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乾隆会典》的材料知,夹棍的形制是:“用木三根,中梃木长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径一寸六分,深七分。”拷讯时将一根棍置犯人两踝之间,另两根分置两踝外侧。拉紧穿于三棍圆孔中的绳子,三棍靠拢夹挤两踝,使犯人疼痛难忍。并指出“重案不输实情,始用之,不得过二次”。这里还强调大案、要案摸不到实情时,才得用这种刑具,但还不能超过两次,可见这种刑具使用时的惨烈。《三才图绘》中所绘的夹棍形状,大致与此相似,惟下无“圆窝”。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夹棍都是用硬木制作;夹棍施刑的部位是脚踝,踝骨是脚腕两侧凸起的部分,若夹得重,受刑者往往因此腿部受到重伤,甚至被夹碎踝骨致残。夹棍在古代还有种种异名,王圻《三才图绘》中又名之为“脚棍”,《儒林外史》则称为“檀木靴”。因为它由三根木棍组成,所以也有称之为“三木”者。夹棍这种刑具的起源,一般认为来自宋理宗时的法外酷刑“夹帮”“超棍”。《宋史·刑法志》说:“又擅制狱具,非法残民”,“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若严格地讲,“夹帮”“超棍”还不完全是后来的“夹棍”。因为“夹帮”的施刑部位是颈部,《玉篇》:“脰,颈也”;“超棍”则是施刑于腿部,《玉篇》:“股,髀也”,并无夹意。沈家本更将“夹棍”这种刑具追溯到《隋书·刑法志》中提及的压脚踝的酷刑:“南北朝时有压踝杖桄之法,其形状不知何如?是即夹棍之意也。”所以,夹棍是综合上述种种刑讯手段而逐渐形成的,约略出现于元明之际。
明代时用夹棍刑人,为了加重受刑者的痛苦,还采用两种手法,一是敲,即将犯人上了夹棍之后,再敲其胫骨,即如《金瓶梅》第四十八回中提及的“一夹一百敲”,就属此法。据《天人合徵纪实》载此法行刑的详情说:“夹棍,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从右畔猛力敲足胫。”二是在刑具与犯人脚踝的接触处放石屑,石屑有尖,“未曾收紧,痛已异常”,这种施刑方法称为“铁膝裤。”
拶子是一种夹手指的拷讯刑具。据《清会典事例》提供的材料可知,拶子由五根圆木棍和绳索组成。圆木棍七寸长,径圆四分五厘。拷讯时用五根小棍夹住犯人两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用绳索缚紧五根小木棍,夹挤犯人手指,绳索勒得越紧,犯人所遭受的痛苦便越大。关于拶子这种刑具的起源,《尉缭子·将理》中有云:“善审囚之情,不待篁楚而囚之情可毕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这里的“束人之指”,似应是拷讯手段,这段材料表明,汉代已经有对犯人的手指施刑逼供的情状。据《隋书·刑法志》,北齐讯囚有“夹指”酷刑,唐代的韵书中也已有了“拶”字,可以说,大约在这一时期类似后世“拶指”的拷讯手段和“拶子”这种拷讯刑具就出现了。拶子这种刑具的普遍使用是在明清时代,因其施刑手法与夹棍相似,故又有“拶”起于“夹”之说,如《三才图绘·刑具说》云:“拶子,旧无是制,想因夹棍而起”;清《六部成语注解》说,拶是“妇人之夹棍也,夹棍用于足,此用于手”。从现有的资料来分析,拶在施刑上可能借鉴了夹棍,但从实质上说,这是用刑意图完全不同的两种刑讯手段。夹棍的雏形是压踝,而拶指则主要针对十指连心的弱点而施,类似手段早见于汉魏六朝,所以它完全可能是独自发展起来的。清代主要将拶用于女犯,因此后人多认为这种刑讯手段只用于妇女,其实,在明代男犯、女犯都可用拶子来刑讯。夹与拶相较,虽然夹的刑伤重,但据说拶最难熬,明代沈德符说:“诸刑俱可应故事,惟拶指则毫难假借。盖紧拶则肉虽去而骨不伤,稍宽则十指俱折矣。”明朝在使用拶子这种刑具时,还有一种“拶敲”的方式,可能是移用夹棍中的“敲”:“拶,用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其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则加痛。”
