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及其来源
一、信用卡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则是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的信用卡。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最通俗的说法就是:当您的购物需求超出了您的支付能力,您可以向银行借钱,信用卡就是银行根据您的诚信状况答应借钱给您的凭证,您的信用卡将提示您,您可以借银行多少钱、什么时候还。信用卡也将记录您的个人资料和消费明细,以便为您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
在外形上,信用卡大小如同身份证,一般用特殊的塑料制成,正面上印有特别设计的图案、发卡机构的名称及标识,并有用凸字或平面方式印制的卡号、持有者的姓名、有效期限等信息;卡片背面则有用于记录有关信息的磁条、供持卡人签字的签名条及发卡机构的说明等。是一种消费支付工具,也是目前仅次于现金、最普遍受欢迎的塑料货币。
由银行或公司签发的证明持有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有信用凭证。普通信用卡尺寸大小如身份证,一般用特种塑料制成,信用卡上印有持有者的姓名、号码、有效期限等,均为凸字。为了防止冒领,近年来有的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照片。当顾客购货结账时,只需将信用卡交商店,由收款员把信用卡放在压印机上压印一下,那些凸字就会印在一式三联的单据上,然后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商店收款员将单据上的签字与信用卡上的签字式样核对相符后,即承认记账消费,持卡人不必付现金就可以购买所需的货物。信用卡的持卡人除了可以在特约商户凭卡签字购买各种商品、就餐、娱乐、住宿外,还可以向发卡机构指定的银行透支一定限额的现金。特约商户和指定受理银行凭持卡人签字的账单向发卡机构收款,再由发卡机构送至持卡人核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至持卡人付清时,发卡机构按规定计收透支款项利息。如到期未付清,则要计收罚息。
二、信用卡的来源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
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据说有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因而深感难堪,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来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仍属于商业信用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了六十年代,银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信用卡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从七十年代开始,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发行信用卡业务。
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及经营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预测,2005年我国GDP增长率将达到9.4%左右。其中来自外国直接投资的推动功不可没。
截至2004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8941个,合同外资金额10966.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621亿美元。在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令人尤为关注的是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名单的大型跨国企业在我国的投资和经营状况。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450家在华进行了投资,500强企业在我国设立各种分支机构超过3000家。这表明跨国企业对我国总体投资环境的预期良好。
500强企业对华投资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制造业、石油化工、电子通讯、制药、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金属冶炼与加工等行业。其中汽车制造业和电子通讯业在我国发展速度非常快,大众、通用等世界知名汽车制造商几乎全部云集我国,投资金额也不断增加。而三星电子、摩托罗拉、飞利浦电子和诺基亚等电子通讯类公司不仅在我国内地有庞大的投资和销售额,而且每年都有大量由在华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到世界各地。
500强企业对华投资的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圈,其中在上海、广东、北京、江苏、天津、辽宁和山东等沿海省市的投资占在华投资企业总数的90%以上。另外,世界500强在华投资的金融、保险、管理咨询和会计等知识密集型项目80%以上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和天津4个省市。随着我国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许多500强企业开始选择到我国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截至2004年底,在四川、陕西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分别达到了97家和29家,其投资金额分别增加为18.27亿美元和5.85亿美元。
500强企业在华投资和经营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本地化的趋势。首先是地区总部的本地化,越来越多的500强企业将地区总部乃至全球总部移至我国。仅在北京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投资公司已达100多家。其次是制造的本地化,我国低廉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一旦引入跨国企业先进的管理生产体系和设备,就可以使产品在价格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三星、松下、东芝等世界500强企业纷纷将生产制造基地搬到我国,并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再次是采购的本地化,在我国采购价廉物美的产品进行国际销售,无疑使500强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商业本票由企业或个人签发,有远期和即期之分。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票据,一般是即期的,由申请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并交其凭以作为支付工具,由银行保证付款,可以见票即付或代替现金使用。中国现行的本票只有定额本票,面额有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四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并规定一定的有效期。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狭义的外汇中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姓名;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出票人签字。
根据《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实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本票的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汇率的标价方法
确定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先要确定用哪个国家的货币作为标准。由于确定的标准不同,于是便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外汇汇率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本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在直接标价法下,外国货币数额固定不变,汇率的涨跌都以相对的本国货币数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外币折算的本国货币减少,说明外币汇率下跌,即外币贬值或本币升值。我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我国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我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汇率的涨跌都以相对的外国货币数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的外币数量增多,说明本国货币汇率上涨,即本币升值或外币贬值。反之,一定单位本国货币折算的外币数量减少,说明本国货币汇率下跌,即本币贬值或外币升值。英国一向使用间接标价法。目前世界上使用间接标价法的国家不多,主要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
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所表示的汇率涨跌的含义正好相反,所以在引用某种货币的汇率和说明其汇率高低涨跌时,必须明确采用哪种标价方法,以免混淆。
美元标价法又称纽约标价法,是指在纽约国际金融市场上,除对英镑用直接标价法外,对其他外国货币用间接标价法的标价方法。美元标价法由美国在1978年9月1日开始实行,目前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行的标价法。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子支付
1.电子货币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是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因特网、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微机、相关的软件及其他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2.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工具的核心是电子支付协议,银行卡、信用卡、百度币,网络账户为该协议的承载工具。