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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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程序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亟待规范。与此相关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几乎可能和每一起刑事案件发生联系,特别是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涉及财产的犯罪形态与涉案财物的关系更为紧密。而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却往往得不到重视,不利于刑事诉讼中财产权利的程序保障。

(一)实践中的问题

司法实践方面,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侦查阶段查控和处分涉案财物不受司法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的保全和处分,完全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刑事侦查程序,侦查机关查控、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审前发还被害人等处分程序均处于侦查机关的直接控制之下。这种封闭式权力运行模式,给司法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的侦查行为带来制度上的障碍。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及审前发还被害人、对特定财物进行临时变价处分等行为过程中,侵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2.刑事涉案财物的移送和保管不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在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移送和保管环节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规范公检法机关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和移送的法律规定。各机关均自行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刑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的制度尚未形成。大量案件的涉案财物没有做到随案移送,仍由侦查机关一直控制、保管,甚至到了案件执行阶段,涉案财物仍在侦查机关处。另外,在刑事涉案财物的保管过程中,也出现财物毁损、挪用、私分等诸多问题。

3.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尚不完善。公诉机关尚未普遍将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指控全部纳入公诉范围。公诉书中未对涉案财物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指控意见;对于涉案财物数量较多的案件,未附财产清单,导致刑事涉案财物公诉内容不明确,给法院审理刑事涉案财物问题带来不便。由于刑事涉案财物指控的具体内容不明,给刑事涉案财物辩护也造成了不利影响。除此以外,对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尚未完全纳入法院刑事审判的范围,很多案件的判决主文对刑事涉案财物问题没有清晰、明确的裁判结论,法院只是在生效判决中对涉案财物问题进行笼统表述,导致涉案财物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给判决生效后涉案财物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4.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程序混乱。具体表现在,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主体分散,公检法多个机关均享有刑事涉案财物执行权;执行程序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约束,很多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较为混乱;对涉案财物执行程序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等等。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途径不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侦控机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查控、处分涉案财物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难以对侦控机关的诉讼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刑事涉案财物的侦控程序呈现有利于侦控机关的“一边倒”式的局面。加之,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没有中立的裁判者介入,侦查机关完全主导侦查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将其对涉案财物的权利诉求提交中立裁判者审查的法律程序,只能向侦控机关提出诉求,这种刑事诉讼构造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极为不利。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的参与机制有待继续完善,很多案件刑事涉案财物的利害关系人本应参与刑事诉讼,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参与途径,导致未能及时参加刑事审判,丧失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有利时机。我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的权利救济途径非常有限,不利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行为寻求司法救济。总体而言,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机制非常薄弱。

(二)理论研究中的问题

理论研究方面,我国目前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研究也较为粗疏,对于很多重大程序问题缺乏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学说。虽然我国目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对司法实务的需求来说相去甚远。一方面,理论研究的广度不够,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在审前阶段的保全和处分程序,以及被告人到案情形下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研究成果有限,很多研究尚未涉及这些领域,对于刑事裁判生效后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更是鲜有涉及。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理论基础,审前查控和处分涉案财物中的权力制衡问题,在侦查阶段建立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何在刑事涉案财物审判中得以体现,刑事涉案财物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等重要理论问题,理论界尚未形成深入系统的程序理论体系。

由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对我国当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对象的确定

本书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从程序法角度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审判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探讨。“刑事涉案财物”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与犯罪有关并应当予以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规定了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置措施。处置程序包括狭义的处置程序和广义的处置程序。狭义的处置程序仅指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性措施,如将违法所得原物返还被害人,或者进行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后将价款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人等改变涉案财物权属状况和法律性质的措施。广义的处置程序包括对刑事涉案财物处分创造条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性措施,也包括作为处分涉案财物前提的司法判定程序,还包括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性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采用的就是广义的处置程序。该《意见》涉及内容广泛,其中既有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的规范,也包括涉案财物的保管、审判、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及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还包括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囊括了保全性措施、司法审判和处分性措施。由于“两办”文件用“处置”一词来概括涉及刑事涉案财物的所有刑事诉讼程序,因此本书与“两办”文件的用语保持一致,用“处置程序”统称刑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性处置措施,司法审判程序,以及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等处分性措施,即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采广义的立场。本书具体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探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属性,以及处置程序的基础理论问题,明确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基本理论框架和研究范畴;二是研究刑事审前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强制措施的基本理论问题,讨论司法审查机制在刑事涉案财物审前保全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探讨刑事审前程序中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分问题,明确审前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法律条件、处分程序、当事人救济,以及审前处分涉案财物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等法律问题;四是研究被告人到案情况下,刑事审判程序如何审理刑事涉案财物问题;五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六是对刑事裁判生效后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进行研究,从执行主体、一般执行程序、不同类型涉案财物的具体执行程序等方面深入研讨。

