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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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时间就是钱——时效制度与法律行动的关联

【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在2007年4月2日开始供职于某公司,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2月份公司停发原告工资,3月底原告得知后,便电话询问公司老总,老总告诉原告不要来上班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书面传真一份文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奖金等各项损失计13645元,但一直未得到补偿。于是,2009年10月13日,原告便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共计11850元。

被告认为,公司未收到原告的传真,原告也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且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原告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判决拟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2008年3月底时知道其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时间开始计算。同年7月23日又向公司主张过工资、奖金等补偿,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应从该日之后重新计算。原告称之后多次打电话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补偿的意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原告本应从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但其直至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其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这里,我们谈的时效不涉及刑事诉讼法律的追诉时效,虽然它也是时效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法律或者行政诉讼法律比较起来,显然关系没有那么强。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时效制度是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下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关系我们打官司的权利实现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时效制度,也就不会有诉讼程序上的完整。完整的时效制度包括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但是通常来说,除斥期间是关于权利本身的,而诉讼时效则是权利(诉讼程序法上的)在时间的反应。所以有人又认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也没有错,因为从直观上来说,这一观点也有其存在的道理。在这里之所以将二者放在一起,是因为我从它们的共同点——以时间为坐标来考察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本质,所以说它们统一于时效制度也没有错。这只是人们出发的立场不同而已,但是立场本身并不能改变事务本质上的相同或者区别,尤其是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更是见仁见智的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有其发展的空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法律概念貌似相似实则相差甚远。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诉讼时效是哥哥,除斥期间是弟弟,兄弟即使长相再像,也还是有区别的,至少在父母那里情况是如此,这个父母就是法院。哥哥是掌管时间的天神,各路神仙的行为都会受到它掌管的时间规则限制,如果有哪一位仙人认为可以不顾哥哥的时间表的约束而随意施展法术,哥哥就会向玉帝奏明,玉帝作为诸神之神,或者叫诸神的父母更确切一些,一定会将这位不服从时间表安排的神仙打下凡做俗人,这样他原本还享有的一切神仙权利都在一瞬间化为乌有,作为父母的玉帝也不再管他,任其自生自灭。虽然哥哥的时间表是排定了的,但是哥哥也会在一些特殊情况做出通融,使原本只有某段时间变长。例如遇上王母娘娘大寿,有几路关系好的神仙像龙王、共工,像火神祝融,按照职责在这个时间段里龙王应当下雨,共工应该发一场洪水、祝融应当放一把火的,结果因为给王母娘娘祝寿没能及时安排下雨、发洪水和放火,本来都要受到玉帝的惩罚贬下凡不再享受神仙权利的,但是这次情况特殊呀,毕竟西王母过生日,神仙们也不能充耳不闻,不表示表示的,搞不好哪天王母一生气,记住了这个不肯赏脸的神仙的字号,在玉帝枕边吹吹风,估计也够你受的了。加之玉帝也不能不给妻子这个面子,于是玉帝就放话说,老大你就考虑一下实际情况将时间延延,让龙王、共工、祝融宴会后再去下雨、发洪水和放火吧。玉帝都发话了,哥哥也只能照办。玉帝让哥哥考虑的延延时间的建议就是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相对而言,弟弟就是天上神仙队伍里的海瑞,即使玉帝发话也不行,它安排的各位神仙行使权利的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变动。既然玉帝的面子也不顶用,所以各路神仙也就没打算在弟弟这里讨这没趣儿,没下雨就是没下雨,没放火就是没放火,统统都算渎职,革职查办,也不用什么补雨、补火这么麻烦。所以权利的时间表上,弟弟这里谁说也不管用,什么情况都不行,雷打不动。

时间就是金钱,这条在社会学、经济学上的真理用在司法诉讼领域真是一点不夸张。打官司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钱,所以考虑成本也就成了许多诉讼的必然目标;而金钱的终极目的使时效制度突然之间有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打官司肯定都想赢,赢得诉讼的原因除了诉讼一方本身具备赢的资本之外,比如过错在对方,充分的证据证明等等,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必须赶在时间之前采取法律行动,也就是说你的法律行动是在诉讼时效期内,再有前面的条件支持,你就赢得了比赛。如果你只有前面的条件,但是总像蜗牛似的慢慢吞吞,什么事情都会不赶趟儿,更不用说在诉讼时效期外的法律行动还想获得司法权的支持了。本案的原告点可就够背的,他没有及时下雨、放火,又没遇上王母娘娘的寿宴,所以连个递话的都没有,故而只能自己背这个黑锅,最终法院查明其超过时效期提起诉讼,又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只能不再支持他的诉讼请示为算。

总结陈词:时间就意味着胜利。法律之所以对诉讼行为进行时间上的限制,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尽早采取法律行动以防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灭失。诉讼时效的另一个作用在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在一切法律行动之中,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用人单位会用它来消灭时效,而劳动者每多拖一天,就少一分获得法院支持的机会。因此,想要行动,就尽早行动,不要等到黄花菜都凉了。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