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行政确认的种类很多,以不同的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分类:
(1)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和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4.行政确认的作用
(1)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
(3)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5.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2)法律效果不同。
四、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有: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行政监督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和任务为标准,分为专项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
(5)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监督。
3.行政监督的方法与作用
最常见的行政监督的方法有:
(1)检查;
(2)审查;
(3)调查;
(4)检验;
(5)勘验;
(6)鉴定。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的主要区别在:
(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3)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
(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两者的区别在于: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做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检察机关做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分的主要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两者的依据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义务,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它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
(2)必须有法定依据。
(3)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惩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要求行政处罚形式合法,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偿措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处罚分为: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
(2)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也称能力罚。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其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等。
(4)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均可适用。其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其悔过、通报批评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对行政处罚的法条分类主要有以下七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即行政主体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2)调查取证。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拟订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调查事实,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