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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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宪法知识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从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近些年来,国家对宪法十分重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之时,领导干部积极学习了解宪法内容尤为重要。

1.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吗?

案情

张某出身农民家庭,关心民情,长大后励志要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农民办实事。2015年年初,张某通过努力,成功担任了某县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不久后,张某发现本级政府在该地某区旧房拆迁过程中存在强令拆除的违法行政行为。张某认为本级政府的强拆命令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他的同事都对这种事习以为常,所以无动于衷。无奈之下,张某以自己的名义通知县政府撤销该命令。请问,张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知县政府撤销该命令吗?

解析

张某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可见,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有权撤销县政府不适当行政决定和命令的主体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无权以个人名义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因此,本案中的张某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无权通知县政府撤销错误的命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逮捕全国人大代表吗?

案情

高某大学毕业后,在政府部门工作多年,平日里工作勤勤恳恳,与领导和下属的关系处理得很好。近年来,他又当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6年5月,他被人匿名举报:“高某近年来的升迁得益于他贿赂上级领导。”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举报属实,于是打算逮捕高某。但是当高某听闻被举报后,已经请了律师,律师告诉他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享有不受逮捕的权利。请问,律师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逮捕全国人大代表吗?

解析

律师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直接逮捕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逮捕或审判时,需要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否则其享有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权利。本案中的高某虽然被公安机关初步查实存在贿赂行为,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就不能逮捕高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捏造事实检举他人可以被视为行使检举权吗?

案情

刘某和储某是大学室友,储某毕业后顺利地考上了公务员,到某机关参加工作,储某个人能力强,并在很短时间内升职。刘某则在一个普通的公司上班,见储某工作如此顺利,嫉妒心切,于是到有关部门提交了检举信,检举信中污蔑储某大学期间考试作弊,有骗取学位证书的行为;还提到储某的升职纯属找人、托关系等暗箱操作的结果。不久后,该检举信被传到储某的工作单位,储某因此受到极大的精神压力。请问:刘某的做法正确吗?刘某捏造事实检举储某的行为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检举权吗?

解析

刘某的做法错误,公民捏造事实进行检举并非行使检举权。公民行使检举权是指公民向有关机关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行使检举权是对公务人员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此可知,宪法虽然对公民赋予了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公民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检举,否则将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本案中的刘某捏造事实对储某进行举报,不属于行使检举权的行为,而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刘某应当立即停止侵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4.县长可以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吗?

案情

国家现在倡导“公正廉洁”,对行政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抓得特别严。在此期间,A县财政局副局长陈某遭人举报,称其在职期间经常贪污公款还接受别人的请客送礼,为别人谋取私利。县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后,发现情况属实便将其以贪污罪和收受贿赂罪起诉至法院。县长与陈某是关系亲近的老同学,事后陈某家人立马找到县长希望其能去法院帮忙求情。县长找到法院院长后,明确表示陈某是自己的好朋友,是一时糊涂做出的傻事,指令法院一定要轻判。法院院长表示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案,希望县长不要干涉他们公正审判。那么,法院院长的说法正确吗?县长可以干涉法院审判案情吗?

解析

法院院长的说法是正确的,法院审判案情不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审判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它旨在保障法院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受到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此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权利配置的特点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十分必要。因此,本案中县长基于个人私利去干涉法院案情的审判违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应当绝对禁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选民是否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

案情

房某是县里著名的企业家,连续几年获得县“优秀企业家”称号,在2015年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被人们选作代表。之后,房某在任职人大代表期间多次因公司经营事务而缺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会议,并且存在利用自己的代表职权为自己的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置若罔闻。县里的群众认为房某这样的行为辜负了人们对他的期望,根本不是代表人民参政议政,这种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代表不要也罢。因此,选区的五十名选民聚集一起,想要联合起来要求罢免房某的代表职位。对于选民要求罢免所选的不称职的人大代表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解析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一定的罢免权。罢免权作为监督权的一种,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罢免程序,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大代表的职务资格。罢免权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也是人民监督权的基础,人民手中紧握罢免权,才能促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真正代表人民,远离腐败。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在本案中,房某作为人民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理应为人民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但却发生屡次拒绝参会,忽视人民利益为己谋取私利的不称职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选区的五十名选民有权联合起来提出罢免房某人大代表职务的要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6.机关领导能否干涉员工的宗教信仰?

案情

李某大学刚毕业,通过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了税务机关工作。李某自幼体弱多病,所以李某母亲经常去佛堂为其祈福,李某受其影响也一直信仰佛教,平日里身上一直佩戴着佛珠手链和佛的吊坠,每天回家都会对着摆放的佛像朗诵经文。李某所在的机关领导宋某是个典型的无神论者,崇尚唯物主义,在得知李某有崇尚佛教的信仰后,就一直在劝说李某不要信仰宗教,宗教会吞噬人的思想,应当坚信世界上没有鬼神等,也劝说李某把佩戴的有关佛教的配饰摘掉,怕她会向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宗教传播。李某觉得崇尚佛教完全是个人内心的信仰,其平日里的宗教活动既没有影响他人也没有影响社会和国家,领导无权干涉。那么,李某的说法对吗?机关领导可以干涉员工的宗教信仰吗?

