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葛女士是上海卢湾区某家美容院的常客。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听了美容师等人对“电波拉皮”项目的竭力推荐和介绍,心动之下于2009年1月18日,购买了13个疗程的电波培植(电波拉皮)美容,支付费用5800元。随后葛女士便定期进行这项美容。到同年2月23日期间,葛女士先后进行了七次电波拉皮美容。但葛女士美容后感觉脸部皮肤出现不适,于是便向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美容院不允。
2009年3月6日,葛女士来到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专家门诊就诊,诊断:面部局部不平整,以两侧颊部明显,双侧眼袋明显,皮肤松弛,皱纹较多,专家建议葛女士继续观察,停止美容治疗。
2009年4月9日,葛女士再次至该院就诊,诊断为:双侧颊部凹陷,建议随诊,暂停相关治疗,必要时进行整形治疗。之后葛女士在该院和上海真爱女子医院继续就诊,同时向工商部门反映了其在美容院电波培植美容受损的情况。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工商部门均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美容院坚持葛女士面部损伤与电波培植美容无关,气愤难平的葛女士当即申请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葛女士经行“电波拉皮”后双侧面颊部出现局部凹陷面积约2厘米×2厘米,未达评定伤残等级;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是否需要整形治疗,由医疗机构决定。葛女士支付鉴定费2000元。2009年7月1日鉴定机构又进一步出具补充说明,结论中“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含义为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存在因果关系。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仍未达成协议,葛女士只能与美容院对簿公堂。
【司法判决拟要】
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葛女士医疗费3334.8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1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鉴定费2000元。美容院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各项证据材料与涉案事实是否相关、其形式与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及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美容院所为的行为与葛女士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了美容院的上诉。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和前面谈到的许多案例一样,这类案件也是一种典型、复杂的案件。说它典型,是因为近年来通过外科手术改变原貌的人趋之若鹜,这类纠纷会越来越多。说它复杂,是因为通常这种类型的案件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而且其中有两个或者多个法律关系是重叠的,人们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分析,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进行诉讼。因此,选择法律关系成为本案的一个重点。
本案是民法理论上债的起因,而债通常主要是由合同和侵权两大行为引发,因此,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便构成本案两大交织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不可能是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产生了法律上所说的权利竞合。既然不能两个法律权利都主张,那么当事人在面对这种情况下,一般就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通常来说,侵权责任虽然主张的内容多于违约责任,但是侵权诉讼对证明的要求也比较高,当事人如果手中掌握的证据不是很充分,考虑违约责任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总结陈词:爱美是好事,但是当爱美之人成为美丽的牺牲品时,这就是悲伤事。所以,要美就要为美做好各项预防。每一位想要通过外科手术改变原本面貌的人首先要做的就是选择有资质的美容机构,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风险。其次是合同,合同条款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最后就是保存好各种票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以后出现法律纠纷时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