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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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当求职遭遇皮包公司——用人单位未依法成立时的对策

【案情概述】

2002年5月,河北省某县农民张某、王某自凑23万元合伙在当地租借了厂房、场地,在既未做工商登记也没有办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在当地招收了六名农民工开办起了灰水泥生产厂。工厂既没有工作制度,也没有安全制度,更没有工人操作规程。2002年8月,当地农民工郭某被工厂招收,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11月,郭某在灰水泥搬运过程中被砸伤,郭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张某、王某向医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郭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及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经认定,郭某的伤残等级是六级。当地劳动部门向张某、王某的灰水泥厂发出了鉴定结论通知书。郭某认为自己的情况既然属于工伤,工厂就应当赔偿。然而工厂却拒绝支付。2002年12月28日,郭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仲裁,裁决张某、王某一次性赔偿郭某伤残抚恤费、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及伤残等级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63452元。张某、王某不服裁决,认为灰水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而且郭某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工人,不能适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判决拟要】

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开办的未经登记的灰水泥生产厂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于是判决张某、王某一次性赔偿郭某伤残抚恤费、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63452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倒爷一词开始流行。“倒爷”,可以说是皮包公司的鼻祖。那个时候,中国开始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过渡,又由于十年动乱给人们造成的极度赤贫,适应的法律体系在那样的环境下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给“倒爷”这样的空手套白狼者的出现创造了时机。现在,中国不但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还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中的重要一员,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建立起来。在这种法律体系之下,皮包公司就不可能再像“倒爷”一样风光无限,而是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不招人待见。但是,现实的情况也许正应了那句老话:“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虽然中国已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不合法的经济行为,但是皮包公司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更加隐蔽。这就好比一个人的抗击打能力需要经常练习才能提高,虽然人们对皮包公司的“反侦查”能力已经今非昔比,但是皮包公司经过改头换面仍然在这个法治社会逍遥法外。

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当中,跨国公司经常就会利用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司法管辖权的冲突玩一些悄然抽身的把戏。它们往往通过设在全球各个不同司法管辖领域的子公司来实现资金转移和规避东道国法律的目的。于是,国际经济法上就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来打击此类皮包公司的违法行为,而这个法律制度的术语也通俗易懂,叫做“揭开公司面纱”。在各国国内法中,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也常常发生,为了保护经济交往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很有必要的,以防止有人通过皮包公司来逃避法律责任。

本案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皮包公司,而是中国实际存在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在目前中国广大地方还很普遍,许多个体承包经营者实际上还没有申请设立一个可以正常运营的组织就开始大肆招工运营。这里没有劳动保护,没有劳动保障,没有……所有劳动法要求的对劳动者的任何法律保护都没有。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出现的劳动伤害,私了或者无力承担赔偿或者逃避法律赔偿责任的事情就屡见不鲜。但是说到底,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皮包公司,劳动者现在都可以通常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陈词:任何一个事物在出现之初都必然因其陌生而引起人们的关注甚至恐慌,皮包公司因为主体之不合法而往住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护。劳动者求职,一是一定要调查应聘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这个一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得到实现;二是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取职业信息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