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须有”这三个字究竟是什么意思,是个难解之谜。有人解释是“也许有”的意思,那只是一种推测,并没有说出根据。即使解释为“也许有”,放到全文中去也不见得说得通。我们不妨多找一些有关资料来探讨一下,不必吊死在一棵树上。经查《宋人轶事汇编》中“南宋杂事诗注”有一条注文,就提出了另外一种说法:
岳鄂王狱具。秦桧言:“岳云与张宪书,其事必须有。”蕲王(指韩世忠)争曰:“必须有三字,何以使人甘心!”案此三字与《中兴纪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须有,恐不若《纪事》之得其实也。
如果不是“莫须有”,而是“必须有”,话就说得通了。韩世忠问秦桧,岳飞谋反的根据何在?秦桧就狡辩说:“岳飞之子岳云写给张宪的书信内容虽然弄不清楚,但是这件事肯定是有的(必须有)。”这样的回答虽然不免蛮横与强词夺理,总还是说出了一种完整的意思。如果“莫须有”是“也许有”,那就不像一句答话,简直不知所云。秦桧当时回答韩世忠这样一品大员的质问,能这样胡扯吗?因此我认为:“莫须有”的记载有误。比较而言,“必须有”的记载肯定比“莫须有”更为可靠。
有人说:“莫须有”三个字是方言。如果是方言,也得要弄清楚,究竟是杭州方言(吴方言)还是南京方言(秦桧是南京人),还得要举出例证来说明问题。从“其事体莫须有”一语来看,“事体”这个词就是吴方言。如果要从当时的吴方言中找一条例证也并不困难,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戊寅条记载,李谊对赵构说过“此事莫须召三大将(张俊、韩世忠、岳飞)来与之商议,取具稳当乃可”。在这里,“莫须”这个方言词就可以解释为“不需要”。“莫须有”也就可以解释为“不需要有”。把秦桧的答话“莫须有”解释为“不需要有”,也还是说不通。虽然从岳飞冤案开始,“三字狱”已经成了典故,但是典故中间的疑问也应该解释清楚,不能说既已成了典故,就可以马马虎虎,让它千秋万代永远错下去。
从“莫须有”三字狱这件事就可以看出,秦桧经常要当赵构的挡箭牌,许多事情都是赵构叫他做的,事后有了麻烦,赵构自己嫌烦,就叫他来抵挡。像这一次他与韩世忠的对话,是由韩世忠说出去的。听到的人都会骂他横蛮无理,强词夺理。已经骂了八百多年了,还要继续骂下去。他能向别人解释说,岳飞谋反一案,一无证据,二无口供,还非得处死刑不可,这是皇上叫我这么干的。当然不能,只好自己背着。赵构这一生,总叫别人当他的挡箭牌,代他背黑锅,已经成了习惯。从1127年到1129年,主要的挡箭牌是黄潜善,以致黄潜善恶名在外。扬州之败,广大军民恨透了黄潜善,几个姓黄的官员都因为被误认为他而遭错杀。从1130年秦桧南来到1155年秦桧病死,在这二十多年中,赵构的主要挡箭牌是秦桧。特别是冤杀岳飞一案,本是他指使秦桧干的,但是秦桧早死,赵构在秦桧死后才替岳飞平反,就把冤杀岳飞的罪责一股脑儿推在秦桧头上。
谋害岳飞一案的主凶究竟是谁?这有两种可能。
如果赵构是个年幼无知还不懂事的幼主,或者是个昏聩糊涂自己做不了主的昏君,由权臣秦桧包揽一切,那么,谋害岳飞的主凶就可能是秦桧。
但是,赵构既非幼主,也非昏君,办事十分精明,性格奸诈无比,不是轻易可以蒙蔽得了的。特别是在君臣关系上,他很善于用人,笼络人的手段非常高明,在要你给他卖命的时候,关怀备至,亲切无比,用过之后,一脚踢开,毫不顾惜。从“莫须有”三字狱这个故事的经过看来,正是秦桧当了赵构的工具,而非赵构当了秦桧的傀儡。
赵构指使秦桧冤杀岳飞,杀人在前,事后才泡制了一份完全不像样子的判决书。那份几千字的判决书是一笔糊涂账,从那上面既看不清岳飞究竟犯了什么罪,也看不清谋害岳飞的主凶究竟是谁。
八百多年来,历代史学家费了不少功夫,才把岳飞的冤案理出了一个头绪来。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只用三言两语痛痛快快地指出,究竟谋害岳飞的主凶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