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豆某1抚养费纠纷案[1]
案件要旨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到30%。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豆某1。
法定代理人豆某2(豆某1之母),1978年4月9日出生。
原告秦某与被告豆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豆某1之委托代理人豆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秦某诉称,由于离婚后原告身体健康严重恶化,不适应长期背井离乡在外地工作,加上原单位工作环境不好等因素,原告于2012年4月辞去原有工作,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没有工作,处于失业状态,没有收入来源。2012年10月原告找到新工作,但是新的工作单位月收入在7000元左右,原离婚判决书所确定的每月抚养费2600元明显高过《婚姻法》的规定,又由于离婚财产纠纷判决极不公正,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打击,致使原告患上终身不治的糖尿病,需一生服药。而且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我借调在天津,有借调费5400元,现在没有这笔钱后,收入明显下降,因此要求法院判决:1.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原告没有工作期间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2.自2012年10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
被告(反诉原告)豆某1辩称,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离婚判决生效时间是2011年10月,被告才一岁多,当时是按照秦某平均收入的25%计算得出2600元要求的。被告三岁多上的幼儿园,今年9月就要上小学了,教育费用远高于离婚判决时的花销;此外被告身体弱,经常上医院,还查出来是弱视、远视加内斜视,要不断地矫正、复查,治疗过程漫长且费用很大,因此医疗费也比离婚判决时增大很多。原告的公积金的全部、养老保险金及医保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有加班费、过节费、年终奖都应该算作抚养费的计算依据。被告作为儿童,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要求,原告又想尽各种办法拖欠抚养费,因此应该按照原告收入的30%判决抚养费,对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自2015年2月起抚养费增加至每月3500元。
反诉被告(原告)秦某辩称,我患有糖尿病,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现在收入没有借调费,所以比之前降低了。离婚判决中确定了我的探望权,但是豆某2一直不让看孩子,我去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结果,我根本不知道孩子现在的状况。我给的抚养费已经足够孩子生活了,比北京市平均工资都高,我每月付1500元,她每月付1500元,加起来也比平均工资高,因此我不同意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之母豆某2于2011年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豆某1由豆某2抚养,秦某自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600元;每月第一个休息日的上午9时至10时为秦某探望子女的时间,探视地点在豆某2居住地区范围内。后秦某对抚养权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离婚后,豆某1一直随豆某2共同生活。因秦某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豆某1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另查,秦某原在北京某某公司任电气工程师,并于2012年4月28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秦某自2012年9月28日开始就职于北京东方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3月4日,该公司出具秦某2014年的收入证明,证实其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实发工资为104005.23元。此外,秦某提交了税收完税证明,证实秦某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计为6180.22元。被告对完税证明予以认可,但对原告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此外,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核实了秦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缴存基数为8950元,每月公积金为2148元;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缴存基数为9900元,每月公积金为2376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收入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本诉,本案中,秦某要求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失业期间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因离婚时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已履行;且秦某仅为暂时没有工作,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在现有单位就职两年多,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自2012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因提起本次诉讼之前的抚养费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故抚养费的变更时间应从本次诉讼时起算。但综合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原判决所确定的2600元并未超出其支付能力,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被告主张原判决所确定的数额已无法满足其生活、教育所需,并要求将全部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中个人所缴纳的部分作为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因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金均系具有特定用途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支取受限,故被告要求将其作为抚养费的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物价上涨,且孩子面临上学,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自二〇一五年二月起,秦某于每月十五日前给付豆某1抚养费2800元,至豆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专家点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和支付的期限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
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有以下三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养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养费。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到30%。具体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0461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