由于夹棍和拶子的使用都非常残酷,清代曾对这两种拷讯刑具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顺治十七年(1660),朝廷下诏,凡问刑衙门无真赃确证及户婚田土小事,不得滥用夹棍。康熙四年(1665)诏令,凡审理强盗、窃盗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经在别的衙门招认,后来又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确凿证据而犯人坚持不吐真情,这种情况下方可使用夹棍;其他小事案件,如果问官滥用夹棍,要以故意违犯法规罪受到题参究治。唐熙九年(1670)又下诏令,凡是官员审讯犯人,不准于拶子、夹棍之外再用别种非刑,对妇女不准使用夹棍,对孕妇不得轻易使用拶指,违者要受到降职或罚俸的处分。清代的这些规定同前代相比稍微有点宽松,但对夹、拶这两种刑罚和夹棍、拶子这两种刑具并未加以废除,而且直到近代这两种刑具还时有所用,可见这两种刑罚流毒之深远。
铁钳、锯斧、熨斗、铁鞋、锡管
历代拷讯犯人时,往往不是单独使用某一种刑罚和刑具,而是多种刑罚和刑具并用。有些酷吏别出心裁地创造各种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把许多工具作为刑具来使用,他们残酷的人性在拷讯犯人时,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正史中的酷吏传及某些笔记小说中,此类记载很多,许多案例骇人听闻,惨不忍书。
例如西汉时,广川王后阳成昭信与姬陶望卿争宠,诬望卿与郎吏私通,广川王刘去与王后阳成昭信带领诸姬剥去陶望卿的衣服,轮流拷打,迫使她认罪,并“令诸姬各持烧铁共灼望卿”。这里的烧铁,形状虽无考,但这肯定是一种拷讯时的灼烧刑具。武帝时江充治巫蛊案,凡涉嫌者“辄收捕验治,烧铁钳灼,强服之”(《汉书·江充传》)。肉刑刑具10中提到“铁钳”是一种加于颈项的刑具,但经火灼烧后就又变成拷讯刑具了。中国的法律是软法律,随意性强的劣根性,在历史上时有表现。
东汉时,上虞人戴就在会稽郡做仓曹掾,仓曹掾是管理仓库的小官。扬州刺史欧阳参弹劾该郡太守成公浮犯有贪污罪,派部员薛安检查仓库账簿,以便寻找成公浮的罪证。薛安先逮捕戴就,令其揭发郡守的贪污行为,戴就不肯揭发,于是薛安便对戴就严刑拷问,逼其揭发成公浮的贪污事实。戴就不愿诬陷郡守,慷慨陈词,为自己申辩,薛安就令狱卒“烧汯斧,使就挟于肘腋”。汯,音华,疑为犁铧。这句话的意思是把斧或铧烧热,让戴就挟在肘腋中。戴就神色不变,并对狱卒说:“为什么不把这铁东西烧得再烫一些?别让它凉了!”每次拷讯之前,戴就便不进饮食,身上的皮肉被灼烧得焦烂而脱落,他就拾起来吃掉。薛安看一计不成,又施一计。他命令把戴就放在地上,用一只破船把他扣在里边,然后点火烧马粪烟熏他,经过两天一夜,人们都认为戴就早被熏死了,薛安让人掀开破船查看,戴就竟然未死,他还瞪着眼睛大骂:“为什么不多加把火,怎么让这烟熄灭了呢?”薛安见状大怒,又命令狱卒点火,把一片土地烧得坚硬,然后用针刺进戴就的指甲里,让他扒烧过的硬土。戴就用插有针的手指扒土,指甲全部扒掉了,血肉模糊,但眉头不皱,不叫一声。吏役把这情况报告薛安,薛安立即提审戴就,对他说:“太守成公浮罪证确凿,秽迹败露,你何苦自己不吝惜自己,用自己的骨肉去保护他人的名声呢?”戴就大义凛然,为郡守、也为自己辩冤,怒斥薛安“诬枉忠良,强相掠理,不仁不义”。薛安深为戴就的气节所感动,反过来在欧阳参面前为戴就说话,撤销了原案。像戴就这样的人不过是个取证的对象,竟然受到如此非刑拷讯,差点儿被折磨而死,可以想见当时真正的罪犯而不肯招供者,受的荼毒就更加严重了。
