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较为有趣的问题是,如果罗林没有举证或者没能举证其歌曲题目“披着羊皮的狼”是来自《伊索寓言》,那么有可能构成侵权吗?即作品的题目是否也受着作权法保护呢?例如,一位作家曾声称张艺谋的电影《十面埋伏》是借用了他的小说《十面埋伏》的题目,其理由成立吗?那么,他是否也借鉴了古曲《十面埋伏》的题目呢?有兴趣的读者可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以及德国、法国的着作权法规定,对作品题目的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王天成诉周叶中等侵犯着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一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是王天成,北京正本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是周叶中、戴激涛和人民出版社,其中周叶中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戴激涛是武汉大学法学院2004级博士研究生。本案主题为作品抄袭和着作权侵权。
王天成分别于2000年11月27日和29日在“公法评论网”上署名发表《论共和国——重申一个古老而伟大的传统》(以下简称“《论共和国》网络版”)和《再论共和国——一次夜半对话》(以下简称“《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
王天成后对《论共和国》网络版进行了少量修改,修改后的该文被汇编于《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中(以下把此文简称为“《论共和国》纸介版”),文章署名为天成,该书由三联书店于2003年1月出版发行。
与涉案论文和图书相关的出版物还有:发表在2000年第2期《法律科学》杂志上的署名为杨君佐的论文《共和与民主宪政》,该文内容与《论共和国》网络版的第四和第五部分基本相同;发表在1998年第3期《战略与管理》杂志上的署名为崔之元的论文《“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三联书店于1997年出版的美国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辑、周叶谦翻译的《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一书;商务印书馆于1986年出版的美国乔治·霍兰·萨拜因着、盛葵阳和崔妙因翻译的《政治学说史》一书。
2005年5月25日,人民出版社收到戴激涛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以下简称“《宪政解读》”)书稿,该书稿中有4处(即原告诉称抄袭的第1处、第37处以及原告未诉及的位于第75页、第138页的相关内容)标有与王天成涉案论文有关的注释,书稿后面的中文着作类参考文献中有王焱编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2005年6月23日,人民出版社与周叶中和戴激涛就出版《宪政解读》一书签订图书出版合同。2005年9月,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其中包括《宪政解读》一书,署名为周叶中、戴激涛,该书版权页载明该书字数为22.6万字,印数4千册。
原告王天成共提交给法院15件证据,分别证明原告的着作权归属、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中,除包括证据5即《宪政解读》一书以证明本书大量抄袭原告作品外,还包括:证据8,原告于2005年11月24日、25日在学术评论网上先后发表的《究竟是博导,还是“博盗”?——评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等的剽窃问题》、《就剽窃事件致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的公开信》两篇文章,证明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提出过警告;证据9,2005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包丽敏的报道《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证明被告周叶中对原告提出的警告置若罔闻,具有侵权故意;证据11,2005年12月26膡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撰写的《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及其证人证言,证明《宪政解读》一书还抄袭了其他作品,主观过错严重,抄袭行为后果严重;证据12,《宪政解读》一书的抄袭清单及字数统计,证明被告抄袭内容,共有46处计5298字,分别编号为第146处。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1月发现《宪政解读》(证据5)一书中大量抄袭了《论共和国》网络版、《论共和国》纸介版和《再论共和国》中的内容,不仅全书谋篇布局照搬原告论文框架,并且在大段剽窃原告作品的同时,对文字进行增删,歪曲了原告作品关于共和主义的本意。原告为此在网络上刊载相关文章(证据9),要求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承认抄袭事实并公开致歉。原告主张《宪政解读》一书的抄袭文字共有46处合计5298字(证据12),认为周叶中、戴激涛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对其上述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被告人民出版社出版“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且删除了《宪政解读》书稿中原有的相关注释,对涉案侵权行为同样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宪政解读》一书,在《中国青年报》等公共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辩称,其所着《宪政解读》一书是其独立创作完成、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指控其“抄袭”的46处中,有的表述差别很大,有的在提交给人民出版社的书稿中标有注释,有的是借鉴和参考第三人的论文和着作,有的属于公知的历史知识和通说,均不构成抄袭;从原告指控“抄袭”的46处在《宪政解读》一书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均不构成该书的实质内容和主要部分,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而言,针对原告诉称《宪政解读》一书共有46处计5298字的抄袭内容,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辩称:其中5处,即第33、34、35、38、45处,在表述上与原告作品差别很大;其中1处,即第1处,在提交给人民出版社的原稿中已标有注释;其中20处,即第5、6、11、12、13、18、19、20、21、22、23、24、26、27、28、29、30、37、42、43处,系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借鉴、参考第三人的论文和着作;其中20处,即第2、3、4、7、8、9、10、14、15、16、17、25、31、32、36、39、40、41、44、46处,系公知的历史知识和通说,无需加注释。