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引言
在第一篇的研究中,我们已经明晰了成文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并从人的社会适应性的角度探讨了其社会能力的大小,这不仅为本书其余各部分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明确了我们对未来的政治改革可以抱以哪种合理的希望。在此基础上,现在我们可以进而研究同本书目的更直接相关的问题了。
政治问题的研究可以分成两大项:第一,哪些法令对于社会中人的幸福最有贡献;第二,有什么权威可以制定这些法令。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研究社会中的人应该遵从的法令:第一,那些源于明确的理性并且人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第二,为了集体的利益而采取的制裁违法乱纪等行为的那些原则。
人最初是为了互助才联合在一起的,那时他们并没有预见到确立一些规定来约束个体行为的必要性,但后来因为少数人的错误和邪恶使得约束社会上个别成员相互之间或对于整体的行为成为必要。一位敏锐的作家曾经用确切的辞藻阐述过这种观点,他说:“社会和政权,本身是不一样的,起源也不一样。社会是从我们的需要中产生的,而政权则是从我们的邪恶中产生。社会的任何状态都是一种恩赐,而政权的最好的状态也不过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灾祸罢了。”
第二节 论正义
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情况来看,本书的主题严格地说属于伦理学范畴。它必须以道德为根源引伸出它的基本定理,如果我们用正义这一名词来表示一切道德义务,就会使这些定理更加清楚。
正义是从一个知觉敏感的人和另一个同样的人的联系中产生的一种行为准则。关于这个问题,体现于一句含义广泛的格言:“我们应该爱人如己。”虽然这句话作为一个流行的原则有很大的优点,但却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准确性。
如果真有道德这种东西,就必须使它和真理而不是错误相一致。如果我尊敬一个人,把他看作具有高贵品质的人,而实际上他并没有,那我对他的尊敬就不可能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如果每一个人都有一个不同的判断和选择道德的标准,而所有的人的标准又都不符合实际,那肯定是不能给人类带来好处的,若有人宣扬这样的理念,那就是对道德的莫大污辱。他们的另外一种说法是:当人们不再受到蒙骗、透过眼前的迷雾看到事物的真象时,他们就会变得既不善良也不幸福了。那么,从跟他们的想法相对立的理论看,衡量道德的最佳标准就是:使我们自己置身于不偏不倚的旁观者的地位,像天使一样从高处审视一切,不受自身偏见的左右,想象真实情况会怎样,然后再据以行动。
第三节 论人类的平等
前章对正义原则的阐述首先基于一个假定,即人类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既包括物质层面的平等,又包括精神层面的平等,前者可以认为与人的体能和脑力有关。
这个假设曾经遭到指责和反对。有人说:“根据经验,我们看到的恰好是这种平等的反面,即不平等。在芸芸众生中,实际上很难找到两个相同的人。有人强壮,有人虚弱;有人聪明,也有人愚蠢。世界上一切条件上的不平等都可以从这里找到它们的根源。强壮的人具有制服别人的力量,虚弱的人就需要盟友来保护。这样,不可避免的后果就出现了:条件上的平等是幻想中的假定,不可能实现,即使能够实现也不是我们所希望的。”
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可以提出两点意见。第一,这种不平等在人类初期要比现在轻微得多。
第二,尽管人类的平等曾经遭遇过许多破坏,但并未伤及本质,现实中的平等仍然存在。
关于精神层面的平等,合理的例外就更少见了。我所理解的精神平等是:把一个永恒的正义法则合理地应用到一切情况。这个观点是不容置疑的,除非有人能用论证来否定道德的本质。
第四节 论个人的道德和义务
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是个人的道德和义务。道德,像其他科学术语一样,既可以从整体来理解,又可以单独去理解某个人的品质和属性;换句话说,我们一方面可以研究一个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研究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品质。但前者比较简单,后者则比较复杂,必须对几种情况都加以调查研究后,才能对它做出满意的解释。
从第一种意义上讲,即从行为的角度研究道德,我对它的定义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出于同情和善心,所采取的旨在促进大众幸福的一个行动或一系列行动。
义务也是一种个人的行动方式,它意味着如何把一个人的能力最好地应用在大众福利上。在个人道德问题上所引证的那些观点和最适用于阐释义务的观点之间有一个唯一的区别,即虽然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没有意识到如何最好地应用自己的能力,但他仍然可以有资格被称为是有道德的;可是,义务是始终不变的,它要求我们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最好地应用我们的能力。
第五节 论权利
人的权利,像许多其他政治和道德问题一样,曾是一个被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但究其原因,不是因为这个问题本身有多么难,而是由于对这个问题的叙述至今都还不够清楚准确。
人的真正权利或假定的权利有两种:积极的和消极的,前者指在某种情形下按我们的心愿所行使的权利,后者是我们所具有的要求别人克制或取得别人帮助的权利。公正的哲理大概会使我们一致推翻那第一种权利。
正如我们有义务对自己的能力和财富必须采取某种行为一样,别人也有义务给我们提出忠告和建议。关于人的消极权利,如果没有这两种权利的无理纠缠和混淆所造成的模糊混乱,也许不会引起多大争论。
首先,人据说有生存和个人自由的权利。
一切人都有在某种范围内斟酌行事的自由,他有权利要求自己的这种自由免遭他人的侵犯。这种权利是从人类本性中产生的。首先,所有的人都免不了发生错误,因此谁也没有理由把自己的判断法当成他人的标准。其次,即使我们有一个没有错误的标准,但若得不到所有人的认可,那也没有什么用处的。
鉴于上述两个理由,有必要使一切人都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为此,每个人都必须有他自己斟酌行事的空间,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我的思考空间,我也不去侵犯他的。
第六节 论个人判断的权利
对于一个理性生灵来说,其行为准则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正义;而决定这个准则的方式也只能有一种,那就是运用自己的智力去判断。
对于希望得到报酬或害怕受到惩罚的想法而言,不论其本身多么错误、多么不利于思想的发展,但只要它们还普遍存在于社会中,就必然并应该会对我的思想产生某种影响。
成文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有两种:为实现道德或行使权力又提供一个动机;增进人们对正确行动和错误行动的理解。对这二者而言,我们都不可能有什么赞许。
第一,成文制度可能为实现道德增加一个动机。
第二,成文制度可能增进人们对正确行动和错误行动的理解力。
我们承认:如果能够发现一个绝对正确的标准,那一定会大有裨益。但这个绝对正确的标准本身在人类的事务上一定用处不大,除非它在性能上既能推理、也能判断,既能启发思维、又能约束行为。如果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认定自己的判断就是正确的,那么他在所有的情形下就一定要依据那个判断而行事,然后他才能决定当前的某件事是不是值得考虑的。所以,根据这样的推理,我们终于看到:一个人对自己判断力的确信,才是使他有义务采取任何一类行动的唯一正当的原则。
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真正的原则,这就是在一个国家里的社会成员不受限制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内部的一切成员和不属于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能够冷静地服从理智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