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①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②某一企业与受与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Y的妻子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③某一企业与受与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H控制了B企业,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④某一企业受与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B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2)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形成关联方交易。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万元,该维修服务构成A企业与B企业的关联方交易。
(4)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6)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形成关联方交易。
(9)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4)关联方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消。因此,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消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14.7 中期财务报告
1.中期财务报告及其构成
(1)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等。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2)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部分: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量表;④附注。
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是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②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但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③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2.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包括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2)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这里所指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主要考虑有些对于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数据而言可能是重要的。②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③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职业判断。通常,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在一起予以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有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事项对当期期末财务状况或者当期损益的影响可能比较小,但对后期财务状况或者损益的影响却比较大,因此会计政策变更从性质上属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3)遵循及时性原则
为了体现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原则,中期财务报告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数据的计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但是在中期末,由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虑,有时不大可能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期末存货的计价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