本书在立足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研究,既以现有法律制度为立论的起点,对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实务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同时又兼顾诉讼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在司法制度的某些方面,例如对物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审前处分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涉案财物审执分离制度的探索等,对现有做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对未来改革趋势和方向提出了理论设想。但就制度改革而言,本书也不是进行面面俱到的研究。对于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某些改革,例如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等改革举措,由于一些制度设计问题还在探索过程中,本书对此暂不涉及。

三、内容结构

本书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对审前、审判和执行阶段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进行论述。司法审查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贯穿本书的红线。在审前阶段,围绕司法审查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的强制措施,以及返还被害人财产等审前处分措施中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对刑事涉案财物审前保全和处分程序、侦查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审判阶段,区分被告人到案和不到案两种情况,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司法审判程序进行研究;在执行阶段,除了讨论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实施程序外,还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以及通过建立司法审查程序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实现有效权利救济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书在内容结构上共分七章:

一 阐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性质”,共分四节。本章对追缴、没收、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财产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概念,以及违法所得、违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等刑事涉案财物的基本类型进行了辨析,厘清相关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及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除此以外,还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性质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阐释,将没收违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界定为保安处分,将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界定为国家公法债权的实现,将返还被害人财产或责令退赔界定为被害人民事财产权利的救济措施。

二 阐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基本原则”,共分两节。本章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基本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财产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进行论述,并对作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几项基本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证据保全原则的主要内容做了阐释。

三 阐述“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查控程序”,即对物强制措施的程序问题,共分四节。本章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这些对物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程序功能做了介绍,重点论述构建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程序的必要性和应当明确的主要法律问题,涉及司法审查制度下对物强制措施的申请、事前审查、事后审查、证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涉案财物的保管等。

四 阐述“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处分程序”,共分四节。本章对审前阶段需要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主要情形、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进行了分析,重点论述构建审前处分涉案财物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涉案财物审前处分程序的重构提出了改革建议。除此以外,还对错误处分涉案财物的执行回转及国家赔偿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五 阐述“被告人到案情况下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共分四节。本章主要研究被告人到案情形下刑事涉案财物的司法审判程序问题,在定罪裁判、量刑裁判、程序性裁判三种刑事审判形态之外,又提出刑事涉案财物裁判这一独立的刑事司法裁判形态,作为刑事审判的第四种裁判形态。分别对控辩双方参与下的涉案财物审判程序,以及有利害关系人参与时的涉案财物审判程序进行具体分析,明确了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这一法律地位,对利害关系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模式、抗辩事由、参与的具体程序等法律问题展开讨论。除此以外,还对刑事涉案财物审判中的证据、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的适用、刑事涉案财物裁判的宣告、刑事涉案财物的补充裁判程序与独立没收程序的转换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

六 阐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共分五节。本章主要研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未到案情形下刑事涉案财物的司法审判程序问题,即刑事涉案财物独立没收程序的法律问题,分别从独立没收程序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结合比较法的相关资料对独立没收程序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独立没收程序的审判、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程序问题。

七 阐述“刑事裁判生效后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共分四节。本章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执关系、刑事执行权与执行裁判权的分离、执行主体的确定及其与司法裁判主体的分立、执行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刑事涉案财物的一般执行程序及几类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具体执行程序等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跨国追缴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由于涉及国际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并非单纯依靠本国法律制度所能解决,与国内法中的程序问题有一定距离,可以另外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由于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国内法问题较为突出,直接或间接影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国际法方面问题的解决,很多国际法方面的问题需要以完善国内法律程序为前提。当然,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对国内法的发展也有相应的推进作用。但在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研究中国问题具有更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因此,本书首先立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国内法问题的研究,以解决中国问题为主要出发点。刑事涉案财物跨国追缴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国际法问题,不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