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案件与刑律历史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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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死刑与肉刑刑具(9)

正统年间,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和宦官王振有隙,王振捏造罪名将李时勉等处以枷刑,并制作了几副百斤大枷,命令将李时勉与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三人枷号示众。其中一副最重的有一百多斤。是王振让人给李时勉特制的,但金鉴争着要戴重枷,说:“我年轻力壮,给我戴这面枷吧。”李时勉也不示弱,说:“老夫筋骨更坚,还是我戴吧。”就抢先戴了重枷。当时正值盛暑炎夏,他们被枷三天仍未解除,于是便激起了民愤,监生李贵等千余人去皇宫门前请命,要求朝廷赦免李时勉等。皇太后恐事态扩大,责成英宗皇帝立即释放了李时勉等人才平息了这场风波。

正德年间,宦官刘瑾****时期制作的大枷重一百五十斤。给事中安奎、御史张或奉旨去外地盘查钱粮回京,刘瑾向他们索贿而未成,就捏造罪名将安、张二人用一百五十斤的重枷夹于城门。当时正是夏季,雨下个不停,两人被淋得像水母鸡。都御史刘孟赴任延迟了日期,被逮至京师,枷号于吏部衙门外。御史王时中也因得罪刘瑾被枷于三法司牌楼下,远近围观的群众望见这种景象,都忍不住流泪。被枷号的还有给事中吉时、郎中刘绎、副使姚祥、参议吴廷举等,吴献臣因为弹劾刘瑾,被枷号于午门前长达一个月之久。

嘉靖年间,有个叫刘东山的人,状告皇亲张延龄兄弟谋反,锦衣卫指挥王佐一方面为张氏辩诬,一方面反过来指控刘东山诬告皇亲,罪不容赦,于是将刘东山用大枷枷号示众三个月,然后充军边地,结果刘东山受尽折磨,含恨死于戍所。据说这是明代对犯人枷号时间最长的一次,刘东山想和恶势力斗争,反被恶势力治死,君不见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权别进来,历史上好人受气、被整,坏人弹冠相庆的史例太多了,这是传统文化中最腐败的一部分,读之令人寒心。

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又制造出一种新式刑具——立枷。这种枷前长后短,长的一端触地,犯人被枷夹住脖子,身体只能站着支持,不能坐、也不能跪,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用立枷的犯人大都在一天内就送了命,若有不能短期即死的,监刑的校尉可把枷锉低三寸,这样,犯人就站不直,立不稳,跪不成,坐不住,只能弯曲着双腿,斜挂在那里,不一会儿就会力量用尽,气绝身亡。这种整人的歪门邪招,又何其毒也。所以,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卷十八“立枷”中说,万历时的士大夫们真是谈立枷而色变,认为它的凶残性超过大辟。

明神宗朱翊钧制造立枷,犯人一天即可毙命。

清代仍有枷刑,康熙八年(1669)规定被枷的犯人所戴的枷,重的七十斤,轻的六十斤,长三尺,宽二尺九寸,诏告内外行刑衙门都必须按照刑部制作的式样执行,不得违规、自行其是。各地官员大都能遵守规定,个别酷吏独出心裁,变换枷的花样,但只是个别,无伤大局。总的来看,清代的枷刑远未有明代枷刑的花样翻新和残酷,所以这里就不赘述了。

