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并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各项任务为内容,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古人云:“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1]因此,法治道路的选择对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口号之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上升为一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和行动指南。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战略作了进一步深化,分别加上了“全面”和“加快”的要求。这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蓝图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
十八大以来,新一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大大加速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深刻地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决定根本,道路决定命运,四中全会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根据四中全会的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四中全会决定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概括为“一体两面”的关系,即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中,依法执政是最关键的内容,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保证。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于党科学而又有效地依法执政。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征,也是其与西方国家法治的区别所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之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伟大实践。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模仿,而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从而展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例如,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而不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中国的法治道路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巩固、发展和创新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同志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当植根于中国的实际,注重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并注重借鉴各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同时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效融合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设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创举,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法治理论作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理论指导,也应当以该理论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
——以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为总目标。法治体系是指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形成的有机系统,保证法律得到真正贯彻和实施,实现社会和谐有序、人民生活幸福、国家长治久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新任务是如何使“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法律制度体系只是强调立法层面的问题,并不强调法律的实施及其实效。只有在法律体系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之后,法治体系才有可能形成。因此,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相比,其主旨更深刻、内涵更丰富。其不仅包含了立法,而且更强调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涉及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动态过程,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彰显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式上的重大转型,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蓝图的实施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上位概念,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这是执政党对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重大进步,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和发展。建设法治中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保障,也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征途。法治中国是对宪法所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概括。它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前提,以两个“三位一体”建设为内容。
为实现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四中全会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路线图,强调“五大体系”的协同建设,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也是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一“三位一体”目标的实践蓝图。为落实上述目标,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百八十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依法治国总台账。这不仅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且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立法治体系规定了更加清晰的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切实可行的路线图,保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般认为,古罗马的斯多葛学派最早提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例如,西塞罗就提出过“真正的法律”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思想。[2]其实,我国古代法家也提出过类似的思想。在现代社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各国所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在我国,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一是规则适用的平等。法律规则并不针对特定的个人,而只能针对特定的行为作出。任何人的相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同评价。二是权利保护的平等。平等的核心内容是权利的平等,在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应当进行平等保护。当然,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特殊保护。通过法律保障,不仅要使人们的生活得到保障,更要使人活得更有尊严。三是守法的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中国古代法家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其所主张的平等并不包含君主,而只是将法律作为君主专制的工具。而我们今天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指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与法律权威,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依照宪法与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立足于中国国情。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走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经历过的伟大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表明,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不是简单照搬国外的法治模式,法治建设事业才能兴旺发达,才能真正适应中国社会的需求。“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五蠹》)。法治中国建设也要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创新。法治中国建设还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尊重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也是其民族文化的一种反映。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发展史表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尽管最初是外来的,但成功的法治文化又必须是本土的。法治文明既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成果,也要尊重和挖掘中国的本土资源。对一个民族和国家而言,其法治文化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追求,体现一个民族固有的品性。如果法治不是植根在本民族深厚的文化根基之上,则像浮萍一样没有根基,也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治文化。例如,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注重维护家庭伦理和秩序,这些都为现代法治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提供了必要条件,也为中国法治的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法律求稳,改革求变,但二者并非充满矛盾的关系。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利益格局面临深刻调整。要想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项全面深化改革措施顺利展开,改革必须依法进行,从而使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要充分发挥法律在改革中的作用。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为此,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为改革留下必要的空间。要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法律要与时俱进,及时反映改革的现实需要,确认改革的成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因此,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四中全会决定是对这些经验的全面总结和理论升华,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完善。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注释
[1]刘安:《淮南子·泰族训》。
[2]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等译,158-1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