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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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2017年

初阶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2)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详解】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我国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职权主义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自诉案件不是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故A项错误。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中,控辩双方可能对罪名和量刑有异议,仍然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故B项错误。我国侦查阶段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两方参与,并无控辩审三方的构造。故C项错误。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只有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这两方参与,只存在控辩关系,故D项正确。答案:D

2.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4)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指定管辖与回避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王某与本案利害关系,所以,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B项正确。答案:B

3.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5)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详解】本题考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移送审查起诉的告知、讯问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审理。对于A项,《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钱乙作为钱甲的非律师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变更强制措施。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题中钱乙是不是律师,不得在侦查阶段担任钱甲的辩护人,公安机关也无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故B项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故C项中武某不得在场。因此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64条第1款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故D项错误在于,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而不是“可并案审理”。答案:A

4.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2017/2/26)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则

【详解】本题考查刑事证据规则、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从内容上看,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故本题的C项中“关联性规则”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而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都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答案:C

5.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7)

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B.审查应不公开进行

C.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D.如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

【详解】本题考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A项错误。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本案是盗窃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故B项错误。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7)其他方式。故C项正确。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检察官就可以决定,无须检察长批准。故D项错误。答案:C

6.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9)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详解】本题考查期间的计算和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本题中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上诉期从9月22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是10月1日,因为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限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看守所监管人员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该上诉仍然有效,故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答案:D

7.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0)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详解】本题考查立案监督、报案和控告的区别、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A项的错误在于,立案时无需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只需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B项的错误在于,马某是报案人,不是控告人,其无权申请复议。C项的错误在于,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第三人无权控告,只能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D项正确。答案:D

8.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1)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详解】本题考查辨认。依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本题的A项中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一对一”的辨认,被辨认的对象不符合规定,该项错误。B项辨认的对象是现场,无需混杂辨认,该项正确。依据《公安部规定》第250条第2款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故C项中集体辨认是错误的,应当个别辨认。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D项中的刑讯逼供案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被辨认的照片只有4张,不符合规定,该项错误。答案:B

9.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2017/2/35)

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详解】本题考查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和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由此可见,A项应适用裁定终止审理,C项应适用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D项应适用裁定终止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4条第1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故B项应适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答案:C

10.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6)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解】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最高法院是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重审,不属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情形。故A项错误。高级法院是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若发回高级法院重审,高级法院将按照第二审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故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就是说,第二审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故B项表述过于绝对,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中,最高法院是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重审的,所以,高级法院重审时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故C项错误。答案:D

11.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0)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详解】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刑事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题中A项错误在于,不是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是将检察院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故B项的错误在于,“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这是量刑问题,不得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由此可见,这里的和解方式包括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这里的“等方式”就包括提供劳务的方式。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5条第1款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故D项表述错误。答案:C

12.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4)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详解】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并未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未违反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题中检察院的做法体现这一原则。故B项正确。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检察院的做法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故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本题中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监督。故C项正确。答案:BCD

13.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17/2/65)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详解】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称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改变管辖、在第二审程序中撤销错误的判决等。本题中,AB两项的错误在于,最高法院不得就尚未作出判决的个案对高级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最高检察院可以针对具体案件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和指示。故CD两项正确。答案:CD

14.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70)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

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详解】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A项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B项的反诉人(即反诉中的自诉人)都是当事人,是证明主体。故AB都是证明主体。C项中的警察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不是证明主体。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故D项中的证明主体包括公诉机关和当事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D项正确。答案:ABD

15.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2017/2/71)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

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

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

【详解】本题考查强制措施适用的变更性原则。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本题的B项只是改变了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并没有改变强制措施的种类或者解除,所以,未体现强制措施的变更性原则。本题的ACD三项符合强制措施变更性原则的要求。答案:ACD

16.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72)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

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

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详解】本题考查取保候审、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且,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保证方式进行变更。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故B项中法院决定逮捕是正确的,但是法院先行拘留是错误,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故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C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第1款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本题中,法院决定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故D项正确。答案:ACD

17.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2/75)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详解】本题考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权限。此题曾经考过三次。首先要搞清楚死缓的案件,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死缓后,该死缓的判决要报经甲省高级法院核准后生效。所以,本题中甲省高级法院才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甲省高级法院才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乙市中级法院是甲省高级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甲省检察院是甲省高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也无权对甲省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答案:BD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请回答第18-19题。

18.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2)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详解】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本题中A项是扣押清单,不是书证。B项和C项均属于书证。因此,A、C两项错误。B项正确。D项中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这种照片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而属于书证。故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答案:B

19.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3)

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

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

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

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详解】本题考查单位被害人、讯问被告人、简易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故A项、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是盗窃案,属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犯罪。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此条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得到被害人同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故D项错误。答案:AB