历史上的枷刑,主要是施用于男犯人,女犯人则用械。但有时对女犯人亦用枷。明代有一位女子因通奸致罪,被官府捉拿审问,她就是戴的枷。某郡守听说这位风流女子是位才女,识文断字会作诗词,令她以枷为题作一首词,并说若词作得好,就能获得赦免。女子即赋《黄莺儿》一首:“奴命木星临,霎时间上下分。松杉裁就为圆领,交颈怎生,画眉不成,眼睛儿盼不见弓鞋影。为多情,风流太守,特赠与佳人”。将这词释译如下:“木”是指枷,“木星”指枷灾,“奴命木星临”意为枷刑灾星的到来,是我命里注定的;“上下分”,指枷由两块木板组成,“霎时间上下分”意为霎时间我便被大枷锁定;“松杉裁就为圆领”意为把枷当成圆领;“交颈怎生”意为做不成交颈的美事;“画眉不成”意为描不成眉毛;“眼睛儿盼不见弓鞋影”意为眼睛连鞋也看不见;“为多情,风流太守,特赠与佳人”,意为因多情,太守吃醋,才给我戴这玩意儿。这位女人不愧是风流才女,她能把冷酷刑具的枷加以诗化、艺术化,描绘得如此形象、生动,同时表现出内心深处的坦然、温柔、风流、幽默。郡守赞赏女子才思机敏,没有判她的罪,而把她释放了。可见,有才气、有专长的人即使招了祸,碰到识货的主,也能得到宽恕,转危为安;但玩政治的社会油子,一旦败落,就是泥牛入海无消息了。

棍棒

历代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是拷打。拷打也叫拷掠、拷捶或榜掠,所用的刑具主要是棍棒。打的数目未有定规,常常是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认为止。行刑时往往把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不招供,就将他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

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棍棒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前208),赵高诬陷李斯和其子李由谋反,将他们逮捕,亲自拷问,用棍棒拷掠达一千余下。最后李斯不胜其痛,屈打成招,就承认了谋反的罪名。赵高又派亲信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复审李斯,李斯不知是计,向他们申诉冤枉,赵高得到报告,又命令对李斯进行更严重的拷打。后来二世胡亥真的派人检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属实,李斯接受前次的教训,一口认定自己要谋反,不敢再翻案了,于是便被判为死刑,腰斩于咸阳。临死父子相抱大哭,后悔当官,想回家驾鹰逐兔而不可得,甚可哀也。考李斯之死,源于拷讯。李斯曾为丞相,位极人臣,尚受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囚犯就更惨了。

西汉时期,刑讯之风未息。一次刘邦率军出征,路过赵地,冷淡了赵王张敖,这引起赵相贯高的不满,他便请求张敖在刘郭回师过赵时杀害刘邦,这个计划因刘邦回京未经赵地而未得逞。但却有人将这个未实现的计划向刘邦报告。刘邦得知此事,即把赵王张敖、赵相贯高等逮捕。审讯中贯高一口咬定是他自己设的计,与赵王无关。刘邦早就想除掉所有的异姓王,有此机会怎肯善罢甘休。为了让贯高说出是赵王授意害刘邦的话,断狱官对贯高“榜笞数千,刺剁,身无可击处者”,但贯高“终不复言”。剁,也是刺。《汉书》应劭注云:“以铁刺之,又烧灼之。”这种拷讯手段是极残酷的,但贯高和李斯不同,不愧为一条硬汉,他熬过了百般苦痛,却保护了赵王张敖,贯高青史留名,受人敬仰;李斯身为将相,威震邻国,扬名天下,临死却现出一副软骨头,加之又献焚书之策,实为********,吾不以有李斯这老乡为荣。

东汉更不乏以极端残忍的手段刑讯逼供的事例。有一个叫缪彤的地方官与县里一群小吏一起被诬陷入狱。由于狱吏的百般拷打,其他人都“畏惧自诬”,惟缪彤虽“掠拷苦毒,乃至体生虫蛆”,经受了长达四年之久的折磨,始终不承认有罪。和帝时,著名酷吏周纡滥用肉刑,对犯人动辄用棍棒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况,看见有两名犯人被棍棒拷打死于狱中,身上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周纡失职,给了他降级的处分。

唐代对拷打犯人的时间、次数等作了某些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认真执行,不少官员用棍棒拷打犯人仍然惯用狠手。开元年间,洛阳县尉王钧和河南丞严安之,用棍棒拷打犯人时惟恐打不死,而且,他们总是让行刑的衙役朝着伤口的红肿溃烂处猛打,看见犯人皮肉开裂鲜血淋漓就大笑不止。

