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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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公路幽灵——超速引发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述】

2006年3月5日上午,吴某无证驾驶“速卡迪”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从吉安县官田乡街上朝官田乡梅花村方向行驶,行至樟永线2公里+950米路段时,遇李某横过公路,由于车速过快,二轮摩托车与李某相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搭乘人员刘某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据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搭乘人员刘某无任何责任。案发后,在亲属的劝解下,吴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吴某与死者李某的亲属以及搭乘人员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3.4万元。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引起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和酒后驾驶一样,超速驾驶也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很大一部分的交通事故都是这两大“高度危险作业”所赐。所以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就成了解决交通事故问题的重点,因此也有必要重点来说一说。

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的杭州飙车案可以说就是最好的注脚。无论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路段,高超速行驶无疑都是极其危险的,只是这种危险程度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闹市区因为人员和车辆密度远远高于偏僻路段,在这个区域超速行驶的危险要高于偏僻地段。但也不尽然,偏僻路段有时造成的危害甚至会超过闹市区。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这种高度危险而仍然实施了,这就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可以一了百了的。

在刑法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却因表面上行为的隐密和交叉而使人很难分辨出这二者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导致了交通事故,行为还不具备对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的故意,甚至他们根本不愿意出现交通事故。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就是乐意出现交通事故的后果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除非他们的脑子真是有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应当是对他们飙车这种高度危险行为的风险有预见却放任或者故意回避了这种危险后果。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最终会产生三方法律责任:一、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政处罚责任。二、交通肇事造成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三、车辆保险法律责任。

总结陈词:放任飙车的危险发生其实是一种拿自己生命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开玩笑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它违反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更直接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此种寻求刺激的玩笑必遭天谴,惩罚你的不是上帝,也不是神,而是法律。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