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创新实践与唯物史观形态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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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创新实践范畴的提出

创新实践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既不同于创新,也不同于实践,更不是创新和实践两个词语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实践,是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对实践进行的重新审视和研究。虽然,创造性是人类实践的一个特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实践都是创新实践,只有那些具有创新性质的实践才是创新实践,它集中体现了人类实践的本质属性和积极意义。

(一)创新实践范畴提出的重要意义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为了避免“盲动”,我们必然要积极进行理论创新以引导社会实践。提出“创新实践”范畴,将创新实践与常规实践加以区分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当今现实的实践需要。

首先,创新实践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实践形态,而且将逐渐上升为主导实践形态,这是提出创新实践范畴的客观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研究大体有两种:一是“照着说”,旨在捍卫;二是“接着说”,意在发展。不论是“照着说”还是“接着说”,我们都应以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为前提。真正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在发展基础上的坚持,否则,抱着“马克思主义”不放,其行为本身已经是非马克思主义了,再固执己见实质上就是反马克思主义。本书提出“创新实践”这个概念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时代背景“接着说”。马克思对实践的研究和划分是基于资本主义工业时代的实际进行的,在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虽然创新实践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创新实践还不像今天这样普遍,在总实践中的比重还相对较小,更没有上升为主导实践形态,马克思没有专门提出创新实践范畴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不影响他的实践理论的科学性和现实解释力。然而,近几十年来,社会现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知识经济在世界局部范围内已成为现实,并继续发展着,而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现象,有力地推动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创新实践已经上升为主导的实践形态,在社会总实践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创新实践范畴的提出势在必行。

其次,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的首要的观点,正是通过实践观点的确立与运用,马克思把自己的新哲学和一切旧哲学区分开来。那么,在创新已经成为时代精神的当今时代,提出并确立创新实践范畴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再次,经济学、社会学、创造学、科技哲学、劳动科学等其他学科,甚至日常用语都赋予了创新实践一定的含义,可以说,创新实践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从哲学的高度对这些概念进行提炼、提出创新实践范畴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提出创新实践范畴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马克思在创立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时,为了说明价值的本质和源泉,将劳动区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种形态,并揭示出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深刻阐明了劳动二重性原理,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但是在创新实践成为劳动重要形式的当代,我们仍停留在这一认识水平上已经远远不够了,显然是滞后于实践的。因为今天的社会实践不仅要求我们正确地回答何种劳动能创造价值,而且还要说明不同质的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作用,这就有必要对作为创新实践的创新劳动进行专门研究。

(二)创新实践的定义

一般来讲,一个科学的定义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揭示此类事物的本质。一个定义必须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这是对定义最起码的要求。否则,这样的定义不能被称为定义,最多只能是对事物性质的一些描述或说明。

(2)能够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此类事物。这也是对一个定义的起码要求,否则这个定义就是不周延的,就会犯定义过窄的错误。如果一个定义不能涵盖以前人们所发现的所有此类事物,那么这个定义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到目前为止,至少在人们已经发现的此类事物中,存在无法用此定义来定义的事物。那么这样的定义是不完全的,不能作为定义来使用,充其量只能算是对部分此类事物性质的一些描述。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好比我们不能用“会飞翔”来定义鸟一样。如果用这个定义来定义鸟,那么鸵鸟将被排除在鸟类之外。显然,这样的定义是不能成立的。

(3)所定义的范围只能是此类事物,而不能超出它的外延。这一点也是必要的,否则就会把不属于此类的事物划入此类事物,犯定义过宽的错误。例如,我们不能用“两条腿的动物”来定义人,否则,在此定义的“人”领域内就给鸟类留下了地盘。

(4)必须具有开放性。不仅要反映以前人们对这一事物本质的认识成果,而且还要为人们以后对该事物深层本质的揭示留有空间和指明方向,这是对定义时间方面的规定。

(5)力求定义的简单性和简明性。如果一个定义能够把非常复杂的问题表述得非常准确、非常简明而且非常通俗易懂的话,那么这个定义肯定是一个非常理想的定义,不仅便于我们通过定义对事物本质进行把握,而且避免了对概念歧义性的理解,便于我们研究问题和讨论问题。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关于定义的这一点要求不是必需的,它并不影响一个定义的成立与否,但是不必需并不意味着不重要,因为它决定着一个定义的质量好坏。

定义的常用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描述法,另一种是“种+属差”的方法。因为创新实践是实践的一种,而在引言中我们已经考察了实践的含义,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再重新对实践进行界定,更合理的定义方法应该是“种+属差”。基于以上考虑,我对创新实践下的定义是:

所谓创新实践,是相对于常规实践而言的,是指能够做出创新的实践,即能够做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创新的实践。而常规实践是不能够做出创新的实践,即在已有的技术、方法、组织形式等条件下,为获得已有种类产品[2]而进行的实践。

