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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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因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时限要求具备哪些要件?

——顾某诉吴某撤销婚姻纠纷案[1]

案件要旨

当事人因被胁迫而结婚,在证明存在胁迫事实的基础上,必须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基本案情

原告顾某。

被告吴某。

原、被告于2012年7月通过互联网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被告要求与原告结婚,原告拒绝后,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至原告所在的上海理工大学恐吓原告,并交给原告恐吓信一封,称如果原告不与被告结婚,被告将杀死原告及原告全家,然后自杀。原告出于恐惧答应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并无共同生活,原告思虑再三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确系于2012年7月通过互联网相识,被告曾于2012年9月14日至原告所在的上海理工大学交给原告恐吓信一封,并向原告宣读了信的内容。被告之所以这样做,主观目的仅仅是吓唬原告,并未采取行动。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后,虽无共同生活,但见过几次面。

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原、被告于2012年7月通过互联网相识,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称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原告书面信件一份,称原告如果不与被告结婚,被告就要杀死原告及全家。信件的下方签有被告姓名并按有被告手指印。

本院认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意思,应根据行为的外部特征并结合社会公众对该行为的一般认知标准进行判断。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原告当时仍系学生,双方均对对方的情况了解有限。被告在原告拒绝与其结婚后即以恐吓信的形式威胁原告,其恐吓信的内容又以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名誉为直接指向,按照社会的一般标准,已构成了对原告结婚自由意志的胁迫。被告称其并无胁迫的意思,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依法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称其并未采取实际行动,但法律并不要求胁迫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动作上的要挟,只要言语上的要挟与原告结婚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关于胁迫的要件,故原告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顾某与被告吴某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的婚姻。

专家点评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这一手段,对于“胁迫”的定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包括了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所谓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被加害的对象,不仅包括被胁迫人自身,也包括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

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包括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得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因胁迫结婚的怎么申请撤销婚姻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关系的一年时效问题。

首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一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一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合法的婚姻。

其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要知道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幸福才是根本,因此,幸福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一定要有维权的意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注释:

[1] 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695号民事判决书,本书作者为了突出拟点评的主要法律关系及表达方便,可能将部分案件细节略去不表。需了解该案详细情况,请查阅该案件判决原文。全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