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商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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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商法(2015年)

初阶

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3/25)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详解】依《公司法》第23条和第29条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非公司股东投资协议所能替代,A错误。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故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约定为50元人民币,B正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C正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只要公司对潘某的住所享有使用权,就可以将潘某的住所作为公司住所,D正确。答案:A

2.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26)

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

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

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

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

【详解】《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并非董事长,A错误。享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而不一定只是经理。公司总经理若未被公司章程确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不享有对公司的法定代理权,B错误。《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可以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总经理只是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而已,D错误。答案:C

3.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27)

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

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详解】股东派生诉讼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与程序要求。《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在公司高管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A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据此,B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如果要求财产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D正确。答案:D

4.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28)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

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详解】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A正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B错误。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不能在超过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里的5家当然包括甲公司在内,故C错误。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中,并未绝对禁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D错误。答案:A

5.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29)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或者非合伙人都可以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但不会因为成为了经营管理人就当然获得合伙人资格。A错,B对。依《合伙企业法》第26条和第35条的规定,经营管理人需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对外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依《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错误。答案:B

6.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30)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详解】依《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李军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仅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A正确。依《合伙企业法》第78条的规定,丧失偿债能力并非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原因。B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7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不能因为李军成为植物人而要求其退伙,C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75条的规定,李军丧失行为能力并未影响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不会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D错误。答案:A

7.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31)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详解】依《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不经过申请破产程序而直接申请破产重整,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破产重整期间的终点为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B错误。依《企业破产法》第89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执行,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出租人的取回权而言,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并无区别,法律并未特别限制出租人的取回权,D错误。答案:C

8.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3/33)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详解】依《证券法》第66条规定,A、B、D三项正确,分别属于的第(二)、(三)、(五)三项内容。C项错误,根据第4项,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持有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即可,而非前20名。答案:C

9.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34)

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

【详解】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法》给予保险人的救济措施是保险人可以解决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之类,并不涉及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问题,故A项错误。《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项正确。依《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都不承担保险责任,C项应当正确。但C项中“不解除保险合同”存在不妥。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只有在投保人因为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才需要退还保险费。D错误。答案:B

10.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3/68)

A.钱某的年薪

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

C.赵某的差旅费

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

【详解】依《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而需要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报酬事项应当属于比较重大的事项,如董事年薪、商业保险之类,故A、B两项正确。至于一般的差旅费,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办理即可,如果事事都由股东会决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故C项不当选。D项,董事、监事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员工社会保险的一般流程办理,并不需要由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故D项也不选。答案:AB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11题。

11.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3/92)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详解】依《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甲、乙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的表决纵然有程序瑕疵,也不会影响表决的效力。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A项错误。B项属于定性错误,甲、乙二人只是临时动用合伙企业资金炒股,并不涉及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甲、乙二人违反合伙企业表决程序,擅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炒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就委托投资失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就委托投资失败,题目中并未说明受托的投资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故该受托的投资机构不需承担责任,D项错误。答案:C

进阶

1.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2)

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

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

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详解】依《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据此,A项错误。依《票据法》第46、47条规定,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B项正确。《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戊在银行拒绝承兑后,可以向前手丙追索,也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C错误。依《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丁可以向被保证人丙及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D错误。答案:B

2.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3/70)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详解】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分为两种情形,可能是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能是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依《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如果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据此,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是股东会而非个别股东,甲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但无权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受到的限制很少,甲可以自由决定将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意,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如果甲要转让其“全部”股份,乙、丙不能对甲所转让的“一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答案:ABD

3.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3/72)

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详解】依《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主办辅办并无差别。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应当由曾君、郭昌对客户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企业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答案:AB

4.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3/74)

A.现金支票在其正面注明后,可用于转账

B.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C.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

D.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详解】依《票据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现金支票不得用于转账,故A项错误。依《票据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B项正确。《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C项正确。依《票据法》第84条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并不会导致支票无效。D项错误。答案:BC

5.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3/75)

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

【详解】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1款规定,A、B两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D项正确。答案:ABD

6.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3/76)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详解】依《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潘某的部分损失,而不需要赔偿潘某的全部损失,故A项错误。依《保险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刘某已经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金,故B项正确。依《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C项错误。《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D项正确。答案:BD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7题。

7.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3/93)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详解】乙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其对房屋仍然享有处分权,故乙将房屋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A项错误。但对合伙企业而言,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房屋使用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其擅自转卖房屋给丁违反了合伙协议,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丁获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故B项正确,C项错误。答案:BD

高阶

1.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3/69)

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详解】依《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合并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只持有甲公司65%的股权,未达到2/3以上的多数,故甲公司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时,必须有李某的同意方可,A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2句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债权人,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3句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无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C错误。《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D项正确。答案:A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3/71)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A、B两项都正确。依《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相比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人退伙会给合伙企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无法转让给其他人时,才能办理退伙结算,故D项错误。答案:AB

3.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3/73)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详解】依《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A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据此,B项错误,C项正确。依《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不必申报,故D项错误。答案:AC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4题。

4.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5/3/94)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详解】依《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要取得合伙人资格,需要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不能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A项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8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亏损并非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而戊作为丙的继承人根本没有权利要求解散合伙企业,B项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96、97条的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不能直接向甲、乙主张赔偿,C、D错误。答案:ABCD

5.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2015/4/五)

问题:

(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1/3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