解析

李某的说法正确,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国家赋予每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这是公民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规定中的公民的信仰自由内容广泛: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和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那就是公民在从事宗教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的一个公民,信仰佛教是其个人自由,其从事的有关宗教的活动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因此,这种自由不应当受到他人的干涉,所以领导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7.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以威胁选民的手段获得的人大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案情

骆某是某村的村主任,性格嚣张跋扈。到了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候,他想让自己平日里游手好闲的儿子去参加竞选,以方便为自己谋取个人私利。但是乡里的选民知道他的为人和儿子的状况,都不打算选他儿子。骆某知道后就带人到选民家里,挨家挨户地进行了威胁恐吓,表示不选他儿子做人大代表就给他们断水断电,以后也别想在村里好好过。好多村民都在村主任的威胁下在选票上选了骆某儿子。最终的选举结果是骆某儿子高票当选。但是好景不长,骆某带人威胁选民投票的事情被村民举报到县里。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十分重视此事,在进行了认真的走访取证后,认定骆某的行为属实。因此,县人大常委会宣布此次选举无效,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骆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那么,法律对这种采用威胁手段影响选举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解析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手段加以干涉。对于人民代表的选举,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经由选民自己的意愿而选举产生。一旦发生采用不法手段影响选举的事实,该人大代表的当选就不能代表最普遍选民的意愿与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或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述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在本案中,骆某为了让自己儿子如愿当选人大代表,采取威胁恐吓选民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地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因此,该次选举是无效的,骆某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8.哪些人需要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誓词是什么?

案情

陈某任职某乡民政所所长多年,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切实为人民服务。2016年,该乡政府的副乡长被调走,乡镇副职出现空缺。恰好赶上当地换届选举工作,经过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陈某被任命为新一届的副乡长。在陈某就职当天,乡长表示宪法宣誓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新制度,领导干部在入职前要经过宪法宣誓程序,进行宪法宣誓后才能正式入职。陈某在民政所工作时没有听说过也没经历过宪法宣誓这个程序,所以他心中产生了疑惑:哪些人需要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词是什么?

解析

2015年6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在作《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我们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这项工作。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是由宪法赋予的,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被任命者正式就职之前,要求其向宪法宣誓,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承诺其会如何对待职权和责任。宪法宣誓制度可以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正处在法治化进程的关键环节,宪法宣誓制度也将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进程。

根据《决定》的内容,宪法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9.我国的文化产业是为谁服务的?

案情

A县是一个依山傍水、有着悠久历史的小县城,由于远离大城市,缺乏支柱产业,县城经济发展一直不景气,人民生活也不富裕。2015年,高某被调至A县任县长,看到县里有山有水的环境,加上走访中发现的当地各种历史古迹,萌生出了一个念头:发展县里的旅游文化产业。高县长在实地考察了县里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后,打算探索一条“文化+旅游”的文化产业模式,即依托文化遗产,整合历史文化资源,通过创新包装和策划,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的改造,打造旅游景区,形成文化旅游集群。在高县长的带动下,这种模式很快得到了施行,短短的几年时间,A县的文化产业已经一跃成为引领当地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龙头企业。那么请问,我国为什么要发展文化产业?我国的文化产业为谁服务的?

解析

近年来,文化产业频频见诸大众传媒,并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各个领域,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文化产业被视为经济改革的“最后一块蛋糕”,吸引了众多关注。所谓文化产业,是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活动,它是指文化意义本身的创作与销售,狭义上包括文学艺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舞蹈、工业设计与建筑设计等。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的发展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发展,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以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带动全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所以,我国的文化产业是为人民服务的,发展文化产业必须依靠人民,而发展成果也由广大人民群众共享。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10.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什么?它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案情

四川省X县是一个风景秀丽、依山傍水的小县城,这里的人们生活质朴安乐。然而,2015年9月14日,地震袭击了这个小县城,随着地面的剧烈晃动,建筑物纷纷倒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县长在灾情发生后立即通知当地的武装部队、消防官兵等赶赴塌陷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人员的搜救工作,并将灾情层层上报,请求上级火速进行武装支援。四川省高度重视此次地震灾情,迅速将省内大部分的武装军队、消防官兵投入此次抗灾抢险中。经过数以万计的军官战士夜以继日的辛勤搜救,数万名被困人员得到了及时救助,无数的财产也得到了挽回。那么,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到底是什么?它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解析

武装力量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所拥有的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一般来说,是以军队为主体,由军队和其他正规的、非正规的武装组织结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领导并统一指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由此可见,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国家武装力量与人民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为人民服务的,它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和平统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和平劳动,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确保广大人民在国家武装力量的保护下,进行有序的生产、生活等活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11.宪法规定国家应通过何种形式来发展社会生产力?

案情

吴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近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探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他到多个国有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得出结论:要把重点放在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上面,从而提高企业效益。然而,新政策没有实行多久就遭到职工的反对,职工们苦不堪言,他们认为厂长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已经对自己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吴某见状,就召开了一次职工大会。在大会上,吴某说:自己想方设法提高企业效益的做法有法律依据,自己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符合宪法的规定。请问,吴某的观点正确吗?我国宪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具体形式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解析

吴某的观点不正确,关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具体形式问题,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也就是说,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提高劳动者积极性,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达到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但无法真正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违反了宪法规定,也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不是宪法规定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式。本案中,厂长吴某打算通过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达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的,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宪法的规定。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