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公共舆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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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公众舆论权的维护: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的前提(3)

许多政治发展的研究者之所以特别强调政治民主在第三世界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是因为他们都深信,政治民主与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政治民主的发展,而政治民主的进步又会促进经济的增长。阿尔蒙德认为:“政治经济增长、发展、现代化、进步,不管如何称呼,都包含着由四个因素支配的积极和向前发展的运动,即包括四个变量:两个政治变量,两个经济变量。”这两个政治变量就是“政府能力(或权力)”与“人民参政情况(或民主化)”。两个经济变量则是“经济增长(或财富)”和“分配(或福利)”。派伊也坚决主张“民主政治有助于经济发展。反对那种专制和集权体制有助于经济发展的论断。”同上。李普塞特的研究表明,“民主制度的存在与高水平的经济发展之间有着高度的相互关系”,而鲁塞特、达尔、卡特莱特、麦克龙和克纳德、纽鲍尔、迈尔和杰克曼等人后来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甚至有人还精确地指出,“当社会通过人均收入达到1960年时的300至600美元这一过渡区时,民主也许就会出现”。从终极意义来看,无论是权威的建立还是秩序的维持,其本身并非真正的目的,而是手段,是实现更高级的价值目标的前提。而许多学者认为,这个更高价值目标,便是政治民主。因此,民主的精神不死,从事政治发展研究的政治学家即使在强调秩序和政治稳定时,也没有放弃对民主的追求与向往。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民主化也就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从民主的价值目标看,民主化不等于西方化,不是照搬照抄西方民主模式。当然,也要善于吸收和借鉴西方民主制度建设中的有益经验。从民主建设的过程看,必须在维护政治秩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民主化。笔者认为,结合中国特有的政治文化,我们民主化所要实现的目标应该包括三个层次内容:首先,作为国家制度层面上的民主政治,主要指的是一种国家政权体制形式,比如,国家机构、国家管理、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其次,作为公民和团体层面上的民主政治,体现为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第三,从社会发展目标的角度,把民主政治认作政治发展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从民主化的内容来看,民主化则主要包括:一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程度。即全体社会成员自愿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和途径,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程度。社会大众能否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或影响政治生活,是专制政权与现代民主政权的重要区别,也直接涉及社会成员愿望的体现程度、决策的正确与否、监督的力度以及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和政治责任感的强弱。二是政治的公开程度。政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参政议政。三是利益表达程度。所谓利益表达,是指社会成员向政府提出利益要求,并积极影响决策制定和执行,从而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限度满足的政治行为。这就要求政府的决策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兼顾到各方面的具体利益诉求。四是政策输入程度。即采纳社会成员意见要求的程度。特别是在决策过程中要注意倾听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意见的双向沟通与反馈,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五是权力的认可程度,亦即权威的获得和认可程度。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检验标准,也是“善治”所追求的目标。

(三)公众舆论权实现的条件

公共舆论作为社会公众对共同关心的某一社会问题或某一社会现象形成的集合性意见和看法,其形成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公众舆论权实现的基础条件

公众舆论权实现的基础条件至少包括公共事务、集体心理及文化思想,这些基础性条件构成公共舆论形成的基本条件。首先,人们共同关心的社会问题和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皆属于公共事务范畴,构成公共舆论的导源。公共事务通常指涉及许多人的共同利益,或产生共同兴趣的政治、经济或其他社会事务。公共事务因其涉及众人利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围绕公共事务便会自然出现各种各样的意见。与公共事务相对应的是个人事务,简称私事,私事一般只与个别人有利害关系,一般不会引起众多的关注,一般不能成为公共舆论的对象。其次,集体心理指处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人所持有的相同或相近的心理特征,主要包括趋同心理、信任心理和怂动心理等。集体心理构成了舆论的心理基础,人们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渐渐形成集体性的情感、兴趣和言论行为习惯,对同一公共事务能够产生一致的思维反应和情绪共振。再次,舆论结构最深层次的部分是舆论的源泉,由共同的文化积淀形成。在社会文化同质性高的状态下,容易形成共同思想和公共舆论,而在文化异质性高的社会中,人们思想差异较大,并且不能形成信任心理,难以产生统一舆论。

2.公众舆论权实现的政治社会条件

除了上述基础性条件外,还存在着一些影响舆论作用发挥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因素:

第一,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形成。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公共舆论生成的重要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一是公众对社会事务的适度关心。没有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便没有共同的问题和认识,也就不可能形成公共舆论。二是存在社会的多元结构。没有分歧,就没有舆论。整齐划一的社会难以形成真正的舆论。市民社会的多元结构正是公共舆论生成的社会基础。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昂格尔讲到法律形成时指出,就任何一种相互竞争的政治力量而言,都不希望有损于自己的利益:君主希望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贵族怀念超法律的特权,第三等级也希望法律不要限制他们贸易。他们都不希望法律约束自己,而又都希望法律约束他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必然不再只反映某一阶级的意志,而成为协调各种利益并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力量。公众舆论的形成也同法律一样,如同没有多元化便无真正的法治一样,没有多元化便没有真正的舆论。