进阶

1.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3)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详解】本题考查核准追诉前的程序和强制措施、侦查的适用。刑法规定的核准追诉制度,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20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由此条可知,核准追诉只是意味着,未经核准不得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不意味着侦查机关不得对其进行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在核准追诉前,公安机关可以对陆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也可以对陆某先行拘留,检察院也可以对陆某批准逮捕,但是不得对陆某提起公诉。答案:B

2.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8)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详解】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甲涉嫌滥用职权罪,该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的犯罪,故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丙的妻子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A项、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题中甲涉嫌的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因而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乙和丙的近亲属不得与甲达成刑事和解。故D项错误。答案:C

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2017/2/33)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

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

【详解】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答案:C

4.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2/34)

A.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详解】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本题的A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低由中级法院管辖,而简易程序只有在基层法院才能适用,故该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故B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本题的C项属于上述第6项的情形,D项属于上述第5项的情形,均不适用简易程序。答案:B

5.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7)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详解】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依据此法条可知,答案:A

6.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8)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详解】本题考查监外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题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张某需要监外执行,应当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甲市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而不是法院。故AB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本题中,不是法院决定监外执行,因而也不是法院决定收监执行。故D项错误。答案:C

7.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2)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详解】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题中约翰涉嫌间谍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而不是区法院。故B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答案:D

8.A省B市检察院对蔡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立案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后,蔡某被逮捕。蔡某委托程律师为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8)

A.对蔡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应由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B.监视居住期间,程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B市检察院许可

C.蔡某被逮捕后,程律师可向其核实行贿人的口供

D.B市检察院报请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应及时告知程律师

【详解】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1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对蔡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由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此外,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7条第1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对蔡某决定逮捕,应当由上一级检察院即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第5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本题还处于侦查阶段,程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蔡某核实行贿人的口供。故C项错误。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故D项正确。答案:ABD

9.《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74)

A.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

B.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

D.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详解】本题考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审判的公开性、审判模式。《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强调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作用,有助于弱化法官的积极主动作用,促进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朝着控辩式审判模式发展。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在法庭辩论中,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故B项正确。

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本题题干与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无关。故C项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7条第1款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故D项正确。答案:ABD

10.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4)

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

B.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

C.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详解】本题考查二审的审理程序和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受理案件后”而是“决定开庭审理后”。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故二审法院不受一审法院审理范围的限制,可以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C项中加重了被告人的刑期,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该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D项正确。答案:BD(司法部答案为D)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请回答第11-12题。

11.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5)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详解】本题考查询问被害人地点、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侦查实验、见证人。《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本题A项中的“学校”是现场,所以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只有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才能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此处的“学校的其他老师”是其他和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行使乙的诉讼权利。故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第3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本题C项中“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不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故可以侦查实验。因此,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本题D项中,许某和杨某之间有利害关系,故不得担任见证人。因此,D项错误。答案:AC

12.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6)

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

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详解】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传闻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采信。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既有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被害的经过,也有自己被害的经过。所以,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故A项正确。

补强证据要有独立的来源,许某的证言来自于甲,不能作为甲的补强证据。故B项错误。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本题中,甲的证言虽属于传闻证据,但是,在我国,该传闻证据仍然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此法条中未提到年幼,所以D项表述错误。答案:A

高阶

1.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2)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详解】本题考查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方式、不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据此,选项A中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其重新侦查而非建议其撤销案件,A项错误。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项的错误在于,少了一个条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法院受理被害人的自诉后,不起诉决定并不视为自动撤销,检察院应当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C项错误。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据此,选项D正确。答案:D

2.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9)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详解】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故A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5条第3款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故B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据此,本题中的监督考察机关应当是A县检察院。在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后,A县检察院可以要求B县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而不是改由B县负责监督考察。故C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D项的5个月少于法定期限,故D项错误。答案:B

3.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1)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详解】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6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故A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C项错误在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被驳回后”才是6个月后再次申请解除强制医疗。D项的错误在于,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即县法院而不是市中级法院提出。答案:B

4.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2017/2/66)

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

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详解】本题考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指的是专门机关以外的人。本题中A项的翻译人员、B项作为鉴定人的法医,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是,C项的侦查人员是专门机关的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D项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尽管参加诉讼,但不是诉讼参与人。答案:AB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2017/2/67)

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

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

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详解】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分类。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防御性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辩护权;(3)拒绝回答权;(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5)参加法庭调查权;(6)参加法庭辩论权;(7)最后陈述权;(8)反诉权。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1)申请复议权;(2)控告权;(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4)上诉权;(5)申诉权。故本题中BCD三项正确,A项属于防御性权利。答案:BCD

6.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9)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

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详解】本题考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和运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故A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B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本题中,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应当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故C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2)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3)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4)有其他瑕疵的。故D项正确。答案:ABCD

7.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017/2/73)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

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

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

D.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

【详解】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规定》,在侦查中可以更换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故A项未违法。

依据《公安部规定》第20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故B项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故C项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属于危险驾驶案件,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故D项属于违法。答案:BCD

8.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2017/4/三)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答案】

(1)①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②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2)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②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③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④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4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3)①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②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③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9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①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②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①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②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