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商法·经
60723900000005

第5章 商法(2013年)

初阶

1.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3/25)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详解】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A、D选项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执行董事没有权力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因此,B选项错。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1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应的职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C选项正确。答案:C

2.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6)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详解】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不是2/3以上股东同意,因此,A选项错。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而不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所以,C选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78条,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0条,D选项错误。答案:B

3.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27)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详解】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但不能复制。A、B选项错误。股东不能以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C选项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D选项正确。答案:D

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8)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详解】本题没有信息透露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决议违法,所以A选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82条,B选项错误。依《公司法》第74条,题干转让分店属于转让主要财产,丙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D选项错误,丙并没有不履行股东义务。答案:C

5.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9)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详解】依《企业破产法》第32条,本题中汪某的支付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管理人得主张撤销。因此,A选项错误。依《企业破产法》第35条,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汪某已替公司还款100万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所以,B选项错误。答案:C

6.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0)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详解】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A选项错误。我国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分,有限合伙不承担无限责任,B选项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四)项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答案:C

7.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3/31)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详解】依《票据法》第5条规定,本题中甲无权签章,却以乙的名义签章,所以签章人实际上为甲,甲应该承担责任,乙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依《票据法》第32条,C选项错误。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丙银行在审查付款时,主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等问题,不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付,所以B选项错误。答案:A

8.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详解】证券可公开发行,也可非公开发行。故A错误。依《证券法》第28条,B错误。《公司法》规定有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发行股票,因此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按照《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具备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因此,D正确。答案:D

9.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34)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详解】依《保险法》第13条第1款,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从该条也可看出,保险单为保险合同凭证,所以,B选项也错误。答案:C

10.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69)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详解】依《公司法》第43条,A错误。依《公司法》第80条,B错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应由选举产生,麻某不当然成为董事长,C错误。D说法正确,公司名称可以“继承”。答案:D(司法部答案为BD)

11.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72)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详解】依《合伙企业法》第26条,A、B、D正确。依《合伙企业法》第37条,C错误。答案:ABD

进阶

1.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3)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详解】甲撞坏乙的船舶,属于侵权行为,不是不按照合同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所以,乙不享有留置权,A选项错误。依《海商法》第12条规定,C项错误,B选项正确。依《海商法》第19条第1款规定,D选项错误。答案:B

2.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2013/3/68)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详解】依《公司法》第34条,A选项正确。依《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B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42条,C选项正确。其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事项,依《公司法》第37条,D选项不正确。答案:ABC

3.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70)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详解】该40万元已由李方借给刘黎,刘黎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刘黎是该40万元的所有权人,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方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况,其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B错。姜呈履约时对于李方将40万元出借的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因此履行行为有效,C正确。李方将本应属于公司的钱借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利息为不当获利,平昌公司有权要求返还,D正确。答案:CD

4.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3)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详解】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提交证据仅满足证明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不需要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债权人他也无法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A正确,B错误。依《企业破产法》第10条,C正确。依《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D错误。答案:AC

5.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4)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详解】依《企业破产法》第80条,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B正确。依《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C错误。依《企业破产法》第86条,D错误。答案:AB

6.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5)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详解】依《票据法》第35条第2款,A选项错误。依《票据法》第61条,B选项正确。依《票据法》第22条,D选项正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作为出票人,自然人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开具汇票,所以C选项正确。答案:BCD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第7题。(2013/3/94)

7.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详解】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依《合伙企业法》第74条,CD正确。答案:ACD

高阶

1.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3/71)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详解】本案中,合伙人甲已经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无效,A说法错误,应选。依《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B说法错误,应选;C说法正确,不应选。退伙事由的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甲退伙生效日是其丧失行为能力实际发生日而非法院宣告之日,因此D说法错误,应选。答案:ABD

2.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6)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详解】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签字和填写,但甲公司成功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同意承保,所以保险合同成立。A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3条至第45条的规定,张某打碎车窗玻璃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张某的死亡也并非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因此免责,B、D正确。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且与保险理赔并无关系,所以不是针对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C错误,不选。答案:ABD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第3-4题。

3.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3/92)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详解】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D正确。答案:AD

4.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3/93)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详解】法律依据分别为《合伙企业法》第37、67、82、84条。答案:AB

5.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2013/4/五)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5条。

(3)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2014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4)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5、27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