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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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健康无以承受之轻——职业病的多重法律关系规范

【案情概述】

中新社曾报道:2009年3月22日,云南水富县50多名曾在安徽凤阳县官沟乡砂石厂打工的返乡农民工,患上“怪病”并已有12人死亡成为媒体关注焦点。目前,安徽省积极调查凤阳石英砂企业职业病危害事件,凤阳县所有石英砂干粉企业也已经全部停产整顿。

据悉,此次“怪病”致人死亡消息一出,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3月17日,多批专家组第一时间赶赴凤阳县对当地石英砂厂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调查。3月20日,由卫生部等四部委组成的国家调查组赶赴凤阳开展实地调查。

目前,安徽省调查组及凤阳县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家调查组建议,进一步对凤阳县石英砂企业职业病危害进行彻底核查,规范企业管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工人健康监护,以防止职业危害再度发生。

另悉,当地政府已经责令该县所有石英砂干粉企业停产整顿,并成立专项治理领导组,制订职业卫生专项治理方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相关用工人员全面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

有关“怪病”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司法判决拟要】

患病的劳动者系因接触职业性粉尘所致,属于职业病范畴,因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用人单位未替这些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我们通常说某人有严重的职业病,这是从一个人的职业习惯而言,此病非法律上所说的职业病,也非真正意义上的疾病。现代职场里流行的“职业病”,一般仅限于白领阶层,由于工作对现代办公设备的严重依赖,什么眼疾、颈椎病、关节炎等等身体综合症就出现了。但是这也不是法律上所说的职业病。中国法律上规定的职业病,通常发生在职业危害比较高的工矿企业,这类企业大都是高热、粉尘和毒害性物质充斥。由此可见,职业病在服务性行业的发生几率是很低的,大都集中在实体经营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力密集型企业。很不幸的是,中国有很大一批这样的老旧企业,而从业人员数量也很可观。这就决定了中国职业病防治的规律和重点。

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是很大的。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专门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的法令,工伤保险的一个承保对象就是职业病造成的伤害。中国职业病的高发,一来是因为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上怠于履行法律义务,二来也有法律法规执行上的不力。但是,职业病不但是对劳动者身体的极大伤害,也是对其家庭的严重打击。因此,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劳动过程中,对于高危行业或者职业,一定要求用人单位做好防护措施并交纳工伤保险。宁肯不挣这点钱,也不能拿自己的身体、家庭的负担和将来的高昂治疗费开玩笑。

总结陈词:对危险视而不见的做法只会损人不利己。用人单位如果按照劳动法规为其劳动者交纳劳动保险,不但是用收益的一小部分来分解劳动风险的集中危险,而且还使劳动者更加放心为其工作。这其实是一种对劳资双方都有益的化解劳动风险的措施。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