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延续了一千三百余年,这是隋唐以来选择官员和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制度和途径。有多少人为之皓首穷经,有多少人为之耗尽了心血,他们都把科举视为直登青云的阶梯,寒窗苦读,一朝金榜题名,前景便豁然开朗。
然而优伶却被拒之于科举的大门之外,这条干之青云的队梯对优伶来说是阻隔的、无缘的。元代法令明确规定“倡优之家,乃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优伶与“患废疾”者同列,就如犯下弥天大罪的人,不得参加考试。如果说,患废疾是肉体上的缺陷者,那在人们看来,优伶无异是精神的缺陷者,他们不是健全的、完整的人,是难以作为人才来进行培养的。
科举,对于世人来说是改变自身地位的一次机会,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更有颜如玉,其诱惑是十分巨大的。望着这一级通向富贵的队梯,优伶内心无疑会有阵阵的隐痛,同为万物之灵,但森严的封建宗法制度却将优伶禁锢在低贱的社会层次上,连这种竞争的权利也被剥夺。我们虽然很难找到侥幸参加科举考试的伶人,但从明清一再申述的法律条令中则可推想,试图侥幸跻身于此的优伶绝非少数。明初太祖朱元璋下诏:“近来奸徒利他处寡少,诈冒籍贯,或原系娼优隶卒之家,及曾经犯罪问革,变易姓名,侥幸出身,访出拿问。”优伶被视为奸徒,一经查出,还得绳之于法。清代顺治九年(1653)也题准:“娼优隶卒之家……侥幸出身,访出严行究问黜革。”从这种一再颁布的法令中可以看出,优伶的这种尝试是较为常见的。
不仅优伶自身被拒之于科举的大门之外,其子子孙孙也再也无缘问津,优伶的低贱通过其血液流播到了子孙身上。请看乾隆三十五年(1771)的一则法令:
“查娼优隶卒之家,专以嫡派为断,本身既经充当贱役,所生子孙,例应永远不准应试。”就是子孙过继他人,但血缘的关系还是无法撇清的,同条法令又说“其子孙虽经出继为人后者,终系下贱嫡系,未便混行收考。”法律刘于优伶的严苛和残忍于此可见一斑。
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日益细密繁琐,参加科举必须从入学开始,于是民间的各社各乡有了大量的社学和乡校,并规定:“凡为父兄者,如有子弟,年六七岁至二十岁未冠者,俱要送入社学。”而“若纵容骄惰不肯送学者罚之。”这种社学乡交一方面是为科举考试作准备,同时也是对未成年者进行道德教育和人格培养,所谓“务要教其爱亲敬长长,隆帅亲友,习礼乐,养性情,守教法,禁游逸,远玩好,戒骄纵。”但这种教育却也与优伶无缘,“娼优隶卒之家,子弟不许妄送社学”,常人不送子弟入学则罚,而优伶子弟则不许进学,这种荒诞的逻辑令人感喟,但这在中国古代却是天经地义的,而且一直到清末,还施展着它的淫威。
当然,在一千余年的科举史上,优伶子弟应试并授官者也并非完全设有,但其中却包含了无限的辛酸:
清代同治年间,郝同篪高中进士,官至吏部主事,郝的祖父郝金官是一位优人,在道光年间的北平很有一些名气。那郝同篪为何能破例应试呢?这里还有一段故事,据说郝金官晚年厌弃风尘,他把历年积蓄五万金捆载还乡,并雇镖师护送,途经山东时,正值山东饥荒,人相为食,官吏劝赫金官解囊救急,郝慨然以其所有献给官府,官吏很是感动,想奏请朝廷授以官职。但金官固辞,说:“我本伶人,即使为官也不齿于同列,假如能破例,准我子孙与常人一样参加科举考试,我就心满意足了”。府吏应允了他,后来郝同篪参加了科举考试,并进入了翰林院。
这一则故事告诉我们,优伶子弟本非无德,更非无才,而将优伶拒之于科举门外,纯然是传统文化的摧残。但能有郝同篪这种机遇的,在中国古代却极为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