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李某与曾小姐曾是恋人。2004年两人在河北廊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6月,曾小姐来到上海在某网络公司上班,李某也于一个月后追随曾小姐来到上海。但从10月上旬开始,两人因琐事而经常吵架,最终曾小姐找到了新男朋友,要与李某分手。深爱着曾小姐的李某在电话中央求曾小姐给自己一个机会,不要和自己分手,但铁了心的曾小姐还是一口回绝了他。李某感到自己的感情受到欺骗,想到自己为了曾小姐放弃以前稳定的工作,不远千里来到上海,现在她说分手就分手,不近人情。
2006年10月21日中午,不死心的李某再次打电话给曾小姐,要求她原谅自己在前段时间的过错,但曾小姐电话中明确告诉李某,自己不肯原谅他,并告诉他,现在有了新男朋友,一定要与他分手。固执的李某不相信曾小姐真有新男朋友,曾小姐索性将手机交给了其新男友王先生,李某要求见见王先生,王先生同意了,并约定在当晚八点在浦东第一八佰伴见面。挂完电话,李某气愤难忍,就在地摊上买了把水果刀,心想,如果自己的女朋友曾小姐不肯原谅自己或真的有了新男朋友,就用这把水果刀杀了她,然后自杀。
当晚19时左右,等了十几分钟的的李某见到自己的女友曾小姐与一个瘦瘦的男青年互相亲热的搂着走过来,非常气愤,觉得两人是前来示威的,于是二话不说就冲上前去踢了王先生一脚,王先生回推了一下,之后李某提出要与曾小姐单独谈谈,然后拉着她走到一边,王先生知趣地往别处走了几步。李某恳求曾小姐给自己一个机会,但是曾小姐的回答彻底浇凉了李某的心,曾小姐说:自己与新的男朋友在一起很开心,希望李某死了这个心。听到这些话,李某怒火中烧:“我得不到你,别人也别想得到你,我要杀了你!”就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曾小姐。曾小姐很快倒在了血泊之中。看着自己心爱的女人死在自己的手里,万念惧灰的李某又用刀捅向了自己,直至昏死过去。在一旁的王先生看到此景懵了,当他回过神马上拉曾小姐争脱李某,同时大喊“保安”,并拿出手机报了警。
当李某在医院的重症病房中醒来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万分,但为时已晚。
经法医鉴定,受害者曾小姐构成重伤。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判处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所谓爱之弥深,恨之愈切。用这句话来形容本案中的被告人是最恰当不过了。本案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一类刑事和民事交叠的案件,通常的模式是:男女双方一见钟情迅速建立恋爱关系,然后一方突然提出分手,并且态度坚决,而另一方却无论如何放不了手,死死纠缠。这种僵持不下的结局最终就只有一个结果:由血淋淋的屠刀见证这段爱情悲剧,举刀之人走向监狱,受害之人也因此一生铭记教训,甚至付出宝贵的生命。在对公民人身权伤害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启动一项司法程序,那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公民若对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一个特定问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明确规定了经济损失,而对比较重要的精神损害赔偿却没有做出规定。这也为司法实务中的分歧埋下了祸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种分歧面前所做的强制限制,即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内,甚至将另行对该精神损害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也强行封堵,无疑更是加深了民众对这项司法程序的误解。我们知道,一项对人身进行伤害的犯罪行为,其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远远大于经济损失。对损失较小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损害更大的精神伤害却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首先从逻辑上就让人无法接受。但是根据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各方面的意见反馈,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将是未来中国刑事司法的趋势。
总结陈词:因爱而酿成的惨案,其情可原,其罪难免,而因犯罪所造成的伤害也应当进行赔偿。虽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会有滞后性,但是作为推动法律进步主体的公民却可以将法律的这种缺陷予以弥补,那就是在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还不充分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做好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对自身伤害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