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诺亚的家族在巴别塔分开之后,我们理所当然地发现君权于世界 各地建立的王国"。如果你要发现就请去发现吧!你将帮我们写出新的历 史。但是,要使我们相信君主权是按照你的原理在世界上建立的,你一定 要先加以论证。因为,我相信没人反对,君权建立于"世界各处的王国"这 件事,但是,要说世界上有一些王国,它们的君主"依据从亚当传下来的权 利"享有王位,则不仅是无凭无据之言,而且也完全不可能。如果我们的作 者只有一个离开巴别塔时发生的事情的假说,没有更好的证据作为基础, 就要建立他的君主制,那么,建基于其上的君主制,即使为了联合全部人 类,它的尖端高耸入云,那也只是像那个塔一样起着分开人类的作用,只 能引起纠纷,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用处。
因为他对我们说,被分开的各个民族,是各不相同的一些家族,每个 家族都有个父亲做统治者,甚至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上帝也谨慎地按照 不同的家族分配不同的语言,以保全父亲权力"。在他刚才所引用的《圣 经》原文中,能那么清楚地看到,一切民族在那次离散后是由父亲支配,并 且"上帝谨慎地保全父亲权力",除了我们的作者,对任何人来说都绝非易 事。《圣经》的原文其实是这样写的:"这就是闪的子孙,各随他们的家族, 所住的土地的方言,和邦国",数过含和雅弗的后裔之后,也是这样说的, 但在这些记述中,一字未曾提及他们的统治者,政府形式,"父"或"父权"。 但是我们的作者在别人连"父权"的影子都还没瞥见的时候,已经眼疾手 快地把它侦查出来了,并且确定地对我们说,他们的"统治者就是父亲,而 上帝谨慎地保全父亲权力。"原因何在呢?因为那些同一家族的人,说同样 的语言,所以在分开的时候,必定聚集在一起。就如同我们可以这样争辩: 在汉尼拔的部队中有不同的几个民族,他把语言相同的人集合为一队,父 亲是每队的队长,汉尼拔谨慎地保全"父亲权力";卡罗里那的殖民时期, 在那儿的英格兰人、法兰西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各自聚居在一起,所以在卡罗里那州,"分别按他们的方言、家族和国家"分配他们的土地,所 以,"父亲权力"是被人谨慎地保全着;或者还可以说:在美洲的很多地方, 每一个小部落就是一个独立的民族,有不同的方言,所以我们可以由此断 定"上帝谨慎地保全父亲权力",或者推断他们的统治者"根据传给他们的 权利拥有亚当的统治权",只要知道他们是分别独立的小社会,有不同的 语言,就可以下结论,而不必知道他们的统治者是谁,也不必清楚他们政 府的形式如何。
实际上,关于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的形式,《圣经》 里没有一个字提 及,它只是讲述人类怎样逐渐分作各异的语言和民族。所以说,如果《圣 经》里没有记述这样的事,却肯定地对我们说"父亲"是他们的"君主";这 么做,并非依据《圣经》的权威来进行争论,而是自以为是地断言在记载中 完全没有提及的事是事实,是自己头脑的想象。所以他说的别的话:"他们 并非没有领导者和统治者的散乱的人群,随意选择他们所拥护的统治者 或政府",也出自同样的根据。
谁能告诉我,当整个人类仍用一种语言群居于西奈的平原上时,他们 是不是全部为一个君主所统治,而这君主也是根据传给他的权利,拥有亚 当的统治权呢?若非如此,那么,显而易见,那时就不会有亚当继承人的想 法,当时所有人都不知道凭借这个地位而得到的统治权,上帝或人类都没 有谨慎地保全亚当的"父亲权力"。如果在那个时候,人类仍是同一个民 族,同住在一个地方,共用一种语言,共同修建一个城池,但他们已经明显 地知道谁是合法的继承人--因为直到以撒的时代闪还活着,这远在巴 别塔分开之后---我认为,他们并非受治于依据亚当的继承人得到的父 权君主制政府,非常明显并不存在被人尊敬的"父权",并没有谁认可来自 亚当的继承人的统治权,在亚细亚也不存在闪的帝国,因而也不会有我们 的作者所讲的那种诺亚分配世界的故事。关于这一问题,根据我们从《圣 经》能够作出的论断,从原文的这个地方好像只能看出,假如他们当时有 什么政府组织,那反倒是一个共和政府,而并非绝对君主制;因为《圣经》 记载得很清楚:"他们说,我们要修建一座城"--这绝非是一个君主命令 修建这座城和塔,它不是出自君主的命令,而是许多自由人民的协议。他们凭自由人的资格、为自己修建城市,而不是作为奴隶为他们的君王和主 人修建--"免得我们散住在全地上"。因为城修建好后,就可以把自己和 家族安置在安稳的住处。作出这种协商和决定的人虽然有权自由分离,但 他们乐意集结为一个整体。这种事对于在一个君王治下集结在一起的人 们来说,是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讲的那 样,这些人全是一个君主的绝对统治权支配之下的奴隶,他们也不必那样 费心耗神地来制止他们自己脱离他的领土范围。我想请教一下,在《圣经》 里,这种意思是不是比我们作者所说的"亚当继承人"或"父亲的权力"更 明白一些呢?
