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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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吾家有女初长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防范

【案情概述】

2009年2月8日,被害人小陈外出一夜未归。第二天,被害人小陈的父亲陈某和妻子在安远县欣山大市场找到了她并带其回了家。因为陈某的妻子说过女儿小陈有妇科问题,他们怀疑被害人小陈与别的男人鬼混。经过询问,女儿小陈说是刘景春五年前强奸了她。陈某夫妻遂找到被告人刘景春质问。在刘景春父亲及多位证人面前,被告人承认了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并写下保证书。陈某夫妻遂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景春到朋友陈某家中玩。因陈某的妻子赖某在一楼绣花,没空招待,刘景春遂从赖某的手里拿到钥匙,带领时年11岁的被害人小陈及其弟妹到二楼陈某的房间看电视。因受黄色影片的剌激,被告人刘景春将小陈的妹妹支出房间,将被害人小陈奸淫。

【司法判决拟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景春明知被害人小陈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景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景春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是在被害人陈某父亲殴打下,被迫承认强奸了被害人陈某的,本人并未强奸被害人。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景春书写保证书前,虽遭受被害人父亲殴打,但殴打的程度并不深,不足以对其构成威胁。而且上诉人写保证书时,其父亲在场,其他人也没有对其实施威胁和暴力行为。上诉人刘景春在公安机关已连续多次供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且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因此,上诉人刘景春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景春明知被害人小陈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这是一个嫌疑人充斥的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之中,被害人集中的群体就是女性和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发育未达成熟更容易受到侵害,并且很多人身侵害因被害人意识不到而不能被打击。所以大多数的犯罪都轻而易举地指向未成年人。

近年来报道出来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有时候会令人震惊,但是几乎所有这类针对未成年人人身侵害的犯罪都受到刑事追究,而受害者的民事赔偿却在这种“群攻”的环境下被忽视、弱化。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是民事赔偿才是重中之重。事实已是如此,即使杀死所有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人也于事无补。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不但容易被公众忽视,而且法律也在极力使其边缘化。我们在前面也说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甚至特别指出即使是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们都知道,在以女性为对象的社会犯罪之中,精神的创伤才是最大的,尤其是未成年的女性,这个伤害极有可能伴随其一生。司法解释却将这个道路堵死,我们还能以什么来宽慰被害人!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需要在中国重建,而刑事赔偿基金代替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罪犯由国家赔偿的组织机构也需要建立。

总结陈词:成长时期的小女孩儿对于一切都无知无畏,所以她们就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我们不能每时每刻都呆在她们身边保护她们,因此,教给她们自我防范的技能就变得刻不容缓。例如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过分依赖熟人,出门和一个人在家应当注意的事项。所以,但凡可能出现的情况,家长们都需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转化成孩子们自我防范的行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