还有的酷吏用的杖具是特制的。明代成化年间监察御史王琰巡按苏州时,将大毛竹剖开,做成竹板子,名叫“番黄”。用它行刑,许多人打不够数就气绝身亡,侥幸不死的,也必须请医生用细镊子小心地取出烂肉中的竹刺,然后理疗敷药,清除淤血,卧床数月方能痊愈。有一天,王琰去无锡巡视,一个和尚来不及回避,冲撞了他的仪仗,他立即下令用“番黄”杖笞和尚,和尚不一会儿便死去。王琰大怒,骂他装死,喝令继续打,那和尚终于没有再醒过来。后来,王琰被提升到朝中任职,得罪了宪宗朱见深,在午门尝到了受廷杖的滋味,结果在受杖两天后便送了性命。这应验了“恶有恶报”的箴言。

中国历代的法律都是软法律,在法令条文的幌子下,实施的皆是长官意志,即使是在衙门当差的人役们,不知哪句话冒犯了官长,就要受到杖笞。唐代杜牧诗曰:“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劻勷。一语不中沾,鞭篁满身疮。”这首诗集中反映了这种情况。隋代的崔弘度有一次正在吃鳖肉,八、九个人在旁边侍候,崔弘度一个个地问他们:“鳖肉味道佳美吗?”侍者平时就怕他,都迎合他说:“佳美”。哪知拍马屁也拍错了地方。崔弘度大骂道:“蠢奴才,竟敢骗我!尔等没有吃这鳖肉,哪能知道它的味道美不美?”喝令把他们每人用棍棒重责八十。当时京师长安有谚语说:“宁饮三升醋,莫见崔弘度。”可见当时人们对这位姓崔的酷吏是何等痛恨。与崔弘度同时的著名酷吏燕荣,在任幽州总管时经常对手下人进行杖笞,一次责罚的数目竟多达千数,被打的人鲜血淋漓,他在旁边饮酒吃肉,神态自若。有一次,燕荣出外视察,看见路旁丛生的荆棘可以制作笞杖,就叫人当时制作一根,并随意抓来一名随从来试试这杖是否好用。那人辩白说:“我没有犯罪,为什么打我?”燕荣说:“今天打了你,以后你真的犯了罪,就用今天打的数目来顶替,不再打了。”过了不久,那位随从果然因犯错应该受笞杖,他立即提出:“前次我已挨过了,老爷您说再有罪就不再打,因此今天不能打我。”燕荣斥责他说:“你没犯罪时尚能受杖,现在犯了罪不是更应该受杖吗?”于是不由分说,把那人用棍棒又打了一顿。后因燕荣赃秽狼藉,被征还京师赐死,受到了应得的惩罚。明朝万历年间,有个叫陟经济的人任湖州太守,他有个毛病,最讨厌乌鸦叫,若在衙门里偶尔听见院中有乌鸦叫,就会将衙役用棍棒痛加杖笞。因此,当时人们便给他送个绰号“陈老鸦”。

有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用棍子或板子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人犯有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有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有难堪的精神侮辱。行刑时,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的行刑完毕,仍不许妇女穿裤,即把其拉到衙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家后便寻了自尽。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嬉笑取乐。有的妇女羞辱难忍,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师,他的妻子、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曾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热衷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妇女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女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朱某还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刹住当地的****之风,但其手段未免太过分了。另外,光惩治妓女而不惩治嫖客也有失公允。

夹棍和拶子

唐宋以后,常用的法定拷讯刑具还有夹棍和拶子。这两种刑具都是由非法手段升格为合法的,按照规定,它们只能用于拷问强贼或限于“热审”时使用,但实际上,官吏和胥役们一向把它们不加区别地用于所有的案犯。

据有关材料记载,明代锦衣卫镇抚司刑具中就有夹棍,明代著名写实小说《金瓶梅》中曾屡次提及西门庆在衙门中使用夹棍拷讯犯人。王圻《三才图绘·刑具说》云:“夹棍之刑,惟锦衣卫则有,亦设而不擅用。此惟可施之拷讯强贼,后来问理刑名亦用之,非法也。”明朝中期以来中国的******阿里·阿克巴尔在《中国纪行》中也记载了他们在刑部监狱中亲眼见到的用“夹板”拷讯犯人的惨状。可知最晚在明代它已是法定的拷讯犯人的刑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