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管机关对艺术品金融市场的监管是艺术品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金融创新的监管法律,而枟******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枠中规定“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这种多元监管主体没有统一的权威机构行使监管职责,极不利于新兴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发展,因此,应将艺术品份额交易纳入国家权威机构的管辖体系,由权威机构统一行使审批权和监管职权,并以权威机构为主体,制定有关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对艺术品份额上市、交易、结算、交割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文交所、中介机构、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艺术品份额交易中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艺术品份额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对相关的协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艺术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2.文交所的自律监管监督
(1)完善文交所的行政性监管。文交所的行政性监管主要包括:①发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发行审核管理办法的制订;发行上市产品的审查、审核、复核;上市产品的发行批复。②鉴定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鉴定评估政策的制订;鉴定评估标准及流程的制订;鉴定评估机构入围的审定;鉴定评估人员资质的审查。③监督管理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政策、制度与办法的制订;交易环境监管;交易从业人员监管;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交易行为监管。
(2)文交所业务的监管。一是监管机构应及时将文交所的业务风险资本纳入文交所资本监管体系,避免出现监管漏洞。文交所的资本充足率决定了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因此,需强化文交所对其交易资本的扩张所负有的管理责任,这是有效加强文交所业务监管的第一道有效措施。二是监管机构在审核文交所业务资格时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仅允许有风险控制能力的文交所进行相关业务,其他文交所只有在相关业务的制度和风险控制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展该业务。
(3)文交所交易过程监管。可以参考股票市场比较成熟的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宝贵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在实践中的探索:①完善文交所的信息披露机制,在实现“三公”。同时,文交所自身还应有独立的监管目标,例如维护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秩序,而非将政府监管目标直接引入自律监管。②完善文交所的交易佣金制度。艺术品份额交易佣金采用何种模式,佣金的比例,都要在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由专门的结算机构收取。③交易频率和涨跌幅的合理限制。为了进一步防止投机者炒作,文交所应采取合理的涨跌幅限制,防止资金爆炒某一件艺术品或者艺术品资产包,对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涨跌停次数过多的艺术品份额,应采取临时停牌或者交易所警告等措施。④建立合理的文交所的指数体系,包括综合指数、成分指数以及分类指数,艺术品投资者可以依据指数检验自己的投资效果,并用以预测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动向。同时,企业、媒体和政府也可以依据相关指数观察、预测和管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形势。
(4)完善文交所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从外部监管来看,制订风险监管指标是对文交所实施外部监管的基础,在制订和修改文交所监管指标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其他金融创新市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汲取相关教训。从内部监管来看,文交所应建立一套审慎的资产评估方法,以确保交易资产账面价值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交易价值变化的情况,活跃的市场交易必须采用盯市法计量交易资产价值,不活跃的交易市场可根据模型结果计量交易资产的价值,但相关资产评估模型必须符合监管要求的审慎标准,并须经过独立第三方验证与审核备案。
3.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制度
所谓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即发挥行业协会、审计、评级等机构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和市场机制约束的方法,不断推动文交所加强风险控制的自觉性和能力。当前,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还未能出现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但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文交所行业协会的成立将势在必行。文交所行业协会是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自律与管理,负责对文交所执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事务及财务、风险管理及经验交流事宜,代表文交所行业就文交所监管问题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相关的调研结果与合理化建议,并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则的文交所,按规定给予公开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惩罚。
4.建立投资者赔偿制度
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艺术品份额交易作为一种初生的金融创新品种,在其制度不健全,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交易中的民事纠纷将会逐渐增多,然而,在我国立法中,对于艺术品份额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没有系统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没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实践中出现因一些暴涨暴跌现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建立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在投资者受到包括内幕信息、虚假估值、散布虚假信息导致客户买卖份额、擅自以客户名义交易、操纵价格等艺术品份额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侵害时,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合理的艺术品份额交易退出机制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是中国艺术品市场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标志。艺术品份额交易的退出渠道可以由监管部门与市场共同形成:一种是监管制度的硬性规定,如成都交易所规定“上市交易三年后以拍卖的形式退市”,这样保证了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可以进行份额的流转,在达到三年的期限后,由文交所在其他的潜在收藏者或者机构中以拍卖或者其他的形式,将艺术品整体卖出,再依据投资者所持有的份额,分享出售后的利益;另一种是市场机制的考虑,在份额持有人中达到一定的持有比例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了收购整体艺术品的申请后,依据相应的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将艺术品出售以保护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第三种是建立监管制度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在上市交易达到一定的交易期限,可以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大会的表决结果来决定艺术品份额是否继续交易,同时规定了延续交易的期限或者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次数限制(艺术品份额交易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必须确立一定的交易期限)。
(四)完善国家立法对艺术品份额交易的监管
1.文交所、中介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批准权限的法律建议
作为艺术品市场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文交所、中介机构等相关的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需要权威机构的批准。如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具有批准金融期货交易所和能源期货交易所的权利,新加坡国际企业委员会具有批准一般商品期货交易所成立的权力。[289] 申请设立交易所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程序提出设立交易所的申请,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政府监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申请人设立交易所的申请,还可以依据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对被批准人设定适当的条件和限制,包括申请人从事的业务、可以在该申请人设立交易所交易模式,可以在该申请人建立的交易所从事交易活动的参与者的性质等。[290] 依据枟******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枠的规定,当前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由联席会议审批,但是规定了烦琐的征求意见、批准和认可,导致在宏观管理中缺乏统一的决策权。因此,可以参考新加坡的立法经验,在相关法规中设定统一的权威机构和交易所的设立审批的权力运作规范,以及相对人权力救济的途径,同时,加强对艺术品份额交易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从业人员执照的颁发、撤回及豁免权,应有相应的规制。
在明确文交所国家许可原则的基础上,可依据各地文交所监管部门在艺术品交易实践中的监管经验,适时地允许各地的监管部门对市场作出一定的创新或规制,同时对监管规制不断细化,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并及时地总结经验,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断完善艺术品市场的金融创新,并对国外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产生影响。
由于对文交所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涉及相关的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多部法律,如要专门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而逐一修改,较大的立法成本也不得不被考虑在内,因此制定专门规制艺术品份额化的法律是有效的解决方法,并根据立法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就很好地解决了设立交易所和专门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2.艺术品份额发行的立法建议
现有法律对证券化产品的认定方面,依照我国于2006 年起新生效的枟证券法枠第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枠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从此条文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枟证券法枠规定的证券品种有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认定的其他证券。而艺术品份额化发行的证券艺术品份额,证券法则没有明确艺术品权益份额可上市交易,但规定了“******依法认可的其他证券”,即艺术品权益份额在得到******认可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据证券法发行和交易,这就为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行和交易创造了条件,只要目前的几个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被******确认为艺术品金融创新试点,允许参照枟证券法枠发行艺术品份额,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便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艺术品份额发行是面向特定人群的艺术品份额,主要考虑的是部分发行商或者艺术品持有者不想让公开艺术品和之前在国内外出现的私人艺术品银行相仿,由受委托的专门投资人员根据艺术品份额市场提供的特定品种选择合适比例的份额来进行投资,相对于过去的整体收藏,分散的艺术品份额投资可以使艺术品银行的投资风险更小,同时也能在小的专业人士鉴赏中,艺术品能得到更为专业的评价,也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提供专门的服务;而面向广大投资者的艺术品份额公开发行,则是为了快速融资,并利用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宣传艺术品和艺术家,达到使艺术品升值和增值的目的。两种发行方式各有优点,立法可以同时规定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后续程序,使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市场进一步细化。
3.艺术品份额交易监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