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
1.甲可以以重大误解(或者受欺诈、受胁迫、显失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2.甲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或3个月)内行使。
3.在甲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有权按约定要求甲支付货款。
4.甲、乙的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无效。
5.甲、乙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6.乙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有权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相对人丙可以催告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甲追认之前,善意的丙享有撤销权,此撤销权须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7.甲不得以受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因已超过撤销权行使的1年除斥期间。
二、权利主张
1.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2.甲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3.甲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对乙主张返还请求权。
4.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5.甲有权要求乙排除妨碍。
6.甲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甲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乙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甲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乙与丙的行为无效。
9.甲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行为。
10.甲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乙对丙的债权。
11.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缔约过失)责任。
12.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三、物权变动与善意取得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自登记(或者交付)时转移。
3.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5.甲(遗失物的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遗失物的受让人乙之日起2年内请求乙返还该玉石。
6.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7.甲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8.甲、乙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9.甲通过借用合同合法占有乙的自行车,在甲、乙双方达成购买合意时,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物权变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四、合同履行、解除与责任
1.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亦即,标的物虽然已经毁损灭失,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2.如乙未支付到期货款达全部价款的1/5,甲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使用费。
3.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4.出租人甲未通知承租人乙自行出卖租赁房屋的,乙可以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5.因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6.因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因乙构成根本违约,甲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8.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9.甲、乙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成立马上生效,通知债务人丙之后对丙生效,丙接到通知后,即负有对乙的清偿义务。
10.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11.因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3.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14.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15.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五、担保
1.甲对抵押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甲将一块手表出质于乙,如债务到期,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3.甲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该动产的抵押权,自完成抵押登记时取得该不动产的抵押权。
4.甲的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乙,因为乙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甲应先就乙(债务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6.若甲放弃对乙(债务人)的抵押权,则丙、丁在甲放弃的范围内相应免责。
7.甲(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丙(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丁(第三人)主张保证责任。
8.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乙的抵押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时效
1.若甲于**年**月**日之后起诉,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事由成立,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2.小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小甲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3.小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甲、乙损害赔偿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因甲对乙提起诉讼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