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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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2015年

初阶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详解】A选项中,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跳楼自杀的行为,从楼下经过的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因此,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无疑是行人乙死亡的原因之一,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集资诈骗案中,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正是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出资人才自愿将资金交给行为人处置。因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甲交通肇事后逃逸,乙的贵重财物并未受到侵害,而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致使乙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认定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综合考虑主观方面等因素。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答案: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详解】A选项中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装定时炸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之后,则在其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时就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甲在满14周岁之后仍不履行危险排除义务,最终炸弹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的,应以不作为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乙在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此时乙对于抢劫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C中丙将毒药放入丁的茶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而且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D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C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3)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详解】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就是甲在主观上认识到开枪行为的危险性,并且希望打死警察结果的发生,那么甲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是仅仅造成警察受伤的后果,警察死亡的结果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认为甲有两个故意,即故意杀人和故意毁坏财物,由于一枪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但是即使认为甲有数个故意,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B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由于甲在主观上希望打死警察,并且着手实施了开枪行为,因此如果只打中警犬,没有导致警察死亡的结果,属于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没有打中任何目标,由于甲实施行为时希望打死警察,因此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且在开枪后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没有出现希望的后果,甲仍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因此D是正确的。答案:B

4.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2/5)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详解】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表明其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也已在此主观心态支配下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并且在网上支付完毕,已经完成了购买毒品的全部过程,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A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的是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可以随时支取,属于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因此B是错误的。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就是交付是否完成,交付完成即为犯罪既遂。因此C选项已经构成行贿罪的既遂,即使第二天钱款被退回,也不能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D选项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这一信任主动交付财物而造成财产损失,但是由于受害人误操作并未汇入行为人的账户,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钱款,因此构成犯罪未遂。答案:D

5.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6)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详解】甲故意放毒蛇咬乙,但是后来打消了杀死乙的念头,并且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即将乙送往医院,这一积极行为足以阻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乙的跳车行为,则乙就不会死亡。乙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归责于甲,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同时,本题中甲已经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救助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不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D是错误的。答案:A

6.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7)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详解】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了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的说法是正确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乙为甲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写侵入程序,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有利条件,乙是从犯,B的说法是正确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因此,乙不成立间接正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甲和乙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都是明知的,所以不构成片面正犯。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答案:D

7.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9)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详解】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故A、B的说法是正确的。贩卖毒品罪一罪即足以评价乙销售冰毒的行为,若另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属于重复评价。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应另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C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0)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详解】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并未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限制减刑,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答案:D

9.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2015/2/11)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详解】A选项中甲虽然向单位领导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不愿意让领导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即不愿接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并进一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所以A是错误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行为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而B选项乙并未承认其贪污的客观犯罪事实,只是承认自己将公款分给职工,并未据为己有,进而否认贪污罪的成立,因此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B是错误的;C选项中丙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符合自首的条件,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C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虽然主动报警投案,但是在公安机关到达之前,其已经逃离现场,并未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自首,D是错误的。答案:C

10.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12)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详解】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AB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而应对漏罪直接作出判决。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D

11.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2015/2/14)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详解】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A选项的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因此,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性才构成犯罪,因此不属于抽象危险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选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但是需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因此,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B不当选;根据《刑法》第118条的规定,C选项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具体危险犯,不属于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因此,不管具体危险是否发生,行为一经实施本罪即宣告成立,属于抽象危险犯。因此D选项当选。答案:D

12.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2015/2/15)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使用假币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A选项中的将假币缴纳罚款、B选项的将假币兑换外币以及C选项中的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将假币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D选项中行为人仅仅是自己持有,用于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但未将假币置于流通,并未危害货币的流通秩序,因此D选项的行为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当选。答案:D

13.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6)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详解】甲基于伤害故意砍乙两刀,基于杀人故意又砍乙两刀,但实际上仅砍中一刀,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这一刀是基于伤害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后两刀基于杀人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这一刀是基于杀人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前两刀基于伤害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由于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这一刀属于哪种情况,因此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从甲的整体行为来看,其砍乙四刀的行为是连续的,虽有主观故意内容的变化,但应评价为一个刑法上的行为,因此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D正确,A、B、C均错误。答案:D