(三)创新实践与相关范畴辨析

为了进一步剖析和认识创新实践范畴的内涵,我们还需要对创新实践和与其相关的其他一些概念,例如常规实践、创新、创新劳动、创新活动等进行比较研究。

1.创新实践与常规实践

创新实践是突破惯例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创造和运用全新的思维观念、科技知识、方式方法、工艺设计,节约实践时间、降低实践消耗和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实践;常规实践是可以模式化、程序化、标准化和重演化的惯例性实践。创新实践难以由自动化机器或电子计算机进行模拟和作业,也不可能由之替代;而常规实践从理论上讲,都可以由自动化机器或电子计算机来代替。人类整体实践水平的提高与产业技术的进步,并不能靠常规实践的不断重复性扩大,也不能局限于个别领域、个别企业、个别生产者的实践水平的进步,而要靠创新实践的社会化、普遍化、主导化和基础化,也就是依靠创新实践不断转化为常规实践的无限上升式循环运动,来推动实践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创新实践与常规实践是对立的统一。在一定意义上,常规实践是对创新实践的重复,创新实践是对常规实践的突破;经过一定常规实践则进入创新实践,又经过新的常规实践进入新的创新实践。重复、创新,再重复、再创新,往复无穷。同时,有些常规实践或多或少含有一定的创新因素,它的积累达到关节点时,就会变为创新实践;随后又在新的常规实践中开始创新因素的积累,并逐步变成新的创新实践。量变、质变,再量变、再质变,往复无穷。而且,任何常规实践都是对一定创新实践的肯定,任何创新实践都是对一定常规实践的否定;新的常规实践又是对新的创新实践的肯定,而更新的创新实践则是对新的常规实践的否定。肯定、否定,再肯定、再否定,往复无穷。创新实践与常规实践之间这种循环往复、持续无穷的辩证运动,推动着生产力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并通过创新实践及其成果,特别是重大创新成果实现着跃进式发展和革命性进步。

创新实践的不断复制和社会扩散,是靠常规实践来完成的。也就是说,常规实践是对创新实践的模仿、复制和社会化推广,这便会使创新实践成为普遍化和主导化的实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创新实践是改变实践的质的属性,而常规实践则是改变实践的量的属性。当常规实践的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点及社会对它的掌握达到一定熟悉程度时,就形成社会平均的实践熟练程度和实践强度的社会劳动,再加上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这种劳动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商品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3]。但是,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商品要能“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4]。因而,常规实践的量的积累并不是无限制的,常规实践过分地模仿和重复就会出现过剩,从而导致马克思所阐述的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的作用或无效劳动的产生,这个问题就要由创新实践来解决。通过创新实践在内涵上、在质上对常规实践进行改造和提升,对常规实践进行“创造性的破坏”,从而使实践在新质上进行,人类社会由此得以不断进步。

2.创新实践与创新

创新实践作为一个新的哲学范畴,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创新,也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创新,还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创新范畴。

一般意义上的“创新”是指在前人基础上的一种超越,只要能在前人或他人已有成果上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见解,开拓新的领域,解决新的问题,创造出新的事物,或者对既有成果进行创造性运用,都可以称为“创新”,它既包括为了获得这种超越、突破所付出的努力的过程,又包括通过努力之后所获得的突破性的、超越性的结果,但主要强调的是主体行为的结果。

熊彼特对“创新”从经济学上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他把创新看作企业家的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企业家通过自己的活动把一种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就是一个“不断地破坏旧结构,不断地创造新结构”的过程,一个“创造性的破坏过程”,从而达到对超额利润的获得。熊彼特之后,创新概念的使用超出了经济学领域,逐渐成为一个在科学和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概念,成为一个需要从哲学高度进行认识和界定的范畴。

哲学意义上的创新范畴是指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旧观念、旧理论、旧模式、旧做法的新突破,对客观事物的新联系、新属性、新规律的发现,和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对这些新联系、新属性、新规律的实际运用。

创新实践就是创新实践主体实现这种新突破、新发现、新运用而进行的有目的的人类劳动。可见,创新和创新实践的关系是:如果把创新理解为过程与结果的统一,那么创新实践就是其中脑力和体力支出的过程,这其中的结果就是创新实践的结果。

3.创新实践与创新劳动

创新劳动也不同于创新实践。我们知道,劳动和实践具有这样的关系:社会实践是一种具有无限丰富内容的人类社会活动,而劳动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同样,创新劳动也是创新实践的一个方面,从属于创新实践。创新实践具有更大的外延,除了创新劳动以外,还包括其他的创新性的实践,例如创新消费、创新生活、创新学习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践是相对于认识而言的,和人们获得知识的活动不可分割;而劳动是相对于休闲而言的,是和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创新劳动当然也和生产分不开,一种活动即使具有很大的创新性,但是如果它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应用于生产,为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物质需要和社会需要而提供精神产品、物质产品或制度供给,那么这样的活动不能称之为创新劳动。

虽然,创新劳动不是创新实践的全部内容,但是创新劳动是创新实践的主要内容,因此,它也具有创新实践的一些基本功能,例如创新劳动也是新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等。

4.创新实践与创新活动

活动是一个意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有着十分丰富的外延。在日常生活、学术讨论以及学术著作中,人们经常使用这一概念。例如,生命活动、主体活动、客体活动、物质活动、精神活动、社会活动、交往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宗教活动、生产活动、消费活动、心理活动,等等。

可以这么来说,所有的物质实体和现象都有活动的属性,都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之中。我们可以把活动区分为不同的层次:非生物的活动、生物的活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从本质上讲是生命活动,是生物的活动,但是它又高于一般的生物活动、生命活动,是具有意识性、创造性、主体性的社会性生命活动。人的社会生命活动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如个体活动、群体活动、智力活动、体力活动、生育活动、消费活动、心理活动、生理活动、神经活动、医疗卫生活动等等。我们把其中具有创新性质的活动称为创新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创新实践从属于创新活动,是创新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和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创新活动都是创新实践。

注释

[1]关于“创新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现象”,本文在引言的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中,已经做了相当详细的交代,这里就不再赘述。

[2]这里的“产品”概念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学领域,尤其是不局限于物质产品,而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例如知识劳动提供的知识、科技劳动提供的技术、服务劳动提供的服务、管理劳动提供的管理等。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