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世界上应当有政府是个极为简单的事实,即使所有的人都赞同 我们作者的意见,认为神的意志已规定政府是"君主制",但是,不管幻想 中的政府概念多么圆满、正确,它也是既无权颁布法律,亦无权为人们的 行动订立规章的,因为人们不可能服从那些没有权力发布命令和指挥的 人;因此,根本不能用它在人们中间来维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施令布政,除非同时教人们一种方法,能够辨认是谁握有这种权力和行使这种支配 他人的权力。否则,不告诉我们应当服从谁,而只空谈服从和顺从,那毫无 用处。因为如果没出现有权利取得我的服从的人,即使我已彻底心服口服 地信奉世界应有统治机构和法规,我还是可以自由行动。如果没有一种能 使人认识他的标志,把具有统治权的他从人群中区别出来,那么任何人包 括我自己都可以是统治者了。因此,虽说每一个人都有义务服从政府,但 是这种服从所指的不是别的,而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权威的人的指示 和法律。单纯使一个人相信世界上存在着"君权",并不足以使他成为臣 仆,而必须有确立和辨认这个具有"君权"的人的办法。一个人若不能充分 了解谁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他的良知就不会感受到有服从某种权力 的约束力。如果不是这样,海盗与合法君主就没有什么两样;一个强壮有 力的人可以轻易地使人服从,皇冠与君主的节杖将会成为横暴和掠夺的 财物;如果人们不知道谁拥有指挥自己的权力,自己有应该服从谁的指示 的义务,那么人们也就完全可以随时随性地更换他们的统治者,就像他们 换自己的医生一样。因此,要想使人们能心悦诚服地尽服从之职,就不但 要让他们知道在世界上一直有一种权力,而且要知道是谁具有这种权力。
我们的作者一直企图在亚当身上建立起一个"君主的绝对权力",这 到底取得了多大的成就呢?从上面说过的话里读者就可以作出判断。但 是,即使这个"绝对君主制"像我们作者所希望的那样清楚明白,--我相 信绝非如此--除非他也能同时证实下面两件事,否则无助于世界上现 有的人类政府:
第一,"亚当这种权力"没有随他的死去而终结,而是在他死后被全部 转交给另外某个人,直到子子孙孙都是如此。
第二,当今的君主和统治者是通过某种合理的转移方式获得这种"亚 当的权力"的。
如果第一个条件无法成立,即使"亚当的权力"无比巨大和确实,它对 现存政府和社会也毫无价值。我们必须为政府寻求一些另外的权力根源, 否则世界上便根本不会有政府。如果第二个条件不能成立,现在的统治者 的权威就会被摧垮,人民对于他们的臣服就会被解除,因为他们既然对作为一切权威的唯一源泉的那种权力没有比别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 就无资格统治人民。
在亚当的身上,我们的作者曾虚构了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了几种 将权力转移给他的后继君主们的途径,但是,他特别加以强调的是"承袭" 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他的几篇论文中经常能发现,我在上一章也已引用过 其中的几段,故不用这儿再复述了。在前面已经说过,这种统治权被他建 立在一个"财产权"与"父权"双重的基础上;他假定前一种是对万物拥有 的权力,即拥有对土地、地上的兽类以及别的低级生物的权力,它们专供 自己个人享用,其他所有的人都被排除在外;他假定后一种是他拥有的治 理和管辖除他自己以外所有人的权力。
既然这两项权利被认为是其他所有人都没有的,那么亚当个人必定 有他特定的理由,以掌管这两项权利。
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的"财产权"来自上帝的直接"赐予",而"父权" 的权利则是产生于"生儿育女"的行为。据一切种类的承袭来看,如果继承 人没有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赖以成立的理由,他就无法继承那据此而立 的权利。例如,依据作为万物的主和所有者的万能的上帝的"授予"和"恩 赐",亚当具有一种拥有万物的权力;就算这如我们的作者所论述的那样, 但是当亚当死后,他的继承人就不能有这种统治万物的权利,不能取得对 万物的"所有权"了,除非有同样理由,即上帝的"赐予",也把这种权利赋 予了亚当的继承人。因为,亚当是得到了上帝的正式的"赐予",才对万物 享有了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予"当时又只是给予亚当一个人的,那 么,亚当的"继承人"就没有权利承袭它,而在亚当死后,它必然被归还作 为主人和所有者的上帝。因为明确的授权只能给予它明文所载的权利,这 种权利也只有依据这个授权才能保持,因此,如果那种"赐予",像我们的 作者所主张的那样,只是给亚当一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无权继承他对万 物的所有权;假如这种权利被授予亚当以外的某个人,就要说明,它只是 传给我们作者心中所想的继承人,即他的儿子们中的一个,其余的儿子都 被排除在外。
