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8年8月5日早晨,她抱着自家小狗“球球”路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饲养的花猫窜到她身上,将她的左、右脚抓伤,并将小狗“球球”的耳朵咬伤。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调解,故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小狗的医疗费、营养费。
被告林先生辩称,事发时被告未在场,对原告所述事实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发时在场的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是因原告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的伤情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未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林先生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小狗“球球”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共计1040.01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任何事情但凡一多,必然成灾。宠物的泛滥,在北京是可见一斑的,所以政府专门出台一系列的法规来管理宠物饲养问题。但是宠物作为私有财产,一旦政府允许其饲养,也就是在政府那里领取“户口”,作出登记,便是合法的财产。依据私有财产的属性,就算私有财产多到让人无法承受,政府和其他人也不可以侵犯。于是宠物喂养的管理法规就表现出法律的程式主义倾向。但凡喂养宠物,不管是什么样的动物,都要履行一个行政审批手续。
喂养动物是人的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过界便是侵权。喂养的动物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后果便必然由宠物喂养人承担。比如说,有人有养蛇的嗜好,可是有一天这蛇不小心爬到邻居家里,吓着——也许是吓死了人,这下就麻烦了。法律责任就产生了,就是赔钱的问题了。要知道,平时若没事,大家都是好邻居,但是一旦要跟钱干上了,邻居也没个好邻居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宠物扰民。记得有一次,一个朋友出差,她那小狗放在家里没有照看,一到晚上就狂叫,结果第二天我去她家里,一个楼里的邻居都向我抱怨,口水都能把我淹死。所以说,喂养动物可不仅仅是一家一人的事情,首先要处理的就是相邻关系。如果还没做好这样的准备,我看还是先缓一缓吧。
总结陈词: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许多相邻纠纷和侵权纠纷经常表现的形式。所以饲养动物一定要做好对它们的管理。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