但是,假如像上帝所说,他们每族有一个君主,有一个依据自然权利 的统治者,这个统治者拥有对他们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如果上帝又允 许七十二个"各异的邦国"(我们的作者说是这么多) 在他们中间建立起 来,分由不同的统治者管辖,并且使他们从旧君主统治的中立即脱离出 来,那么"上帝又何必那么操心最高的父亲身份的父权的保存呢?"这是把 我们的主观情绪任意强加于上帝的关注之上。如果有人说,上帝谨慎地保 全那没有"父亲权力"的人的"父亲权力",这能说得过去吗?因为,假如他 们是绝对君主治下的臣民,而上帝却又削夺了自然君主的真正的"最高的 父亲身份",他们还能有什么权力呢?如果说,上帝为了保全"父亲权力", 让许多新的政府和统治者出现,而这些政府和统治者并非全都拥有"父的 权力",这么说不是也有理吗?反过来,假如有人说,上帝使一个拥有"父亲 权力"的政府分裂,并让他的几个臣民分占,上帝在谨慎地破坏"父亲的权 力",这样说不同样是很有道理的吗?一个君主国分裂,背叛它的臣民分割 了它,在这个时候,假如君主制的政府说上帝让一个稳定的帝国分裂为好 几个小国,说明他是在慎重地保全着君主的权力,这种话不是跟我们的作 者有着相同的论证方法吗?假如有人说,只要是上帝意旨要保全的,上帝 就会当做是一件事物谨慎地保全,因此也会被人类看做是必要和有益的 而予以尊重,这是种特别的说法,谁也不会认为应该效仿。但是,我相信下 列说法也是既不恰当也不真实的:比方说闪(因为那时他还在世),应有支 配巴别城那一个部族的"父亲权力",或来自"父亲身份"的权利,但是,紧接着,虽然闪仍然在世,其他七十二个人却对分裂成那么多政权的同一个 部族也都根据"父亲的权力",或"父亲身份"的权利而拥有统治权。要么 这七十二个父亲在发生混乱以前就已经是实际上的统治者,他们早已不 是一族,但是上帝自己说他们是一个民族;要么他们是一个共和国,但那 样的话君主国在哪里呢?要么就是这七十二个父亲有"父亲权力",但自己 却不知道。真是太奇怪了!号称是人类政府的唯一基础的"父亲权力",所 有人类竟都不知道!更奇怪的是,口音的改变竟会突然告诉他们这件事, 让这七十二个父亲在一瞬间明白了他们有"父亲权力",别人也懂得了应 该服从他们的父权,并且每个人都能辨认出哪个是他所应服从的特定的 "父权"!一个人,如果他能够从《圣经》中思考出这种论证来,就也可以从 里面弄出来最适于他的幻想或欲望的乌托邦模型,被这样处理过的"父亲 身份",可以为一个想得到全世界的君权的君主和他的臣民同时辩护,因 为他们都是不同家族的父亲,都有权摆脱对他们的全部束缚,并将他们的 帝国划分成许多小国,自立为君主。尚未决定到底是当时还在世的闪,还 是那七十二个新王---他们在闪的领土上建立七十二个王国,并有权统 治他的臣民--享有父权,父权究竟在他们谁的手中,就始终是一个谜。 因为,我们的作者对我们说,那一个君主和那七十二个新王双方都享有 "父的"(最高的)权力,他援引它们作为证据,来证明那些人确实"依靠传 给他们的权利,拥有与所有君主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支配权一样广阔的亚 当的统治权"。至少下面这一点是无法回避的:假如"上帝慎重地保全新建 立的七十二个王国的父亲权力",那他必定会同样谨慎地削夺作为亚当继 承人的全部根据,因为真正的继承人 (假如上帝真的确认过这样的继承 权)肯定会为人所知,而闪仍健在,他们仍属于同一个民族,那么至少有七 十一个民族不会是亚当的继承人,但上帝却如此谨慎地去保全他们。