但是,显然这样就跟着我们的作者走得太远了。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上帝创造了人类,在他身上,和在其他所有动物身上一样,根植了保存自 我的强烈欲望,并在这世界上设置了适合人类生存的必需品,遵从上帝的 旨意,人类能在地上生存相当长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作品, 因其自身的粗心大意和必需品的匮乏,于存在不久之后便告灭亡。我认 为,上帝创造了世界和人类之后,这样教导过人类,即指示人类通过他的 感觉和理性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之需的东西,并给予人类"自我保存"的 手段,正如上帝为达到同一的目的而根植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 一样。因此我深信不疑,在上帝宣示这些话以前(如果非要把这些话理解 为用文字表达的),或者在任何文字表达的"恩赐"出现之前,上帝的旨意 和特许就已经使人类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因为既然上帝亲自把保存自 己生命和存在的愿望(强烈的愿望)根植于人的身上,成为一种行动的原 则,"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即理性,就一定会教导他,并且使他深信,追随 他保存自身存在的自然欲望,就是服从他的创造者的旨意,因而他就有权 利使用那些凭借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的足以养生的东西。因此,人类对于 万物的"财产权"的基础,就是他所拥有的利用那些他生存所必需,或对他 的生存有帮助的东西的权利。
亚当的"财产权"所依据的理由和基础就在于此,根据同一理由,不但 在他死后,而且在他生前,他的所有儿子也被给予同样的权利。因此,亚当 的嗣子没有什么可以超过亚当的其他儿女的特权,他不可能剥夺他们享 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正自己舒适的生存的平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所谓 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因此,基于"财产权",或如我们的作者所言,基 于"个人的支配权"而建立的亚当的统治权便成了一纸空文。无论哪一个 人都有权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支配万物,也就是根据所有人都有的自 我保护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来利用万物。人类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 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但是,如果一个人已经开始把某一特定的 东西当成了自己的财产(他或者任何别的人如何能够这样做,会在别的地 方加以解释),并且没有以正式授予的形式另外作了其他处理,这个东西, 这件财产,便自然留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权继承和拥有它。
这里,也许会有一些疑问:根据这种财产权,儿子们在父母死后怎样先于任何其他人获得父母的财产?父母死时自己实际上没有把他们的这 种权利转交给别人,为什么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或许可以这 样回答:公众赞成把它给予死者的孩子们。我们知道,公众确是这样做的; 不过我们还不能说这是人类共同的认可,因为这种认可从来没人要求过, 实际上也从来没人表达过,但是如果儿子的承袭权因为公众的默许被确 立,那么儿子们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而并非自然 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也有理由认为这种事情是自然 的。我觉得,有如下根据:上帝把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即保存自己的要 求,根植在人类心中、铭刻在其天性里,这种要求就是每一个人拥有支配 万物来维持个人生存与提供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不仅如此,上帝还在 人类身上根植了繁殖自己种族和繁衍后代的强烈愿望,这种愿望就给予 了儿子们一种分享父母"财产权"和继承他的财产的权利。