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忽然想起一位著名学者在某报发表的一篇文章。他在那篇文章里说,他的“右派”冤案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后来还是中央领导同志亲自批示,才算昭雪了。他说他永远不会忘记,那批件的号码是第2001号。字里行间流露出来的那种感恩戴德之情,那种对中央领导同志日理万机,还抽出时间亲自过问他的冤案的无限敬佩之情,溢于言表,令我也不胜感动。而且几年之间他亲自处理了二千多件群众来信,听说确是事实,令人敬佩。
但是,在感动和敬佩之余,却不能不引起我的发问:“他再多批示二千件又能怎样呢?”
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又在专门制造冤假错案的“文化大革命”之后,群众要申诉要反映问题的信件,每天何只千万件,如果都要经最高层的领导人亲自批示了才能解决,这些领导人即使是“千手观音”,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果件件都要送到最高层听候批示,那么最高层以下的次高层、中层、基层领导人难道都在睡大觉吗?各级“衙门”岂不是可以一律精简,减少“皇粮”的消耗?不过也许某一层的某一领导人还会诉苦说,他也在日理万机之余,批示处理了不少的群众来信,编起号码来还可能不只2000号呢。
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时至今日,可称得“河清海晏”了,为什么还出现那么多的告状人。难道真是在中国出现一种叫“告状迷”或“上访油子”的新产品吗?即使告状的人中有些是无理取闹,但绝大多数的人我想总是受了委屈,不能在他所在单位或地方得到公平处理,才上告的吧。那么那些单位或地方的领导人不都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为人民服务的吗?为什么不可以服务服得更好一点,减少一些冤案的出现呢?冤案出现了,为什么不直接及时受理,秉公处置,避免越级上告,劳民伤财,给上级增添无谓的负担呢?这不正说明了过去枉法曲断的事太多,告而不理的官僚主义太盛吗?
第二,最根本的,我国是一个号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有保护人民正当权益和自由的宪法和法律在,有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在,还有执行法律的人民法院在。人民遭了罪,受了冤,本应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按照正当程序向法院申诉或起诉;听凭法院依法公断,如法院枉断了,还可向监督法律实施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申诉。为什么老百姓不依法律,不投法院,不找人大常委会,却千里迢迢地到北京告状,向并非司法部门的上级党委去告状,寄希望于他们开恩批示呢?这些批示却未必件件尽合法律,往往凭当时的观感和良心裁决,靠权力要下级执行,这是可以因人而异的。这明明是“人治”,而非“法治”,这样置法院和人大常委于何地呢?法院如果不能依法保护人民,人大常委会这个权力机关不受人民尊重,还有多少存在的价值?我想最高层、次高层、中层领导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家大事、地方大事的管理上吧,不要劳烦他们一千件两千件的批示,干这种劳而未必有功的事了。还是让宪法和法律产生效力,让人民权力机关真正实现权力,让法律机关能够依法办事吧。宪法和法律本来具有效力,人大常委会本来依法赋有权力,执法部门本来有权依法办事,不应该说一个“让”字,但是实际情况的确有个“让”的实际问题。这便是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十分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