宁录是他所提出的拥有这种先祖权的又一个例子。但是我不知道,是 出于什么原因,我们的作者好像有点不那么喜欢他,说他"非正义地扩展 他的帝国,以暴力侵害别的家族的主人的权力"。在他有关巴别城的分散 的记述中,这里所说的"家族的主人"被称为"家族之父"。反正我们知道他 们是谁,他怎样称呼都无关紧要。总而言之,父亲权力落到他们手上,只有通过下述两种方式:或因他们是亚当的继承人,这样,不该有七十二个,甚 至不能同时超过一个;或因他们是子女们的生身父亲,那么,所有的父亲 根据同样的权利拥有支配自己儿女的"父权",其权力应与那七十二个父 亲的一样广大,他们是他们自己后裔的独立的君主。这是他对"家族的主 人"的解释,在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之后,他又对君主制的渊源作了很精到 的叙述:"在此意义上,他堪称君主制的缔造者",即非正义地用暴力侵害 别的家族的主人支配他们子女的权利,而这种父亲权力,假如是根据自然 权利由他们享有(不然那七十二个父亲凭什么得到这权力呢?),没有他们 自己的许可,谁也不能把它夺走。那么,请我们的作者及其同盟者想一想, 这个问题和别的君主们有什么关系,根据他在那一段话中的结论,它是不 是要把那些将支配权扩展到他们家族以外的人的君权,或者变作暴君制 和篡权制,或者变为家族父亲的选举权与认可权,这种家族父亲的认可权 同人民的认可权区别不大。
在下一部分里,他所举的例子,比如以东十二公,亚伯位罕时期亚洲 一隅的九个王,在迦南被约舒亚消灭的三十一个王,以及他为论证这些王 都有统治权和那时每个城都有一个君王所持的论据,全都成为与他针锋 相对的证据,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并非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使他们做 了君主。因为,假如他们以此资格而得到王位,那么结果只有两个,或是只 有一个王支配他们全体,或是每一个家族的父亲,都是一个像他们一样的 君主,同样有要求王位的资格。如果以扫的所有儿子,不管大小,每个都有 "父权的权利",于他们父亲身后,都做了统治的君主,他们的儿子于他们 身后,也享有一样的权利,由此推衍,直到千秋万代。这样一来,父亲的全 部自然权力会受到限制,它只能统治他们自己生养的儿女和他们的后代; 父亲的权力与每个家长的死亡一起终止,为儿子承袭父权开道,让他们去 分别支配他们各自的后代。通过这种方式,父亲的身份的权力诚然会被保 全下来,并且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但是它丝毫无助于达到我们作者的目 的。他给我们的那些例子中,没有一个能证实,他们拥有的任何权力是根 据他们作为亚当的父权的继承人或自己本身的资格而取得的父权资格。 原因在于,既然亚当的"父权"是统治全人类的,那它每次只能交给一个人,而后这个人只能再交给他自己的真正继承人,因此,以这种权利为根 据,世界上一个时代只能有一个王。假如根据的不是来自亚当的父权,那 么这种资格就必定只是由于他们自己是父亲,因此他们只能统治自己的 后代,此外,不能再支配别的人。如果属于亚伯拉罕后代的以东十二公,与 亚伯位罕邻近的九王,雅各和以扫,还有迦南的三十一王,被亚多尼伯锡 克所杀死的七十二个王,来到贝纳德的三十二个王,在托洛亚城打仗的希 腊七十个王,他们都是我们的作者所认可的统治君主,那么,显而易见,这 些君主的权力全都是源于"父权身份"之外的其他某种根源,因为他们中 间有些人的权力范围超越了他们自己的后代。而这一点证实了他们不可 能全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一个人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而要求得到权 力,我相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可被接受的或是可能的,即:要么是因 为他是亚当的继承人,要么是因为他是祖辈,有权支配他自己所生的儿 孙。我们的作者的观点是,亚当"对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传给先祖们"。 在他所列举的一大串君主中,即使他只能够证明,仅有一个是根据上面两 种资格中的一种资格获得的权力,剩下的全部都与他论证的观点不但没 有关联,而且直接矛盾,我想我或许会都赞同他的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