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忠于国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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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忠于国家,就一定要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和原始社会中的公共权力相比,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的本质在于阶级统治;二是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三是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

(二)政府特征

1.阶级性。政府的阶级性是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阶级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体现。政府的阶级性决定了它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活动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对于社会进行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

作为政府的本质特征,政府的阶级性对于政府及其活动具有主导性的作用,并且贯穿在政府的机构构成、制度设置、政策制定、价值倡导和各种实际活动中。就此而言,阶级性是政府的灵魂,统治阶级的性格构成了政府的基本性格。

2.公共性。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统治,但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往往不得不以形式上的中立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面貌出现,而政府就是实现这种表面上公共性的基本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在这个范围内,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而运用政府权力谋求特定社会团体或者私人利益,是与政府的这一特性相违背的。由此可见,政府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但是,政府的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把自己的主张、制度、规则和政策等上升为对普遍的公共利益的诉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或者实际要求来行使权力。

3.权威性。政府的权威性是国家的强制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结合和集中体现。一方面,政府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暴力手段为后盾,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普遍强制力,这是国家权力强制性在政府机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合法赋予。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得到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序、有效地进行社会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这是国家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在政府特性方面的延伸。国家权力特性在政府构成和运行中的这种体现,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了政府的特有的权威性,即政府权力与其所统治和管理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命令。这是一种服从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政府的职能才能得到实现。

4.有机组织性。尽管现代政府都形成了严格的职能分工和权力划分,但是就政府机关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言,则构成了严密的有机整体。各政府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共同运行和协调发生作用,以保证统治阶级意志的完整统一的贯彻实行。同时,政府都是以组织的形式而存在和运行的,这些组织由特定的人员、物质和财力等要素按照特定的原则和规则构成,政府的权力依托这些组织机构而得以行使,按照这些组织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得以实施。

5.特定的职能规定性。从总体上来看,政府执行着国家的对内和对外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基本职能。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各个不同的国家的政府的职能在其范围、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就政府内部的不同机构和部门来看,其职能分工又有其特定的规定性,这些机构和部门按照政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构成了政府的总的职能。

(三)国家与政府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政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国家的产生以政府的形成组织标志,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最为基本的手段;政府是国家的主权代表和具体形态。

两者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政府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而非国家的全部;政府权力受之于国家主权,但是,并不等于国家主权;政府的功能是国家功能的体现,但是,政府的功能并不同于国家功能;就组织构成来看,国家是由统治阶级成员和非统治阶级成员共同构成的,而政府的组织构成并不包含非政府的其他社会成员。

(四)国家组织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人民对主权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经由公民普选产生和更换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经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更换均被视作非法。

其次,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再次,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最后,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2.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具体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分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首先,在人民与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3.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与法治对立的主要是人治。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的。法治一词并不意味着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是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才是法治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