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我们所有人的梦想和愿望。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
我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今天,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落实好公平正义的要求,才能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大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因此,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学说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非公平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剥削,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充分解放。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走了邪路了。
作为社会主义的我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社会主义自从诞生之日起,产生过许许多多的不同流派,即使社会主义者自己,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似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会怀疑自由、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甚至连一些当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说,资本主义并不缺乏效率,它缺乏的恰恰是公平正义。
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社会主义创始人,当时之所以激烈批判资本主义而积极倡导社会主义,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的放纵,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只有在产生剥削和压迫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的紧迫任务
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特别强调公平正义。几次中央全会的决议都明确指出,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在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时,就把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更是明确地把维护公平正义视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之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然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政府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都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我们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论述深刻阐释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领会和把握这一论述的丰富内涵,对于新时期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所谓公平,一般指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一般指行为的正当性或道义性,强调给予每个人应得的。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公平与正义是紧密联系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允许有合理差异,但不能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也从本质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定位,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着眼点、直接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同时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来抽象地看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逐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2.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正向的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即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包括逆向的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
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指标,作为一项核心价值理念贯彻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和谐社会其他方面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没有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本举措。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信任有所下降,仇富仇官心态较为突出,反映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信访数量、群体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多属于利益诉求,利益失衡是社会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
而利益失衡问题说到底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正是利益格局调整中出现的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比如就业机会不够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够平等、医疗保障机会不够平等、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司法不够公正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和谐的实现。因此,下大力气纠正各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3.保障公平正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建设。
创新发展理念,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这与当时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出现,我们的发展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创新,要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重点加强建设的制度领域主要包括:巩固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地位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夯实社会和谐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和谐司法保障的司法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大力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点。民生是人民的生活、群众的生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各方关系、兼顾好各方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在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的同时,加快发展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同时,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四)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意义
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平等和公平是启蒙运动提出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20世纪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追求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也指出,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所有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主要关注点。社会民主主义要构建的福利国家有两项目标:首先是创造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同时也要保护各个生活领域中的个人。
吉登斯认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和理想,是为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要创造的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高峰论坛明确提出了“根除贫困,促进充分就业,培育稳定、安全和公正的社会”的宣言。
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正是社会主义的公平理念和制度设计,正是由于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广大劳动人民翻身成了社会的主人,才使中国共产党得民心得天下。
同样,今天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要想维护、巩固其执政地位,也必须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不解决公平问题,牺牲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就违背了共产党的宗旨,广大劳动人民也不会答应。保障公平正义实质上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五)公平正义的法治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理念要重点把握四点: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评判社会善恶的首要标准。有关社会价值的学说可谓精彩纷呈,“利益”说、“自由”说、“效率”说、“秩序”说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
承认、肯定和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一个社会如果奉“利益”或“功利”为最终的依归,这个社会将成为德性尽失的社会。
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但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将会使社会退化为原始丛林。
效率是社会发展必需的,但是“效率优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成为漠视公平、践踏正义的借口。
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秩序也就没有社会安全可言,但是当秩序成为社会最高价值的时候,则有可能将社会导向活力窒息的境地。
由此可见,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为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固然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都不能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准则,它们最终都要受公平正义这一基准的评判和检验,它们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具有超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所以,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主流价值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
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埋身于具体事务,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国家的本质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反顾地选择公平正义。
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公平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矛盾已经影响了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逐步地消散于无形之中。
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因此,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
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