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级财务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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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财务报告(7)

2)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末除了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①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②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

③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企业在中期内按新准则规定,对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进行了调整,则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内容。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对比较财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②企业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其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同时,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③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财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3)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1)中期财务报告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事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相对于会计年度而言)而改变。

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为此,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以本中期作为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

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且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度财务报告中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项目金额不作调整。

(2)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项目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3)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于一些费用,如员工培训费等,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如果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则在中期末也允许预提或者待摊。

4)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对根据该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1)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的处理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则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以后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即可。

在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第1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第1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财务财务报告附注中,则应当披露第1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2)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的处理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如第2季度、第3季度等,其会计处理相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第1季度而言要复杂一些。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告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在附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主要有:

①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②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③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④对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此外,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

3.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

1)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

(1)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2)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声明。企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的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如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或有负债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第(5)项和第(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