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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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一)权利公平

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权利公平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权利公平所指的权利不是人所现有或应有的所有权利,因为机会、分配也是权利,将权利公平的权利含义扩展到所有权利会引起公平正义各项内容在概念上的混乱。人的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与生存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权利公平,与发展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是指在人的类的意义上讲,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应该平等,而且必须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的绝对平等。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因此,社会公平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

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才能真正体现。

权利公平是底线公平。权利公平只是在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因而是最低水平的公平。如果社会公平长期低于这个水平,一部分人就会过着非人的生活,社会的稳定就难以维持。

权利公平是实体公平。因为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所以权利公平是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绝对值,而不是某种可能性。

权利公平是消极权利的公平。权利公平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努力保证其全体公民的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权利公平只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最低水平的公平。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只有实现了权利公平这个前提,才有可能谈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

(二)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公平的首要标志。

机会公平是发展权意义上的公平。发展权是指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我们一般所讲的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在发展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在生存权的意义上不能讲机会公平,因为在现代社会,对生存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在机会公平的水平上,而应该是在绝对公平的水平上。

机会公平是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换言之,机会公平强调的是程序的公平,机会公平是可能性的公平。

机会均等意味着一个能使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它既不承认任何种族、性别、年龄的差别,也不承认那种由血统、门第、宗法关系所决定的封建等级差别和特权,而只承认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

机会公平是主观条件的公平。人的努力程度和能力不同,对某种利益追求的结果也就不同。机会公平并不能保证主体获得相关的利益,只是提供了一种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机会公平是积极权利的公平。机会是需要人去把握的,对机会的把握是需要人去积极地争取的。人的努力程度不同,可以获得的机会也不同。机会公平其实是指社会不能对人们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

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社会公平正义指社会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权利公平是前提,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分配公平是基本要求。不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分配公平,社会公平就是一句空话。

要实现分配公平,需要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为社会各方面创造公平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机会。或者说,要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不为人们地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当社会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分配公平也就能得到了基本的实现。也就是说,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当然,机会公平只能保证分配公平的基本实现,而不能保证分配公平的绝对实现。因为人的能力不同,主观努力不同,同样的机会不一定能有同样的结果。

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用等方面;另一方面,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主要体现在接受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

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

对于心理、身体和能力方面有缺陷或相对较弱的人,社会应优先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这种看似“不公”的倾斜,实质上正是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机会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实现形式。

(三)规则公平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可以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公平的深层意蕴就是由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合理的规则是公平的社会存在形式。

从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讲,一方面要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又要合乎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要求与愿望。因此,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必须正确地、全面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良法”或“良制”。

权利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而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竞争,体现着过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并为最终实现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规则公平是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其实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这些制度存在于政治建设领域、经济建设领域、文化建设领域和社会建设领域。规则公平是形式,其内容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

规则公平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规则公平是指社会运行规则本身要合乎理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体现最广大群众的意愿。体现公平的规则一方面要反映和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社会运行规则本身的规律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我们既不能仅凭主观愿望制定规则,又不能放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规则公平是形式公平。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根据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所形成的规则已经充分反映了社会公平的实质内容,因此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区别对待。而且,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法治的统一性原理,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其效力所涉及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该遵守,不能有超越于规则之上的特权群体。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规章制度中。这些规则通过各自的途径,教育、引导、强迫人们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

尤其是法律规则,作为所有这些规则中最低层次,却最具普遍性的要求,以其独有的国家暴力为后盾,通过对违法者的惩处,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我们不赞同根本保障的提法,因为建立有效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法律不过是对这种机制的制度化表达,如果有效的机制建立不起来,仅靠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

(四)效率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在一起求公平。抛开效率而言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公平,有失偏颇,也没有意义。

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这样,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观念,即效率公平。其实质,就是竞争公平和发展公平。它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平,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央虽然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问题,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

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离开了效率的公平,是愚昧的公平。马克思主义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文明的人类绝不应该去追求低效率的公平。分配公平是发达公平,指的就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当然,这只是总的要求,具体到一定的形式,则要灵活处理。但这种灵活处理的最终目的,不能离开效率。

(五)分配公平

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分配公平是指每个职业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

公平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这一尺度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劳动。社会成员中的老弱孤寡、体残多病、下岗失业者,无法从事正常的社会劳动,并不表示他们从不从事社会劳动或不愿从事社会劳动,他们理应在分配方面得到特殊照顾,这也是公平的、合理的。

分配公平是实体公平。分配公平指的是利益分配的结果,是人们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公平不是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是利益分配的结果。

分配公平是矫正公平。分配公平不仅是发达公平,而且还包括矫正公平。因为发达公平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以贡献为依据。这样很可能使竞争能力低的人无法保证权利公平,从而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因此在发达公平的基础上,要针对发达公平的弊端进行一定的矫正,以确保实现社会的底线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分配关系,所以说,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都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当然,机会公平还有他自身的价值,那就是,它用它自身公平的程序本身从过程的角度表明了社会的公平。

分配公平的内涵兼有平等与公正两重含义,即在承认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的条件下,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有失公正的分配进行矫正。因此,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评价时,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平,即“市场公平”。指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的多少,应当与个人投入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所产生的效益相称等量投入取得等量报酬,高投入、高效益者应能获得高收入。这主要靠完善的市场分配机制来实现。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指在市场公平的基础上,由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调节,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使个人收入的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然要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

(六)社会保障公平

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特别是对贫困群众,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也即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必须提供社会保障,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