14.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7)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详解】本题中李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将追赶自己的宠物狗踢死,行为对象是狗,属于财物而不是人,因此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也不构成对王某的暴力威胁。故李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此,A、B、D的说法是错误的;李某抢夺手包后,王某立即发现,并一直追李某,李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虽然距离王某50米,但仍然处于追捕的过程,因此符合事后抢劫当场性的要件,所以C是正确的。答案:C

15.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18)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详解】本案中,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但房屋依然属于乙的支配领域,故应认为石狮仍属于乙占有。甲帮乙照看房屋,并不意味着甲已经占有了乙家的财物,甲只是乙家财物的占有辅助者。因此甲售卖石狮并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A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正确;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涉及两个被害人:一是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受让人。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完全有效的,就意味着受让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仅可能对财产的所有权人成立犯罪,而不可能对受让人成立财产犯罪,甲仅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则财产的所有权人与受让人都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对财产的所有权人与受让人成立犯罪,甲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B和C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

16.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9)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详解】本案中,甲并没有当面强力夺取财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夺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刘某是蔬菜的所有人并占有蔬菜,甲拿走蔬菜的行为对于刘某而言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甲假装放钱的行为是对自己窃取行为的掩饰,而刘某也并未因此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答案:D

17.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0)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详解】乙将甲杀人的凶器藏匿于自家的地窖中,属于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在外继续生活,逃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B、C的说法是错误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因此,如果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则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成立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D是正确的。答案:D

18.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2015/2/21)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详解】《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斡旋受贿。D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

19.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2/51)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详解】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行为。因此,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抢劫罪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象也不同,因此对于暴力、胁迫的手段不能作相同的解释,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侵犯的是人身权,因此不是抢劫罪所能涵盖的范围。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后果。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BCD

20.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2)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详解】A选项中甲对于年幼的孩子有救助的义务,救生员乙由于其职业的要求同样具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而故意不救,因此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B中虽然丈夫误认为没有救助妻子的义务,但是其主观上是放任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因而主观心态仍属于故意,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C中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甲有能力救助而没有及时救助母亲,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D中甲故意往乙的咖啡中投毒,希望毒死乙的结果发生,属于作为的犯罪。由于甲往乙的咖啡中投毒的行为存在危险,因而甲在丙喝乙的咖啡时具有阻止的义务,但是甲并未阻止,致使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CD

进阶

1.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4)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详解】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主观上是为了救火,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报复动机并不影响避险意图的成立,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甲的仓库边虽然有其他的鱼塘,但在当时的情况下,火势紧急,无论从哪一家鱼塘抽水,都会造成损失,因此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的避险行为。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要求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于财产权益而言,不允许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权益而牺牲另一个较大的财产权益,乙鱼塘鱼苗的价值和甲仓库商品的价值相当,不应认为超过必要限度,C的说法是错误的。甲选择用乙鱼塘的水灭火是在不得已情形下实施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对于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B

2.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8)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详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强奸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但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并未将此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因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为了让乙还债而将乙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拘禁致人死亡要求被拘禁人的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乙跳楼死亡是因为无力还债,并非拘禁行为导致的,因此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于非法拘禁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丙的死亡行为与甲抢劫行为无关。甲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对乙实施了抢劫,对丙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分别评价,予以数罪并罚。因此,甲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的说法是错误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改后的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答案:C

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2/13)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详解】A选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A不当选;B选项中,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毒驾”,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不构成危险驾驶罪。B不当选;C选项,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尽管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也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C不当选;D选项,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D当选。答案:D

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3)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详解】A中虽然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甲车辆之所以失控是因为乙的行为,甲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属于意外事件,因此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所以A是错误的;B中乙报警后因担心被杀而选择自杀,此并非甲的强奸行为所导致,且甲的威胁行为并没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B是错误的;C中由于甲将丙撞倒在地后没有及时救助,致使乙之后的再次碾压行为,因此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C是正确的;D中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选择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的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D是正确的。答案:CD

5.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4)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详解】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而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只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因此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存在差别,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因此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CD(司法部答案AD)

6.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5)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详解】买卖黄金的行为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对法律规定是否有准确认识,并不影响对于甲行为的定性。如果甲主观上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枪支,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可以盗窃枪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甲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及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不影响其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甲已认识到行为是有害的,只是对行为是否违反刑法产生了错误认识,这并不影响依照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的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D