人类不单单是 为了自己才保有财产,也是为了他们的儿子能够享有其财产的一部分,父 母因死亡而不能再使用财产,当父母离开其财产时,儿子们的这种权利便 与父母的权利合并了,从而拥有全部的财产,我们称这种情况为继承遗 产。人们根据同样的义务,与保存自己一样,有责任保全他们自己生养的 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便有权利享受他们所占有的财富。从上帝的律法来 看,显而易见的是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而人类则确信其子女都享有这种权利,这点从国家的法律上也可得到证明,但这两种法律都规定父母应养 育子女们。出于自然的规律,儿童生来弱小,不能独立生存,既然上帝这样 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自给他们这种让父母养育和扶持的权利,这权 利不仅限于能够生存,而且包括在父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享受生活的便 利和舒适。所以,当他们的父母辞世,他们对儿子应有的照料也就终止,此 时,这种照料养育的效果就应当尽可能地扩展,父母生前所准备好的东 西,自然而然被认为是留给儿子们享用的。父母在自己身后,还有责任必 须供应照顾儿子们。即使父母在辞世时没有明确宣布,"自然"却规定了儿 子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利,儿子因此有继承他们的父亲的财富的资格,这 是自然的权利,其余的人都不能觊觎。
因为是上帝和自然赋予儿子以享受父母养育的权利,它就是一种义 务,使父母不得不承担它,否则,说父亲应继承儿子的财产,而且比他的孙 子有优先继承权,也是有道理的。因为祖父要花很大的一番心血和工夫去 抚养教育儿子,公平起见,可以认为儿子应当予以报酬。但是,祖父这样 做,也是出于自己的父母所遵从的同一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他从自己的 父母那里得到抚养和教育。而一个人应该用自己对自己儿女的教养来偿 还他从他的父母亲那里所获得的教养。(我认为,除非父母出于目前维持 他们自己的生活与生存的需要,要求将财物交还,否则,就要根据财产权 的变更,欠多少偿还多少。因为我们现在不是谈论儿子对于父母总是应该 有的孝敬、尊重和感激,而是谈论以金钱来衡量的财物及生活用品。)不 过,这种对儿子的负债不能完全抵消儿子对父亲应负的责任,而只是因自 然之理而使前者优先于后者罢了。因为,一个人如果对其父亲欠了债,并 且在其没有后代时,父亲便有权继承儿子的财产,儿子的权利就不能剥夺 父亲的继承权。因此一个人在必要时有权利受到儿子的抚养,而且在他给 予儿子和孙子以必须供应外还能有所剩余时,他也有权从儿子方面享受 安逸生活,如果儿子死了没有后代,父亲自然有享受他的财富和继承他的 财产的权利(即使有些国家的民法悖于常理而另有规定),他的别的儿子 及其后人在此之后才能承袭,或如果没有这些,就由他的父亲或父亲的后 人加以继承,但是,如果上述这些都没有,亦即连亲族也没有,那么我们就会看到,私人财产归社会所有:在政治社会里,落入公共官长的腰包;而在 自然状态下,则又一次成为完全公有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继承它,也没 有什么人有权以不同于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占有这些东西。这一点我 将在适当的地方再次说明。
我之所以用这么大的篇幅,证明儿子为什么有权承袭父亲的财产,不 只是因为它清楚地表明了下述看法:纵然亚当对全世界及其产物具有所 有权(一种名义上的、无价值的、无用的所有权,因为这种所有权不过是说 他有义务拿它来养育和维持他的子孙),那么根据自然的法则和继承的权 利,他所有的儿子都具有共同享受的资格,并在他死后取得其财产的所有 权,但这种所有权并不能给予他后代中的任何一人以统治其他人的权力, 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承袭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们可以共享或分享他们 所继承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他们喜欢怎么办就怎么办。但是没人有权 要求取得全部财产,或任何与之相关的统治权,因为继承的权利使所有人 都有分占其父亲财产的平等权利,并没有高下之别。以上并不是我对儿子 承袭父亲财产的根据进行那样细致地考察的唯一原因,而且还因为它能 使人更好地看清"统治权"及"权利"的继承问题。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把 土地的所有权全部给予长子,权力的继承也是遵照这种习俗传承,有些人 易于为之所蒙蔽而认为同时存在着一种自然或神授的长子继承权以继承 "财产"与"权力",并认为是从同一个根源发生了对人的"统治权"和对物 的所有权,因此它们也应依照同样的法则传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