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王先生参加了某科技公司的例行体检,事后被告知携带传染性乙肝病毒,并被公司强制休假,王先生的工资也在休假期间由原来的四千多元减至三百多元。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四万余元。
王先生所从事的工作是在某科技公司搞研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三年。王先生诉称,2006年9月,公司依据体检报告单,以其所患乙肝具有传染性为由,强制其回家休病假,并减少其工资。王先生称自己实际上不属于确诊的乙肝病人,也不属于疑似病例,而是病原携带者,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他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工作。因公司强令休假、不提供劳动条件并克扣工资,王先生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王先生认为自己依法应当得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而公司方面的意见则是,体检中心的医生口头通知,王先生的乙肝病毒处于传染期,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传染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为避免病毒扩散危及其他员工,公司建议王先生暂时休假并进行治疗,并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现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公司在一审举证中所提供的《医院检验科报告单》未注明体检医院具体名称,也没有盖体检医院公章。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王先生携带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要求其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但所提供《医院检验科报告单》上并无医院公章及具体名称,其真实性无法审核,同时也没有任何医院开具王先生的病休证明,故该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在公司强制其休息,不提供劳动条件进而克扣工资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从近代各国反歧视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反歧视法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的尊严平等的法律措施,而且也是国家最大限度地为市场提供合适的劳动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美国是反歧视法最早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国家。19世纪以来美国反种族歧视运动的逐步发展,是与当时美国经济需要不同种族的劳动者平等参与同步进行的。因为种族歧视阻碍了美国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多元社会的结构,在经济发展中限制了对劳动力的供需结构;而在20世纪以后的性别平等运动中,对解放女性劳动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与劳动力等社会资源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性有着必然的联系,社会从其生产经验中认识到了女性劳动力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的参与和贡献其实并不亚于男性,在某些领域还有其优势。所以,美国法律从禁止种族歧视到性别歧视、国籍歧视、年龄歧视的扩张,都与人力资源的结构对劳动力的需求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适应的劳动力的参与。因此,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导致了国家从立法层面对禁止歧视的种类逐步扩大,禁止歧视的范围也随之从最初的公共服务和教育领域,扩大到劳动就业领域。
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欧盟反歧视最初禁止国籍歧视的种类有别于美国的种族歧视。为了促进和保持欧盟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各成员国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从而产生了在法律上禁止国籍歧视的需求,以便社会适应经济活动对劳动力结构的自由流动的需要。这就是欧盟反歧视立法禁止歧视的种类从国籍逐步扩展到性别等其他领域的原因。欧盟反歧视法从禁止国籍歧视扩大到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性取向歧视等的变化过程,也可以说明经济活动对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结构合理的需要,是反歧视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动力。工作场所的歧视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有年龄、性别、相貌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但是对一些因为特殊性质的限制则是合法的。分清是否存在歧视行为,是你职场维权的第一步。
总结陈词:在劳动就业领域,由于歧视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大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来限制你的就业机会,你一来可以向劳动行政机关举报,二来可以提起诉讼。在两相矛盾之中,你虽处于弱势,但是法律可以使你与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抗衡。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