北魏时期拷讯犯人也常用火刑。例如太武帝时,卢度世因崔浩一案牵连,弃官逃跑躲到高阳郑罴家中。官府得知情报,派吏役去郑罴家中将其长子抓走,郑罴告诫儿子即使杀身成仁,也不能说出卢度世的下落,他的儿子谨守父训,在其被拷讯逼供时,缄口不言,问官用火烧他,直到把他烧死,也未吐露一个字。古人的守信,在今人看来确实到了犯傻的程度。
北齐文宣帝高洋时期也喜用火刑,有的吏役拷讯犯人,把犁面烧红,让犯人赤脚站在上面;有的酷吏把铁车轮烧红,让犯人的手臂从中间的轴孔伸进去,犯人被烧得皮焦肉枯,呼叫不断,惨不忍睹。
火刑的花样翻新,在晚清的小说中也有反映。例如李伯元在《活地狱》中就写有拷讯犯人用“熨斗”、“铁鞋”和“锡管”。他在《活地狱》中说:有一个号称干练的姚大老爷,某次审理一件奸情谋杀案,奸妇张王氏先是供认谋杀,后又翻供,企图熬刑逃罪。于是,姚大老爷命差役取出一个仿照熨斗打造的烙具,“与熨斗一样,不过前头盛火的铁斗底下,有十几个****头,是用熟铁铸成的……姚大老爷吩咐将炭放入熨斗之内,又叫当差的拿扇子扇了一会儿。约莫到了时候了,喝问张王氏肯招不招?张王氏依然哑口无言。姚大老爷喝令剥去她的衣服,叫一个人提着她的头发,两个人架着她的膀子,同上天平架一样,一人手执熨斗……只轻轻将熨斗底下的铁****,在这张王氏的左边膀子上搁了一搁,已经痛得她杀猪一般地叫。及至提起熨斗一看,原来被烫的地方,一个个有指头点大,都发黑了。”有的县官还专门“打一双铁鞋,把它放在火里烧红”,拷讯时让犯人“着在脚上,任他是铁石人也经不住。不过这个人,可也从此残废了”。此刑还被美其名曰“红绣鞋”。清代还有“烧臂香”、“过山龙”等灼烫的酷刑。前者即是将“指头粗的香”,点着了绑于犯人臂上,“还不时拿嘴吹那香的灰,恐怕有灰烧着不疼”。后者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任你好汉,到了十壶,也就很够受了”。有个叫鲁老大的老实乡民,被诬为盗犯,县官胡图丹就以此刑具逼迫鲁老大认供,“挨到十壶之后,鲁老大浑身已是起了无数的燎泡,呼号之惨,耳不忍闻。胡图丹只要他说了是窝家,才肯放他,鲁老大熬不住,只得认了是窝家”。《活地狱》虽是小说,但它是当时人写当时事,此书揭露了清末官僚的贪污,衙门的积弊,监狱的黑暗,酷吏的残忍。这是中国描写监狱黑暗、酷刑惨毒、刑具翻新的第一部小说,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所以书中提到的刑具应是可信的,在此录以备考。
烟、醋、面条
烟、醋是烟熏和灌鼻时的刑具。烟作为刑具,最早见于东汉戴就被扣在破船里,然后点燃马粪熏他。在清代,用烟作为刑具的施刑方法则是:将犯人头朝下捆在板凳上,“点了一根纸炊来,对准了他的鼻子熏”,不到一刻,受刑者“早已受不住了,起先还是哀求,后来也顾不得哀求,竟是祖宗十八代也喊了出来。”另外,据《新唐书·酷吏传》,当时讯囚酷刑中,有“熏目”刑,而《新唐书·刑法志》作“熏耳”,疑讹,当以“熏目”为是。这种“熏目”也即这类烟熏刑,不同的是前者作用于内脏(肺),而熏目则主要针对眼睛施刑。
醋作为刑具始见于唐。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来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太平广记》引《神异经》,此字作‘先’)以醋灌鼻”。五代时的刘陟,“好行苟虐,至有炮烙、刳剔、截舌、灌鼻之刑,一方之民,若据炉炭”。这里灌鼻的东西也可能是醋。宋代的利司都统王夔,亦以“用醋灌鼻、恶水灌耳口”之刑来胁取富人金帛。灌鼻之刑之所以用醋,主要是利用它对内脏的刺激性来残害受刑者。特务机关中把辣椒水作为刑具,对受刑者灌辣椒水的酷刑,即传承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