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鼓吹:终结帝制的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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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帝国宪法的诞生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在预备立宪的一片鼓噪声中,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规定了九年预备立宪的年限。上谕宣称:

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

那么,《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它又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钦定宪法大纲》共有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为正文;“臣民权利义务”9条,为附录。主要内容如下:

君上大权(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唯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唯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除上述条款外,后还附有《议院法要领》11条及《选举法要领》6条。

总的看来,《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宪法规定君主的政治权力和臣民的权利义务,这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的标志。

慈禧太后把持晚清政坛最高权力达半个世纪之久,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铁腕女人。但在此时,她已经心力交瘁,身体健康状况也急转直下,这道上谕,是她生前颁布的最后一道重要谕旨,也可以说是她最后的政治遗嘱。

谕旨和清单在她的要求下被刊印誊黄,分发中央各部堂和地方衙门悬挂正堂之上。中央部臣和地方官吏们被要求照单依次举办,并每六个月奏报一次筹办实绩。督抚交接之时,前后任应会同办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诿;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同时令县政馆设立专门机构,切实考核;都察院负责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

《钦定宪法大纲》取法东洋,以日本1889年颁布《日本帝国宪法》为范本。大纲的颁布,其实是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清末宪政制度的基本框架。它的真正积极意义在于,把政府的权力纳入到了制度化的轨道之中。从中国近代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来看,它无疑开启了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先河。

但是,《钦定宪法大纲》发布,不过是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情绪的权宜之计。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则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还是墙上画饼而已。因此,《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已经颁布,但是,它并不能起到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清末政局并未因这个大纲的发布而缓和,相反,局势还在进一步的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