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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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光大收购申银万国

2000年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发布了中国光大集团以国务院直属企业集团的名义收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消息,被市场人士普遍看成利好,认为此举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支持,有利于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但是笔者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对此类收购案例仍然感到十分忧虑,因此建议采取一些必要的金融监管措施。

此举光大收购属于非金融的企业机构收购金融机构,在申银万国之前,光大集团已经有了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等多个金融机构,此外还在保险业和基金业投资控股。金融业是高度专业化的服务行业,在任何国家,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对于整个金融制度的稳定都有绝对重要的意义,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因此很多国家都有专业的政府机构负责对之执行金融监管。目前中国的体制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专业部门有国务院下属的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他们的分工是财政部负责国有独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再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机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基金发行单位;保监会负责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人民银行负责各类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尚未明确的金融机构。但是这套体制无法执行对光大集团的监督,因为光大集团直属国务院,同这些监管机构平级,光大集团的投资总部又不算金融机构,没有任何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有权对其执行金融监管,而国务院本身又不可能具备执行金融监管的专业力量。

国际上,根据金融监管资深专家的经验,最容易发生严重问题的是内部互相参股投资又不设总部的金融机构集团,而且这类集团的出现和迅速膨胀往往是逃避监管的结果,1989 年在英国被取缔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就是这种例子的典型。为了避免金融监管的漏洞,对于像光大集团这样的机构,在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架中,是要求必须有一家牵头的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代表整个集团负责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专业监管,执行有关的各项规定和监管要求。在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架中,对银行业的监管特别严格,原来是不允许跨行业的投资控股和设立银行分支机构,只允许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进行银行机构的投资,由美国联储和各级政府的专业机构负责监管。80年代和90年代因为顺应国际竞争的世界潮流,单一分支机构和分业经营的限制有所突破,但是美联储执行金融监管的权力和范围也同时得到了加强,不允许任何大的金融机构集团游离于金融监管的权力之外。中国的情况对于光大集团,只有国务院有权对之执行直接的监管,但是国务院并不拥有这样的监管力量。光大集团自身的内部也严重缺乏内部审计监督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其下属的机构就很像是没有牵头的金融机构集团,在这些机构之间互相调度资金可以逃避金融监管的检查监督,制造虚假的繁荣景象,掩盖存在的严重问题,直至最终变成金融制度的毒瘤。中国在前些年突然膨胀起来,后来又陷入严重问题的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原是两家发生严重问题的证券公司于 1995年合并而成,由于合并当时人才流失严重,业务发展和机构管理从此一蹶不振,1999年还因其投资银行业务的违规操作而受到停止交易的严厉处罚。光大集团的经营管理也有比较严重的亏损,最近两年通过收购、兼并虚张声势扩大影响是其吸引资金掩盖亏损的重要手段,一些境外的金融界人士对其内部管理混乱的状况私下里也颇有议论。对于这样两家机构的收购兼并,如果不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很难想像可以根本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一转长期衰弱的局面,但是由此造成的局部垄断却可能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即将加入 WTO的发展趋势,为了阻止不利的倾向发展和克服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也为了中国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必要的监管措施如下:

1.规定光大集团必须结束同国务院的直属关系,根据其主业限期改组成由商业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牵头的金融机构集团,由人民银行或者证监会负责对之执行集团整体的金融监管。今后在政策上要适当限制金融集团机构的发展,国务院不要再成立任何直接下属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公司,同时还要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强化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监管职能。

2.各类金融监管机构要发布金融法规,规定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混合集团必须执行透明度不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条件,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类似的金融集团还有中信实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正在准备改组的香港中银集团等,都要执行同样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收支流量表、大股东资料、投资组合构成、重大人事和管理层人事变动等。人民银行或者证监会要对辖内机构的信息披露执行监督,保证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及时性,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3.要立法规定所有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银行,(也包括人民银行,)也必须执行同样的信息披露制度,按国际会计标准编制各类会计财务报表,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和向国务院汇总报告,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查监督。其中大股东资料可以改成资金来源构成变动表,投资组合的说明还要包括在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最终决算。

4.国务院要责成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尽快发布各类金融机构的从业资格标准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稳健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实力,向着健康的方向快速发展。

5.为了支持金融创新,国务院、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聘请特约专家,对尚不熟悉的金融业务变化、金融机构资本产权变动和证券市场的新兴业务进行专题调研,判断是否符合金融发展的正确方向,决定应该鼓励还是应该限制,作为制定金融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避免因金融监管措施不当而抑制金融创新和发展,也防止以金融创新的名义掩盖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把严重亏损的包袱甩给国家。

金融机构通过产权交易实现资产重组是金融业适应市场经济体系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是金融机构拥有大量公开和隐含的债权债务关系,决定金融机构的产权交易可能隐含巨大的风险,在目前国有独资和股份制银行仍然普遍缺乏内控机制的前提下,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金融机构的产权交易就可能被利用,变成转嫁巨额亏损或者转移国有资产的严重犯罪手段,破坏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给人民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对金融机构的产权交易制定严格规范的监管措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