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民说·法律的隐喻(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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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从《水浒》的翻译看[14]

话语既可以是权力的工具,也可以是其结果……话语传递并产生权力,它加强权力但又削弱并揭露权力,使其虚弱并能够使其挫败[15]。

《水浒》,是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而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一旦成为名著,就意味着通常需要翻译成外文,让非母语的读者可以阅读。当然,翻译有时是“主动的推销”,有时,是“积极的接纳”。前者说的是,母语的主体自己翻译,目的在于“推出”,用一种话讲就是“开拓进取世界”。后者说的是,非母语的主体也即“他者”翻译,目的在于“接入引入”,时常通称“引进吸收打开眼界”。现代性的展开,其方式之一,就是翻译。

翻译中有学问,而且是大学问,故现在对翻译颇多研究,遂促成一门显学成立,造就了新的学术分工,并引发了“翻译极为可能是种话语策略”的警惕。人们开始思索,翻译是否隐含着话语权力的运作。《水浒》的翻译,历经数次,其本身的故事,翻新不断,其中似乎就有“策略”的问题。

当然,本文只谈故事中的一个“版本”,略及“翻译策略”,主要目的是从翻译问题导向法律问题的追究。

“文化大革命”时期,有一个国际友人,叫沙博理(Sidney Shapiro)。此人居住中国多年,十分精通汉语,又特别喜好《水浒》。当时篡政的“四人帮”,力邀沙博理用英文翻译《水浒》,以便“推销”,送及海外。沙博理勉强答应下来。翻译完成之际,沙博理将译稿交给“四人帮”,算是交差。可“四人帮”初读英文译本书名,立即表示了不满。英文书名是Heroes of the Marsh。“四人帮”说,宋江被帝王招安了,他是叛徒,而且跟随他的相当一部分梁山泊人物,没有“阶级觉悟”,同样是叛徒。既然是一群叛徒,怎么能用heroes(英雄)这个词?所以,这里的翻译之误是根本性的,有关立场。“四人帮”有想法。他们觉得,既然是“开拓世界”式的“推出”,就要有意识地通过翻译策略引导非母语的读者,让他们看出历史中人物的真正问题,特别是历史中人物和当代人物之间的隐喻关系,以明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某些人物的“深层一面”。“四人帮”说,应该用与中文里的“歹徒”一词相对应的英文词,而且要求沙博理一定要准确找到这个英文词。“四人帮”指出,梁山泊人物,开始时是“造反”,可后来是叛徒,两相连贯,就有了比叛徒还要恶劣的情节,于是非用“歹徒”一词就不能揭发其实质。沙博理这时发现,“四人帮”对翻译有点在行,接着,答应找词。最后,英文书名成为Outlaws of the Marsh[16]。outlaws的确有中文“歹徒”的意思,而且,主要是这个意思。“四人帮”读后,觉得“爽”,遂宣布翻译“大功告成”。然而,沙博理暗自偷笑,而且在“四人帮”垮台之后,还不无得意地说,outlaws还有中文“好汉”的意思,通过全书的翻译,英文读者一定相信,书名在指“好汉”![17]沙博理似乎是“该出手时就出手”,用outlaws的双重隐意来暗中进行话语抵抗运动。他同情那些“四人帮”不喜欢的人物。

在《水浒》翻译过程中的这个“版本”故事,非常鲜明地表现了翻译的意识形态策略的斗争。

现在转入法律问题。在梁山泊的特定语境中,不论heroes,还是outlaws,都与法律有关。heroes针对的是法律制度,outlaws更是如此。可是,作为能指的两个词,其所指向的实在对象,却是一个——一群人物群体。换言之,用中文语词来说,既可以用“英雄”来表达某一类反抗一类法律制度的人物,也可以用“歹徒”来表达某一类违反一类法律制度的人物。不同意思的语词使用,表现了对特定人物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不同立场。尽管,英文里outlaws,也有“好汉”的意思——和“英雄”的意思有了点滴相通的地方。但颇为重要的是,“英雄”所对应的“反抗”,表达的是对一类制度的否定;而“歹徒”所对应的“违反”,则相反,表达了对一类制度的肯定。

在法学里,一个问题始终暗中作祟。这个问题是:为什么在某些语境中,人们总是中性地看待法律,比如,在前面的语词使用中,无论“英雄”,还是“歹徒”,无论“反抗”,还是“违反”,都没有否定法律本身的资格(尽管对法律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态度);而在某些语境中,人们却仅仅正面地、怀有偏激道德立场地看待法律,比如,我们的语言表达习惯中总有“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法,平之如水”……

