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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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二次起诉法院就判离吗?

——王某1诉刘某离婚纠纷上诉案[1]

案件要旨

实践中,有些离婚当事人会这么认为,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再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法院叛离的概率比较大,但法院考虑的唯一因素是感情是否破裂。若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次法院仍不判决离婚,即便当事人上诉,结果往往也不会改变。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71年1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1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王某1诉至原审法院称:1996年我因公派驻海南,期间我们自行相识。我们于1998年9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14日生育一女王某2,现年15岁,上初中三年级。我们结婚是基于当时单位分配住房需要结婚证,但双方并无感情基础。教育背景、工作环境的不同,导致我们无法沟通,感情不和。我们自6年前开始分居,目前,双方已由冷战升级为家庭暴力,曾两次惊动了派出所警察。因对方不同意离婚,我起诉到法院,第一次起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为撤诉,本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现要求判决我们离婚,女儿归对方抚养,我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我名下的车辆、住房归对方和子女所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对方陈述不属实,我与其结婚就是想和他一起生活到老;现在,我们仍在一起居住生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目前,孩子准备中考,正需要父爱母爱,离婚将会对孩子影响很大。另外,我工作不稳定,抚养孩子压力大。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1在1996年因公派驻海南期间与刘某自行相识,双方于1998年9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14日生育一女王某2,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3月,王某1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1与刘某自行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双方结婚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彼此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整个案情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1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1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其与刘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与刘某离婚。刘某认为其与王某1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王某1的意见,同意原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1与刘某自行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二人的婚姻基础较好,且王某1与刘某共同生活多年,相互之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王某1与刘某虽在生活中遇到一些问题,但双方可通过加强沟通、采取互谅互让等方式解决问题。虽王某1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就现有证据材料结合王某1的陈述情况,不足以认定王某1与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刘某不同意与王某1离婚,故对王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社会上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认为,如果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再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虽然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的概率比较大,法院内部往往也以“反复诉讼”作为影响离婚案件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毕竟不一定符合必然判离的法定条件,若第二次法院仍不判离,即便当事人上诉,结果往往也不会改变。本案展示的案例就印证了上述观点。

一般来讲,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即使第二次起诉,法院也会很慎重考虑是否判离,遇到以下情况的案件要格外慎重。

1.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但之后夫妻感情有好转迹象,感情可能修复的。

2.对于军婚,如果没有法定判离的情节,军人一方又坚决不肯离婚,即使是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不大。

3.当事人住房困难的,若当事人离婚后住房没有着落,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问题,法院也会慎重处理。

4.老年人离婚,涉及的法律和实际问题较多。一般老年人,特别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往往已没有工作,退休在家,也没有能力再购房,离异后,很难再婚。对于老年人离婚的,若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也会相对慎重。

5.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比如,一方有工作能力,收入较高;另一方没有工作能力,或基本没有收入能力,但为家庭做出了较大贡献。一旦离婚,另一方没有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法院还是会以调解为主,慎重判离。

6.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易做出极端行为的。比如,以自杀、无理上访、投诉等方式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的,法院一般还是要酌情考虑这些因素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08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4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