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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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2016年

初阶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2)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其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本题题干表述未体现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故A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本题题干表述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故B项正确。刑事审判的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本题的题干表述未体现此程序性,故C项错误。我国1997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学界一般称为“控辩式”。本题题干表述未体现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故D项错误。答案:B

2.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4)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详解】因为指定管辖是由公检法各自分别进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可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以,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并不意味着该案就是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故A项错误。甲省检察院只能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不能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所以B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8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故指定管辖后,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退回A市检察院。故D项错误。答案:C

3.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5)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故C项错误。《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故A项错误,D项正确。答案:D

4.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6)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详解】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故A项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故B项的表述有例外,该项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故C项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故D项正确。答案:D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2016/2/27)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C项正确。A项的错误在于,应当告知的内容不是被害人而是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B项不需要告知。D项的错误在于,该项不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答案:C

6.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9)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本题中的情形下虽无见证人到场,但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因此不予排除。因此D项正确。答案:D

7.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0)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详解】所谓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谓说服责任,即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的责任。由此可见,仅仅提出证据并不等于履行了证明责任,还必须尽可能地说服裁判者相信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在我国,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此外,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故AB两项错误。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但是,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答案:D

8.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1)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其中,第1款规定了5项法定义务,第2款规定了4项酌定义务。本题中的ABD三项均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不当选,C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当选。答案:C

9.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5)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答案:D

10.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6)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答案:C

11.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2/40)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故D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C项错误。答案:B

12.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2016/2/64)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详解】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本题的ABD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体现,但是,C项并未影响刑法的实现。答案:ABD

13.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5)

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故AC两项正确。从《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表述来看,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故B项的表述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公诉案件中受犯罪侵害的人没有上诉权。答案:ABC

14.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2016/2/70)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答案:BD

15.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71)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故A项正确。C项属于可得利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D项正确。答案:ACD

16.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72)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第3款规定,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故本题选项BC正确。A项属于技术侦查,A项和D项均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才能采用。答案:BC

17.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75)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项,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而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答案:ABC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请回答第18-19题。

18.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2)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中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均由中级法院审理,该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法拘禁属于持续犯,其所经过的地方均是犯罪地,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D项错误。答案:BC

19.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3)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A错误,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故D项正确。答案:BCD

进阶

1.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3)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故A项中的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应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监狱侦查。所以,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之相对应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也不是应由监狱一并侦查。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不是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C项表述有例外,该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D项表述正确。答案:D

2.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8)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有必要时可通知”,而是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的被告人是聋哑人,系应当法律援助的对象,所以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本案属于聋哑人案件,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独任审判只有在简易程序中才可能使用,因此D项错误。答案:B

3.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3)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公安局撤销案件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D项正确。答案:D

4.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4)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故BC两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故A项正确,D项错误。答案:A

5.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7)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答案:D

6.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8)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D项错误。答案:C

7.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42)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8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故D项错误。答案:A

8.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6/2/68)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A当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B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属于涉案人员的供述,不属于上述几个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刑事证据适用。故C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故D项不当选。答案:BC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74)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例外,故C项后半句话不正确。答案:ABD

10.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4)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故A项正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有差异,所以,不得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故B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1条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故C项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故D项正确。答案:ACD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请回答第11-12题。

11.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5)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详解】《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故A项正确。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故B项错误。C项不是该电子数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必备条件。D项中该电子数据是具有关联性的,故不当选。答案:A

12.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6)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应不公开审理。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本案中甲女属于被害人,故不适用证人补助。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故D项正确。答案:ACD

高阶

1.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2)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详解】《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七)其他方式。”本题B项中的可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本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故B项中可公开审查的表述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故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要求”而是“可以建议”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第12条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见在初审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才会进行立案,然后进行审查。答案:C

2.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9)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款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据此,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非意味着判决生效。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C项错误,D项正确。答案:D

3.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016/2/41)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本题中,A项中甲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能适用此和解程序。D项不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不能适用此和解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故B项不适用此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故C项可适用此和解程序。答案:C

4.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6)

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详解】重婚案件如果是公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无管辖权。故A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但是,B项中的重婚罪并非重大罪行,故B项不正确。因为不起诉针对人,而不是行为,所以,尽管田某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对田某只能起诉,故C项不正确。因为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故D项表述正确。答案:D(司法部答案为AD)

5.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7)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本题的D项属于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的证言,应排除,该项不当选。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故B项属于间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故C项正确。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在理论上,特定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故A项的行为不具有关联性。答案:AC

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016/2/69)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本题的AB均属于证明对象,当选。C项属于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故不当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本题的D属于上述第4项规定的免证事项,不当选。答案:AB

7.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2/73)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的BD分别属于以上(四)、(一)两项情形,所以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不违反法定程序,不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故C项也未违反法定程序,不当选。答案:BD

8.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2016/4/三)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