当然可以认为,这是法学里常说的实证主义话语和自然法学话语的“争论”现象。实证主义,从来都说,“法律的存在是一码事,法律的好坏则是另一码事”[18],因而,在《水浒》的翻译中,“英雄”“反抗”也好,“歹徒”“违反”也好,同时都是对法律资格的认定,但却可以表现出对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自然法学,尤其是极端的自然法学理论,则是相反,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好坏从来都是一码事”,[19]所以,在“英雄”和“反抗”的语词使用过程中,法律表面上看是存在的,实际上则并不存在。否则,英雄就可以反抗“正义的”“智慧的”“平之如水”的法律了,这会是奇怪的语言使用,而且至少是违反了一些重要的语言游戏规则。

但是,传统的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笔墨官司”,已经过时,其启发意义,可能已是大打折扣。因为,语言的使用从来都是应景式的,更为打紧的是,语言的使用者,从来都是从自我理解的角度去看自己的语言使用,并不喜欢跳出“自己的立场”,总会认为自己的语言使用,是正确的、应当的,尤其针对法律这样的社会建制问题。进而,语言游戏规则也变得是多重的、复杂的,构成了多维曲扭演化的空间。而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话语,都在从“他者的立场”来讨论问题。“他者”的立场,表现了知识理解的中立性,并且,意在表现这种中立性,展示了知识观察的“外在性”,毕竟,这种立场相信,法学知识的寻觅也是知识中立追求的一种。两种话语的这种“他者”潜意识,决定了其不可逃避的“过时”。不论实证主义认为自己怎样有道理,认为自己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怎样大有裨益,不论自然法学认为自己多么“讲正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多么立意高远,生活在现实中的个体,还会采取自己的语言行动策略,标明观点,进行“斗争”,自我伸张,从事征服,进而构筑“法律想象”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过时”的意思。

因此,暗中作祟的法学问题,不是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揣摩的那样,是一个“他者”可以争论清楚、论证清楚的问题。这个“暗中作祟”,是持续的、生长的,是和作为个体的我们每个人眼睛中的鲜活法律场景持续相互作用的,并在相互作用之中,凸显个体的利益、嗜好和立场。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个体化的法律话语实践决定了法律生活必定是“反普遍”的?这不一定。因为,谁都可以发现,即使是在我们个体的自我经验中,我们也能发现特定语境中的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某种一致。有时,某个体,的确和他者个体分享了共同的法律体验,因而,进入同一条战壕,彼此鼓励、相互支援、一致对外,设定共同的“标靶”。就此而言,如果将法律游戏看作语言游戏的一种,那么,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断言是不能忽略的:语言游戏是生活,生活是语言游戏,而语言游戏是有规则的,尽管规则在变化[20]。

可是,个体化的法律话语实践,因其是从自我立场出发的,或者说是从“内在实践立场”出发的,所以,法律游戏规则的变化,又和自我个体的争斗有着联系,是由自我个体的争斗加以催发的。“自我”确定着立场,谋划着策略,设计着方式,运用着权力(福柯[Michel Foucault]式的权力),从而在一种法律游戏规则中不断注入新鲜元素,也即导致演化可能出现的新诱因;“自我”总是轻声唱着“军号已吹响,钢枪已擦亮,部队已出发……”将自己的意志及热情,诉诸战场。而一种法律游戏规则和自我介入的相互关系,是无法确定的,是无法知识化的,尽管,可以小作描述。于是,法学知识的努力总是面对了无法知识化的部分对象。

这就是在一个《水浒》翻译的故事版本中可以发现的问题。

在“四人帮”“想象”着梁山泊时代的法律的同时,沙博理也在“想象”着,尽管他们都没有生活在那个时代。我们也会“想象”,虽然我们同样没有生活在那个时代。只要在生活中有着争斗,比如,像“四人帮”那样有着力图含沙射影的攻击意图(将宋江喻为某某),像沙博理那样有着春秋笔法方式的迂回抵制思虑,人们就会不断地“想象”法律,“砌筑”法律,不论这个法律是什么时代的,并且,为其击鼓,为其呐喊,为其披挂,为其上阵。人们不仅要争论究竟是用“英雄”“歹徒”“好汉”还是“反抗”“抵制”等语词去阐述《水浒》的故事,以及其中的翻译,而且要争论究竟是否用其他语词去阐述去翻译,从而准备设置不同的法律气氛,制造不同版本的法律故事,包括不同版本的翻译故事,使法律游戏规则变得“既在此时又不在此时”,十分辩证。

当然,我们可以自我约束地做个“旅行者”,克己复“法”,走马观花,不卷入上面所说的一切,去客观地描述法律现象,生产普适的法律知识,指出“四人帮”和沙博理都是不客观的,没有普遍的法律知识储备,从而指出“到底是用何种语词来翻译不是个不能解决的问题”。但是,就是我们自己,恐怕都没有办法可以不生活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中。毕竟,我们总是生活在一个无法自拔头发从而脱离地面的“法律地球村庄”中。

如果无法成为法律知识的“旅行者”,那么,就必定是法律知识的“角斗士”——而且是在使用文字的每一刻,包括笔者写下上述文字的这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