此外,周叶中和戴激涛还主张,在他们给人民出版社的书稿中已经把王焱编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杨君佐的论文《共和与民主宪政》等列为参考文献,已经履行了着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被告人民出版社辩称,其编辑出版《宪政解读》有合法来源,遵循了正规的出版程序,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对于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侵权,与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更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出版社把涉嫌抄袭的第1处和第37处作者原有的注释删除,是基于排版的需要;还因为相关内容为通说或常识性内容,无需加注,因此删除这两个注释属于编辑的正常工作范围。因此原告对其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王天成的《论共和国》网络版、《论共和国》纸介版和《再论共和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王天成对这些作品依法享有的着作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二中院就原告所诉称的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的《宪政解读》一书包括46处抄袭内容进行了比对,结合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得出以下结论。
(1)其中7处计452字:这些文字表述与原告王天成的作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宪政解读》一书侵犯了其着作权,缺乏依据。
(2)其中9处计1013字:这些文字属于对公知历史知识的表述,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宪政解读》中的相关内容和原告作品的表述虽存在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对原告相应权利的侵犯。
(3)其中9处计1086字:这些文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着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被告《宪政解读》一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4)其中14处计1276字:这些文字的内容来源于杨君佐的论文《共和与民主宪政》,崔之元的论文《“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美国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翻译的《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美国乔治·霍兰·萨拜因着、盛葵阳和崔妙因翻译的《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的《宪政解读》所列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法院认为,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鉴于这些论着均早于原告作品的发表时间,且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已经履行了着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因此他们关于此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
(5)其中7处计1398字:这些文字的“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法院认为,“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通过比对,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原告关于涉案《宪政解读》一书有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着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侵犯其着作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民出版社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也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原告负担。
三、二审判决
王天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本案经过公开审理,并经北京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06年12月20日给出终审判决。
王天成在上诉理由中表明其不认可一审法院对于被控侵权的46处段落的认定,认为这46处段落与上诉人涉案作品的表述形式基本一致:
(1)原审判决认定“其中7处计452字的文字表述与王天成的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与事实不符;
(2)原审判决认定“其中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及其有限的表达形式,……周叶中、戴激涛并未构成侵犯王天成的相应权利”中所谓的“有限的表达形式”,词义含糊,不符合着作权法涉及的常识性原理;
(3)原审判决认定“其中9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着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周叶中、戴激涛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中回避了周叶中、戴激涛的表述形式是否与王天成的表述一致或雷同这一关键点,如果表述形式一致,则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有着性质的不同;
(4)原审判决认定“其中14处的内容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的相关论文以及……
《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和…… 《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上述论着均早于王天成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且周叶中、戴激涛已经履行了着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与事实不符;(5)原审判决认定“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与相关法律和规范不符。
此外,上诉人还认为人民出版社对于《宪政解读》一书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审判决驳回王天成关于人民出版社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对涉案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也几乎重复了一审法院对于王天成指控《宪政解读》一书对其作品构成抄袭的46处段落的认定和论证,认为在这46处中,有7处与王天成涉案作品在表述上不相同且不相近似,9处主要涉及公知历史知识,9处主要涉及学术观点,14处源于杨君佐和崔之元等人的相关文章或着作,7处与王天成涉案作品的表述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