7.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6)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详解】甲虽然是在偏僻的路段设置路障,但是并不能保证只有乙从此处经过,因此甲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甲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对象错误,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A、B是正确的;丙出于杀死丁的主观心态,诱骗丁路过甲设置的路障,致使丁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C是正确的;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主要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D中丙利用的正是甲精心设计的犯罪工具,而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D是正确的。答案:ABCD

8.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7)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甲拾到的银行卡具有存取现金等功能,属于信用卡的范畴,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A是正确的;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予以阻止,与甲并无意思联络,因此不承担责任,B是正确的;乙最初在主观上没有与甲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甲再次取款并将钱款交给乙时,乙予以接受,此时乙的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与甲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乙应对形成共同意思联络后甲支取的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因此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答案:ABD

9.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8)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详解】甲单独实施的故意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A是正确的;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追逐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是不同的问题,因此B是正确的;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不能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所以D是错误的。答案:ABC

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9)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详解】甲虽然犯两罪,但如果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数罪并罚后也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能适用缓刑。A的说法是正确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C中如果丙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D中丁实施放火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因此5年后再犯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此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CD

11.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60)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详解】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甲犯劫持航空器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B项中乙的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2013年7月10日起计算,所以B是错误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因此追诉时效是5年,C中李某报案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D项中丁没有犯新罪,因此对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并未因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而中断,因此不能重新计算,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AC

12.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2015/2/61)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详解】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A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6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因此B是错误的;C中的淫秽物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普通货物、物品,因此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D是正确的。答案:AD

高阶

1.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2/62)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详解】甲和乙已构成事实婚姻,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此甲虐待乙的行为构成虐待罪。A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上的义务属于作为义务的一种。乙作为丙的母亲,有法律上对其进行救助的作为义务,其未阻止甲的伤害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作为丙的父亲,对于年幼的丙有抚养的义务,其拒绝抚养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但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事实婚姻的对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强迫其发生性行为并不属于婚内强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CD

2.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2015/2/63)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详解】A选项中,保姆是受骗人,李某是被害人,二者不一致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中,乙因甲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乙虽然没有把财物直接交付给甲,但是乙扔掉的假币完全处于甲控制的范围,因此甲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富商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其捐献2万元系真实意思表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乙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尽管乙并非财物的所有人,但其转移占有的行为也属于交付,甲构成诈骗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D

(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请回答第3-5题。

3.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2/86)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详解】本案中甲为了开辟高速公路出口,因此组织多人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对象,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形成一条出口,并未影响到交通秩序,因此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隔离栏属于交通设施,本案中甲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如果危及交通安全可能构成本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CD

4.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2/87)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详解】本案中,甲私自开高速出口并向司机收取费用,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A选项是错误的。甲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骗取金钱,因此即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甲的行为并未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也未使交费的司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和吴某利用吴某的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C选项是正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刑法理论,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BC

5.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2015/2/88)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详解】本案中甲和吴某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尽管吴某误以为贪污数额为20万元,也需对贪污的所有30万数额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是正确的。吴某收取甲3万元的行为另行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与二人的贪污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对于受贿后又犯其他犯罪的,除几种法定情形外,原则上均应数罪并罚。因此本案中对吴某应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答案:ABC

(二)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请回答第6-8题。

6.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2/89)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详解】根据条件说,如果没有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电气厂就不会享受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也不会得到300万元的退税,国家也不会有300万元的税收损失,且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税收之间未介入其他异常因素,二者之间存在典型的因果关系。A的说法是正确的。本案中朱某利用县民政局副局长的身份,在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对电气厂年检时,违反规定使电气厂凭借提供的虚假材料通过年检,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朱某作为民政局副局长无法构成本罪。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本案中黄某帮助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因此不成立受贿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D

7.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2/90)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

【详解】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出自己的收入的行为,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A选项是错误的。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说明财产来源的时限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且查证属实的,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B选项是正确的。朱某的赌博行为不属于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C选项是错误的。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对于朱某在澳门的赌博行为不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D选项是错误的。答案:B

8.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2015/2/91)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详解】本案中,黄某伪造文件材料并不是发生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也不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是在已经缴纳税款后,为了利用国家的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因此不构成逃税罪。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黄某通过虚构材料隐瞒真相骗取退税的行为符合诈骗的要件,触犯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黄某不构成本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D的说法是错误的。ACD。

9.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2015/4/二)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答案】(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