第二,政治公开性和透明度。政治公开化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治政府的根本内容。”就政治而言,没有公开化便没有民主化,政府生活的公开化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政治民主化的基本含义之一,是让公众充分了解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大众对政府生活的有效监督,而社会大众对政治过程特别是政府的有效监督就依赖于政治公开。现代舆论的生成以及由此产生的舆论监督不仅需要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抗拒政府权力的干预,而且还需要具备言论与新闻的实际内容。因此,要求获知公共事务的信息是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逻辑结果,也是公众舆论权实现的重要条件。瓦耶纳说:“仅仅取消新闻检查是不够的,必须允许新闻公开,并且流通。真正名副其实的新闻自由只能是保障大家认识和传播的自由。”

第三,具有自律意识的大众传媒。新闻传媒应该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是开放的,应当面向政府和社会大众。面向政府主要是指大众媒介应当成为政府的相对力量,与社会共同承担起督促政府、监督政府的责任;面向社会大众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应当成为社会舆论传播的渠道和公共舆论展示的阵地,与大众协力维护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正义性。开放的新闻媒体才是真正的大众传媒,它是政府和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的前提,大众传媒促成的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应该体现为两者无障碍的交流和相互信任。如果新闻媒体局限于为政府服务,成为“传声筒”式的针对社会的政治宣传阵地,公众舆论将因缺乏传播渠道和展示阵地而支离破碎从而难以形成社会气候,甚至沦落为散布和流传于街头巷尾的民间趣闻、轶事甚或流言。为此就需要加强媒介自律,保证大众媒介能以“真实、公正、不偏不倚”为价值取向,尽量做到客观、准确、公正,与公众舆论保持一致。

第四,法治保障和政治宽容。无论是一般公众还是新闻媒体其舆论权都不是无限量的,都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但宪法和法律更应从自由保障的角度看待舆论权,为舆论权的主张和实现提供法治的保障。另一方面,政治国家对于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新闻媒体的独立思考,以及来自舆论的批评和异见,应持平和的态度。没有对舆论权的充分的法治保障和政治的宽容大度,就难以有健康的舆论环境,也就难以提升舆论的品位和水平。

二、维护公众舆论权的相关理论

政治民主化的必然性决定了政府公共舆论管理民主化的必然性。自人类有史以来,围绕民主的必然性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但在现代社会,“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观念深入人心,“在人类迄今发明和推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民主是弊端最少的一种。也就是说,相对而言,民主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相应地,我们说包括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在内的舆论民主也是一个好东西,没有舆论权根本就谈不上民主,它是辨别真民主、假民主的主要标志之一。

(一)资产阶级经典作家论公众舆论权

公众舆论权的提出,最早是在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政权斗争过程中提出并加以论证,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上得以确认,从而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一项重要原则。资产阶级经典作家从天赋人权、意见自由市场和人民主权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1.公众舆论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又称“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基本精神是强调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生而有之,不是别人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的。较为系统的自然权利理论可以追溯到荷兰政治哲学家格劳秀斯,他提出“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不依上帝或神存在,以人类的本性为基础。斯宾诺莎提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英国的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的自由。”洛克对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作了论证。卢梭提出人生而自由,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人必须平等,两者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人们建立政府,就是为了保证这些自然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弥尔顿认为,人的理性是高于一切的,所以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指出,自由就是一个主体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愿下决心或思考,决定某一行动的实现或停顿。离开思想、意愿,就无所谓自由。人能凭头脑中的思想,自由地说话或保持沉默,那么他就获得了言论或保持安宁的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只能以其意愿为限,无法想象有比这更自由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一方面,人民应通过代议机关表达他们的舆论,另一方面,应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言论和思想的权利。他认为,首先,思想、言论、文字本身不构成犯罪体。惩罚思想,就像一个人梦见割断别人的喉管就要被处死一样,只能导致大暴政。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除非言语和文字与犯罪行为结合起来才能构成犯罪,而这时,惩罚的已不是言语文字,而是行为。他认为,统治者把他们的思想意志强加给人民是言论思想上的暴政,与直接以暴力统治人民那种暴政没有什么两样。要享受自由,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公民可以说出或写出法律并没有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一切。

这些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平等、自由、天赋人权等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原则,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以建立新政府。”法国1793年的《人权宣言》也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

尽管天赋人权理论由于无法得到证明的缺陷而不断受到挑战,但是它仍是当代人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鉴于人类大家庭对于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的确认”,“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也都明文确认各项人权来源于人所固有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