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四要素,即领土、人民、主权与政治权力。
所谓领土,是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全部疆域。包括陆地和河流、湖泊等内陆水域及其底下层,以及与陆地相连的海港、内海湾、领海和领空。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和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与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和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的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与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它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政治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在形式上呈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合法的政治权力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政治权力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中央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政治权力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定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政治权力也必须在它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