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优伶春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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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受尽凌辱的大腕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优伶的限制不仅细密,且又严苛,尤其在元明清三代更是登峰造极。法律的制裁可谓五花八门。《元史·刑法志》明文规定:“诸民间子弟,不务正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而如若“习用角抵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明初法律不仅限制优伶演出,民众自娱也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明太祖禁止歌舞,曾在街中设一高楼,令军卒在楼上侦望,闻有吹管作乐者,即抓来倒悬于楼上。立法之严酷可想而知。清代对于优伶演出的限制也非常严格,尤其对夜戏更是屡屡禁绝,《大清律例》说:“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除禁止和限制演出之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优伶的人身迫害也极为严重。优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这是元明清三代的通例,甚至连社学、乡学也不得进入。优伶还须穿本行服饰,以明示卑贱之身份。对于女性优人,则迫害尤甚,清代曾严禁女戏入城,认为“名虽戏女,乃与妓女相同……应禁止进城,如违,进城被获者,照妓女进城例处分。”

法律鼓吹于上,社会舆论则煽扬于下。宋代理学家朱熹的学生陈淳曾上书大府寺丞傅伯承,历举了优伶“八大罪状”,“八大罪状”是:

一、无故剥夺民膏为妄费;二、荒民本业事游观;三、鼓簧人家子弟玩物,丧恭谨之志;四、诱惑深闺妇人出外,动邪僻之思;五、贪夫萌抢夺之奸;六、后生逞斗殴之忿;七、旷夫怨女邂逅为淫奔之丑;八、州县二庭纷纷起狱讼之繁,甚至有假托报私仇,击杀人无所惮者。

这无疑是登峰造极的一例,这位冬烘理学先生竟把社会上的一切问题都归罪于优伶,他并天真地认为,如果禁绝了优伶,那民风可以淳厚,民众可以安定,甚至能使狱讼趋简,民财积余,总之,合郡四境,皆可享受安静和平之福。

按照陈淳的逻辑,那优伶及其艺术无疑是罪恶的渊薮,但非常可悲的是,这种明显悖于常理的逻辑竟在中国古代极为普遍。元代《事林广记》卷上《莅官政要》曾规定做官者有三种人不得进入家门:优伶、牙婆(媒婆、人贩子)和尼姑,视其为不祥之物,认为这些人一入家门,即起祸害。明代高攀龙在《家训》中更是露骨地说:优伶所知的是势利,所谈的是声色,所追求的是酒食。因而与优伶相交,那危害极为深重:一是妨碍士人读书;二是消蚀高尚之襟怀,使人趋于粗俗;三是在潜移默化中引人为恶。清代周思仁的《家训》也非常细密,他曾列六种不可入家门的人,称之为“杜邪”:妓女,优伶、赌徒、师巫、药婆、买淫具者。而在“肃闺”“家教”和“远虑”诸条中,他也把“不看戏”和不去迎神赛会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法律、家训和社会舆论在中国古代构成了摧残优伶的一个文化网络,它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禁锢着优伶的生活和艺术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