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09年6月1日,季某向龙湾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丈夫严某经常对她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并曾砸坏其娘家玻璃,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但季某又很担心,离婚诉讼会激怒丈夫,诉讼期间暴力会加剧。于是,6月25日,季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照片、病历等证据。在审查材料后,法院作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是省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在这份人身保护裁定中禁止被告严某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季某,如果被告严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将向被告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证据,采取有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该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人身保护令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普遍适用的领域。法院下达这项命令,就是对于处于威胁危险中的受害人提供人身保护,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伤害。中国自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应用指导以来,已经有许多地方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正在或者将要受到人身威胁的妇女颁布了人身保护裁定。这将法律的事前预防功能发挥出来,对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予以法律上的行动限制。但是从国家法律的角色来说,中国并没有真正关于人身保护令状制度。最高法院的审理指南只是一种应用指导,不具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效力。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人身保护令状涉及人身强制。在中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并不能直接超越法律而对人身进行某种法律上的限制,因为只有法律才能对人身进行限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限制人身的法律,法院没有“立法”的权力。这也正是为什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而只是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指导。
人身保护令状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并不仅仅限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通常来说,只要受到人身伤害的暴力威胁,法官都会签发令状对加害人的行动进行限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指出: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联系方式的保密:
人民法院应对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保密,特别是不能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受害人留下常用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受害人保护性缺席:
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处理极度恐惧之中的,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该案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第十条: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这便是中国法院作为人身保护令的参考,也是我们每一个人考虑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条件。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也仅限于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才有人身保护令的使用,其他的情况下则还是只能依靠其他法律来获得有限的人身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民事侵权法。换句话说,这些法律对人身的保护都只能是事后救济,也就是说要等到伤害发生之后才能采取法律行动。在此之前,看你自己的本事了,学习阿Q,估量对手实力,打的赢便正当防卫,打不赢的就只能跑了。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推动它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建立完美的保护程序。
总结陈词:人身保护令对于人身的保护,即使在令状制度发达的美国也并不能完全保护受害的当事人。当事人要做的就是极力自保,交友选人时多为自己以后想想。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