另一种类似的方式,就是把品牌控制后,逐步做成自己企业的一部分。这么做的好处就是不把当地企业主以及地方行政部门当作敌人看待,共同发展共同盈利。

第三种就是傍品牌行为,要么就像罗莱家居一样利用电子商务借助别人的品牌影响力,通过“盗链”的方式借鸡生蛋。要么就是通过大品牌发展小品牌,通过购买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在大企业没有发展的领域傍品牌带出自己的产品。对企业而言这种形式也不失为一种双赢的方式,但这种形式也是有其弊端。弊端有两个:第一,就是大品牌对商标使用方质量监管比较难以做到,而这种傍大品牌的企业往往规模并不大,所以一旦出质量问题则会给大品牌的品牌商标蒙上污点。第二,很难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利益输送。比如2011年的汇源商标案,其实就是因为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导致汇源品牌名誉受损。这两种行为汇集起来其实造成的结果只有一样,就是会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往往由于追求短期利益破坏了品牌的长期发展。

第四种就是直接对商标本身价值进行买卖。这种形式的共同点就是品牌在尚未出现产品之前被抢注,然后等某企业开发出产品推向市场的时候卖出。这里面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无意抢注,就是唯冠对苹果这种。同是电脑方面的制造商,唯冠早年注册了IPAD,而这个商标成为苹果新产品必须用的商标名称。苹果也不傻,利用皮包公司低价购买品牌。可唯冠的“留一手”行为,让苹果还是交了学费。最终商标本身卖了个好价钱。另一种是恶意抢注。比如联合利华的旁氏商标之争,2003年,公民施某以个人身份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将“POND'S旁氏”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补药、风湿油、婴儿奶粉、空气清新剂、杀害虫剂、卫生巾、消毒纸巾、防风湿指环、卫生垫、牙用光洁剂商品上,并获商评委核准。不过,作为联合利华有着多年运作该品牌的既定事实,而其个人行为也构成了商标近似最终联合利华胜诉。其实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来,很多人想的是投机取巧利用商标赚钱,但其实最终能够让品牌价值彰显的还是企业。而企业也必须从这些经验中吸取教训,加强品牌保护意识。

其实从所有事件中可以看到,我国在法律保护方面过于强调商标,而非产品生产企业本身,就可能误导很多人忽略产品商标本身的意义所在。而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其品牌的隐形资产其实还是建立在能够真正贴合消费者,把握消费心理。过硬的产品质量,散发的产品精神,这才是商标的本质意义。而在国外,那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更多的还是以产品精神为依据,而非单纯的商标保护。因为产品是本,商标是末。他们深深明白本末不可倒置的原则,其实这一点一样适用于国内。不管是企业也好个人也罢,仅仅为了争夺商标而忽略了产品本身的意义,最终还是会被市场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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