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商法年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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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与研究(25)

[49].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这两个概念已经在学界被广泛地运用。但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并不宜在法学中使用。本文只是在引用他人观点时使用这两个概念。从有些学者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情况看,所谓正规金融实际上指的是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的,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货币信用活动;相对应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则是指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的,或者未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货币信用活动。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多样,包括合法形式与非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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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78唱79。

[58].这4种情形为:a。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b。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c。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9].王志刚·论典当[J].法学评论,1997(1)。

[60].日本的枟贷金业法枠第4条规定:“在两个以上都道府县区域内设立营业所或事务所经营贷金业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登记申请;在一个都道府县区域内设立营业所或事务所经营贷金业时,须向管辖该营业所或事务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

[61].只有符合以下规定的银会可予经营:①会众人数不多于30人;②经营人并无同时经营另一个银会;③向会众出售或付款的共同基金款额不超过﹩20 000;④经营人除有权免息收取第一次的会款外,并无得到其他利益。

[62].裴天士·从民间金融组织到正规金融机构———谈台湾中小企业融资之问题[J].东岳论丛,2005(5)。

[63].虽然根据1976年修改的台湾地区“银行法”,台湾地区8 家合会储蓄公司改制为中小企业银行,但这只能说明营利性合会在我国台湾地区已不再是民间金融的形式之一。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合会的存在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并发挥着一定的积极的作用,制定合会法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6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已经突显出许多问题,受篇幅所限,在本文中不作探讨。

[65].虽然中国银监会在刚刚发布的枟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枠中将此比例降低为15%,但仍然过高。

[66].枟典当管理办法枠第37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67].枟物权法枠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68].枟担保法枠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69].德国枟民法典枠第1 229条规定:“出卖权发生前所做出的,规定质物所有权在质权人不受清偿或不适时地受清偿情形下应归属于质权人或被转让给质权人的约定,无效。”参见****佐译注:德国民法典[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02。

[70].德国民法典[M].****佐,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08。

[71].王晗,女,河南南阳人,河南工程学院法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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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徐信贵,男,江西广丰人,法学博士,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

[78].磁张荆,女,湖北荆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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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参见枟贷款通则枠第74条。③

[82].具体是指“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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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1):32。

[85].参见安徽信贷网,“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应纳入主流金融体系”。http://miit。ccidnet。com/art/32559/20111214/3385913_1。html。2012年5月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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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就像财产的捐赠人一样,他对这些财产就不再保留权利,除非他在信托文件中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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